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研究主题> 正当理由

正当理由

正当理由的相关文献在1934年到2022年内共计43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共产党、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33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340篇;相关期刊307种,包括法学、法制与社会、知识产权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16年广东省研究生学术论坛经济法分论坛等;正当理由的相关文献由378位作者贡献,包括刘业进、邝红军、陈娜等。

正当理由—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433 占比:55.87%

会议论文>

论文:2 占比:0.26%

专利文献>

论文:340 占比:43.87%

总计:775篇

正当理由—发文趋势图

正当理由

-研究学者

  • 刘业进
  • 邝红军
  • 陈娜
  • 侯珊珊
  • 冯涛
  • 刘志耕
  • 周俞
  • 张晓萍
  • 曹晨旸
  • 朱发义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搜索

排序:

年份

    • 张晓远; 余潇
    • 摘要: 社会生活复杂性导致生物学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与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可能存在偏差,《民法典》第1073条确立了亲子关系异议制度。当前,亲子关系异议制度存在着如何认定“父”“母”“子女”的范畴、如何理解提起异议之诉时的“正当理由”、如何解决亲子关系否认或确认后产生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成年子女仅能提起确认之诉是否合理、否定未成年子女请求权人资格是否合理等突出问题。考虑到平衡血缘真实与身份关系稳定的需要,应当通过适度扩展提起亲子关系异议的主体范围、赋予成年子女否认亲子关系存在的权利、请求权设置消失时效限制、建立亲子关系确立或否认后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等措施,进一步完善亲子关系异议制度。
    • 向会英; 张林
    • 摘要: 有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是职业足球领域的常见问题,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CAS)通过解决这类争议,逐渐形成了职业足球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独特法理。对职业足球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CAS法理进行研究,指出:俱乐部欠薪、侵犯运动员人格权可构成球员终止合同的正当理由;球员重大违约或严重不当行为可构成俱乐部终止合同的正当理由;球员表现不佳或伤病难以构成俱乐部终止合同的正当理由。CAS已形成评判这些事由是否构成正当理由的相应标准。为维护合同稳定,CAS法理强调有约必守原则,突出诚信原则,保护运动员的人格权。分析涉及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CAS判例,认为:CAS可能的中国当事方应加强规则意识、法律意识,充分学习和了解国际规则和CAS法理;中国足球治理的规范化、法治化不足,急需加强法治化建设。
    • 王沛; 曹龙
    • 摘要: 考古学家保罗·巴恩曾说,考古学的终极目标一如果这有任何意义或正当理由的话——必定是将它的发现不仅传递给学生与同事,首要的是传递给公众,那些最终为考古学工作签字付支票、为考古学家发薪水的人。如何有效建构起考古学家与公众之间的沟通桥梁,是公众考古面临的重要任务。
    • 赵峰
    • 摘要: 董事职务任期届满之前,公司能否提前解任其职务以及董事能否请求补偿,此乃关涉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核心议题。任意解任旨在赋予股东以特别权利,要求董事把最大化股东利益当作决策标准,并使得公司的最终控制权牢牢地掌握在股东手中。作为一种问责机制,各国通常把公司无正当理由作为补偿请求权的生成要件,而非聚焦董事损失。其中,“正当理由”的构成本质上源于“公司利益”要素,具体可以拆解为董事的“行为原因”与“个人原因”。与此同时,补偿请求权作为对董事的核心救济,系公司所要承担的无正当理由解任董事的无须故意或过失的法定责任,其补偿范围为解任董事丧失剩余任期的可得利益,包括酬金、可分得的利润以及其他各种报酬,但应考虑剩余任期长度、董事薪酬水平、是否另行就职等要素予以限制。针对当事人缔结的解任特约,司法裁判应借由程序标准与行为标准,共同修正补偿金额的范围。
    • 谢国辉
    • 摘要: 自我优待可作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理解过于宽泛不具有学术讨论的意义,狭义理解则主要适用差别待遇的分析框架加以认定和处理,多表现为运用技术和数据手段实施。在构成要件上,自我优待类行为的分析需要注意的问题,在于主体关系特殊性、交易条件差异实质性和下游竞争影响必要性等三个方面的特殊性。在正当理由分析上,自我优待分析的特殊性主要体现于关联关系下对于“帮助”行为基准值的认定和把握。
    • 周维栋
    • 摘要: 非诉行政执行期限是否可以变更,影响到公共利益的实现与公民权利的保护。在非诉行政执行期限的规则构造上,《行政强制法》第53条存在初始的有意识的法律漏洞,需要法官进行填补,不同的填补方式导致同案不同判。实践中,不管是适用目的性限缩解释或依据司法解释的填补路径将该期限认定为除斥期间,还是类推适用民事执行时效,目前来看都是不合理的。通过对该条文的体系解释与目的解释,宜将非诉行政执行期限定位为法定相对不变期间,既承认法律规定的三个月为法定期间,又支持基于正当理由可依法予以变更。正当理由是权衡公共利益与公民权利的调节枢纽,行政机关对正当理由的判断应遵循个案判断标准和客观性标准,并且在对“理由”的裁量过程中,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并不得逾越正当程序。
    • 王露
    • 摘要: 对网络平台独家交易行为的违法性判断应以竞争损害为证成条件,以正当理由为阻却要件。一方面,独家交易损害平台竞争者和平台用户利益,带来市场封锁效应和长期的严重竞争损害,使商家实现多归属困难,令消费者