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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

营利性的相关文献在1984年到2022年内共计67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预防医学、卫生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67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435485篇;相关期刊490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商情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2011年中国卫生政策研究论坛、中国高教学会高教管理研究会2007年学术年会、香港中医学会、教育研究基金会2017国际针灸高峰论坛等;营利性的相关文献由698位作者贡献,包括李文章、李维民、王一涛等。

营利性—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667 占比:0.15%

会议论文>

论文:4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435485 占比:99.85%

总计:436156篇

营利性—发文趋势图

营利性

-研究学者

  • 李文章
  • 李维民
  • 王一涛
  • 高飞
  • 彭虹斌
  • 彭进军
  • 惠向红
  • 曾祥志
  • 乌云巴特尔
  • 张琰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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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王铎
    • 摘要: 为了彰显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让人民能够真正享受到发展的成果,积极发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并推进群众文化建设,已然成为如今我国的重要任务。公共文化服务指的是以政府为核心的相关公共部门为保障社会公众或社会共同体的文化利益而实施的公共行为,服务的主体为当地政府、非营利文化组织或营利性文化组织,供给客体为我国全体人民。如何进一步建设群众文化各项事业,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根本文化利益。
    • 李衡
    • 摘要: 网络环境下的赌博犯罪有着区别于传统赌博犯罪的外在表现形式,司法实务应当突破网络技术掩盖下的迷雾,紧抓赌博犯罪认定的基本要件,从营利性和组织性等核心要素上进行分析,处理好网络赌博犯罪的实务问题。
    • 崔宝军
    •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的经济体系也在不断完善,我国的事业单位和营利性的单位不同,在促进经济方面有着很大的作用。在当下社会,我国经济得到高速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就目前而言我国的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还不够完善,各级单位还没有充分意识到加强对财务管理的重要性,这样就会导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影响单位的正常工作。
    • 江胜超; 陈向芳
    • 摘要: 由于顶层设计过于简约,司法鉴定机构的性质定位存在三个争议:司法鉴定机构准入登记是设立登记还是资质许可,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司法鉴定机构是不是公益组织。这些问题环环相扣,影响了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建立健全,制约了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为了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只能允许设立非法人机构,机构执业类别应该与设立主体主营业务具有相关性。同时,对过去已登记的法人机构进行分类改造,理顺鉴定机构与设立主体的法律关系,切实建立和完善鉴定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 董朝阳
    • 摘要: 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予以保护,但如果企业在民间借贷中的放贷行为构成非法放贷则会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所以,企业对民间借贷中的非法放贷能够清醒地识别和规避意义重大。企业在民间借贷中的非法放贷其实质是非法金融活动,具有经营营利性这一构成要件,“高利放贷”不是企业非法放贷的构成要件,要避免把非法放贷组成部分的借贷个案合法化处理,企业经营活动中商业模式的设计应避免构成实质的非法放贷,高利放贷的入刑对企业经营中参与民间借贷活动的规范有重要警醒作用。
    • 惠向红
    • 摘要: 在我国,无论是从法律要求上,还是从现实需要上来说,两类学校都应当建立监事会。但在实践中,我国的民办院校很少设立监事会,少数已经设立的也没有对管理层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从监事会的性质与职权、监事会的构成,监事的权利与义务三个方面对我国民办院校监事制度的构建进行了探讨。
    • 罗婷婷
    • 摘要: 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新修订,法律赋予了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举办者自主选择营利性法人或非营利性法人进行办学的权利.当前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举办者在对办学主体选择时,存在选择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法人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法人产权归属不明晰等问题.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制定相关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扶持政策,完善法人治理机构、明晰产权归属等建议.
    • 刘蓓
    • 摘要: 1案件基本情况1994年,四川有某县彭某在房屋前面开挖鱼塘养鱼。2005年2月,彭某与当地县供电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供电公司为彭某架设高压线路并提供0.4kV三相用电。因农网改造,彭某与该县供电公司于2019年8月重新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约定用电性质为乡村居民生活用电。
    • 孙思琪
    • 摘要: 海商法在大陆法系历来是传统商法的主要分支。比较法上对于海商法的商法属性,质疑较多的法域是日本。企业法说是日本法上关于商法的通说,与之对应,关于海商法性质的通说则是海上企业法说,但关于海上企业的范围存在争议,为此又产生了海事私法说,提出海商法也包括超出企业法范围的内容。同属东亚法域的韩国、中国台湾地区,也以海上企业法说为通说。海商法作为私法的同时不完全是商法,其中的非商法内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包含不具有营利性的社会关系;二是海商法注重对于人身权利的保护;三是海商法也调整部分不属于商事合同的民事合同,集中表现为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海运搬家合同等各类具有消费者合同性质的合同。现代海商法的不完全商法属性,将对海商法的价值产生直接影响。商法首先倡导的价值是效率,而海商法的非商法内容由于不具有营利性,决定了效率不再是首先追求的价值目标,取而代之的则是公平、安全乃至人权。
    • 胡国梁
    • 摘要: 对公司营利性的解释应当超越工具论而代之以主体论,由此可以探知“营利性—社会责任”构成公司运行的底层逻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对公司“营利性—社会责任”实践的法律调适。国家出资公司并未脱离“营利性—社会责任”的运行逻辑,将其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尚无理论障碍,不应将其从该法中彻底剥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国家出资公司设定的特殊治理范式可以保障其承担特殊社会责任进而体现应有的公共属性。政策逻辑与法律逻辑交融是国家出资公司治理的常态,国家出资公司作为“公司”的主体资格并未动摇,不能因国企改革政策的存在而认为国家出资公司是被“夹杂”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中的。将国家出资公司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体系之中,在内部逻辑上是自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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