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的相关文献在1988年到2022年内共计53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逻辑学(论理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26篇、会议论文6篇、专利文献4433篇;相关期刊277种,包括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学、法律方法等;
相关会议6种,包括法治思维与第五届全国法律修辞学术研讨会、第三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2011语言逻辑和符号学学术会议等;法律推理的相关文献由468位作者贡献,包括印大双、焦宝乾、陈金钊等。
法律推理
-研究学者
- 印大双
- 焦宝乾
- 陈金钊
- 齐建英
- 郝建设
- 孙光宁
- 熊明辉
- 张传新
- 叶秀
- 季卫东
- 张伟
- 李桂林
- 杨建军
- 王国龙
- 董青梅
- 韩登池
- 上官俊峰
- 周毅
- 张保生
- 张静
- 李丽
- 李永成
- 杜文静
- 罗惠娜
- 倪登搬
- 刘昌鑫
- 刘治斌
- 刘莹
- 厉尽国
- 周赟
- 唐孝东
- 姚建伟
- 宋永强
- 张月
- 张毅龙
- 张莉敏
- 张虹
- 徐焱
- 於兴中
- 朱政
- 朱永红
- 朱潇
- 李杰
- 李艳
- 杜向阳
- 梁治平
- 武正雄
- 潘文爵
- 王卿
- 王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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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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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推理是一种兼具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规范性实践活动,规范性实践命题在强调法律推理具有实践理性的同时,力图对法律推理活动本身提出规范性要求。法律推理规范性要求具有不同于法律推理理论的具体意涵,它是一种"关于法律推理理论的理论",在理论性质上是一种二阶理论,具体包括演绎推理优先适用规则、区分规则及整体规则。结合道德论证理论、内在观点和依法裁判理论能够为上述命题提供一套理想的辩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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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卫星;
刘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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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可计算的法律发展道路是以计算机作为工具的背景下,对法律的运行机制进行符号化抽象并设计可以自动执行的法律智能系统,以此来推动法律的发展。在法律发展路径上,需要理解计算范式转型是一种普遍趋势,法律本身具有很强的可计算性,可计算法律的发展过程具有阶段性;可计算法律的实现方法主要有三大类,包括规则推理建模、数据推理建模和规则+数据融合推理建模。为了实现可计算的法律发展道路,法学研究需要开展可复用的法律知识工程,构建可高效处理的法律数据集,法学教育需要培养具有计算思维的法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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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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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内部证成决定了案件审判逻辑结构的正确,外部证成决定了案件逻辑适用前提的正确。对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相似性的比较,是确保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存在类似关系的重要前提。一些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虽然在案情方面看起来相似,但在具体法律证成中存在根本差异。由于在本质上没有类案关系,参照指导性案例对这些待决案件做出裁判是错误的,这不仅会导致个案中的司法不公,造成“异案同判”,甚至会破坏整个指导性案例的参照系统。只有当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的内部、外部证成均具有相似性时,才可以在“依法裁判”的基础上,参照指导性案例达到“同案同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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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聪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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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科学进入司法裁判,一是源于两者本体论意义上的交叉性,二是源于法律现实主义的推动与实践。社会科学一方面作为与个案直接相关的社会科学证据直接运用于司法裁判中的事实争议,另一方面作为不与个案直接相关的社会科学背景性知识间接运用于司法裁判,其作用在于推动司法裁判的民主化、客观化以及克服法律推理可能的思维误区。然而,社会科学本身具有非结论性、理论多元化、历史时代性、非自适性等局限,加之司法裁判本身的规范性、权威性等特征,促使我们在司法裁判中必须以疑难案件为运用场景、依法裁判为原则以及论证说理为基础的“有限存在论”的立场对待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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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磊;
王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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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人工智能既是法学与计算机、应用数学和心理学等多学科交叉的新兴学科,又指具有同法律人的思维功能相似之能力的智能系统,它可以分为强法律人工智能与弱法律人工智能。法律人工智能背景下的法律推理拥有基于道义论推理以及基于实践理性推理的性质,具备超越性、辩证性、所依赖知识的特殊性、语用性、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和真值的不敏感性等特征。强法律人工智能和弱法律人工智能法律推理在每一特征上亦有所差别,这促进我们因应人工智能的不同发展阶段对人工智能法律推理问题采取不同的研究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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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光宁;
侯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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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开启了中国法典化的进程,对法律方法论的研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些影响在近三年的研究成果中已经开始显现。在具体法律方法的研究成果中,法律发现方法借助于《民法典》第10条的新规定,深度挖掘和扩展了法律渊源;法律解释方法的研究更加重视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前者挖掘法典规定背后的决定因素,后者统筹处理法典诸多规定之间的关系;法律推理方法中的司法推定也围绕《民法典》的相应规定展开;漏洞补充方法聚焦于《民法典》制定后遗留的若干不足;利益衡量方法则借助于法益概念在刑事法中得到更多关注。在部门法法律方法中,关于《民法典》实施的研究成果最为丰富,由此也对其他部门法及其法典化进程产生扩散影响。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应当继续深度参与法典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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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宇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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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我国法律尚没有对"夫妻公司"作出专门界定,司法实务中对"夫妻公司"财产混同证明责任分配存在较大争议,出现了大量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夫妻公司"虽然具有"一人公司"的某些特点,但依据证明责任分配理论的法律解释方法,尚不能将其解释为"一人公司",应当适用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证明责任分配规范,由债权人就财产混同承担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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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韵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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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对类比推理本身和国内外类比推理进行研究,结合中国当下的情况,认为类比推理作为一种可以弥补法律漏洞,完善法制建设的法律推理方式,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有重要意义.但作为成文法国家,对类比推理的运用还存在着许多不足,针对这些不足,提出了一些建议:提高法治工作者的职业素养、对类比推理提出限制、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完善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使法律更加完善,更好地实现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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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旭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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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陈波教授撰文提出,司法审判的原则应当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改为"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舒国滢教授和笔者对此提出了一些不同意见:陈波教授的主张与法律推理的模型不一致;其证据定义不符合司法实践的通常用法;他夸大了事实"撒谎"的可能,忽视了求真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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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明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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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推理不仅是一种法律专业思维,也是一种审判制度,是一个具有双重属性的法律活动.法律推理的发展历程是由法律逻辑思维演变成为法庭上的审判制度,建立健全审判性质的法律推理是走向法治的必由之路.作为审判制度在法庭审判决策的过程中,贯穿运用法律理由和正当理由进行法律推理.本文就法律推理中的正当理由和法律理由进行探究,透彻理解法律推理在实际中的应用,更好地服务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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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建英
- 《2011语言逻辑和符号学学术会议》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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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推理是在具体语境中进行的。法律推理的大前提不是直接发现的,而是以语境为基础确立的。语境是选择法律条文、厘清法律条文中的模糊表述、弥补法律漏洞的基础.法律推理的小前提也不是给定的,而是根据语境建构出来的。语境是进行事实表述的过滤器,是形成法律事实共识的依据.法律推理结论的正确性在于可接受性,而语境是其可接受性的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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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志明
- 《第四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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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习俗作为一种生活常识、常理、常规、常情,不但能影响法官的思维方式,而且还可以在某些情景中对法律推理有所助益。本文在论证大小前提的确认是一种建构性活动后,力图证明习俗在建构大小前提中是可以发挥其作用的:印习俗在疑难案件中通过法律解释、价值衡量、漏洞补充、法律论证等方法发挥其对建构大前提作用;而在小前提中则通过推论方式发挥其确认法律事实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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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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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形式与实质私法理论与私法推理的一对对立的范畴,其分别服务于不同的法的价值目标.一个法律体系越形式,那么,这个法律体系所要实现的目标越接近于法的安定性价值;而一个法律体系越实质,那么,其所要实现的目标便越接近于法的正义性价值;前者体现为一种利己主义的哲学思想,旨在确立个人自主与自立;后者体现为一种利他主义的哲学思想,旨在于实现一种互助与友爱的社会理想.但一种过度的形式主义并不能真正实现个人自主与自立,在方法论上应予以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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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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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形式与实质私法理论与私法推理的一对对立的范畴,其分别服务于不同的法的价值目标.一个法律体系越形式,那么,这个法律体系所要实现的目标越接近于法的安定性价值;而一个法律体系越实质,那么,其所要实现的目标便越接近于法的正义性价值;前者体现为一种利己主义的哲学思想,旨在确立个人自主与自立;后者体现为一种利他主义的哲学思想,旨在于实现一种互助与友爱的社会理想.但一种过度的形式主义并不能真正实现个人自主与自立,在方法论上应予以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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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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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形式与实质私法理论与私法推理的一对对立的范畴,其分别服务于不同的法的价值目标.一个法律体系越形式,那么,这个法律体系所要实现的目标越接近于法的安定性价值;而一个法律体系越实质,那么,其所要实现的目标便越接近于法的正义性价值;前者体现为一种利己主义的哲学思想,旨在确立个人自主与自立;后者体现为一种利他主义的哲学思想,旨在于实现一种互助与友爱的社会理想.但一种过度的形式主义并不能真正实现个人自主与自立,在方法论上应予以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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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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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形式与实质私法理论与私法推理的一对对立的范畴,其分别服务于不同的法的价值目标.一个法律体系越形式,那么,这个法律体系所要实现的目标越接近于法的安定性价值;而一个法律体系越实质,那么,其所要实现的目标便越接近于法的正义性价值;前者体现为一种利己主义的哲学思想,旨在确立个人自主与自立;后者体现为一种利他主义的哲学思想,旨在于实现一种互助与友爱的社会理想.但一种过度的形式主义并不能真正实现个人自主与自立,在方法论上应予以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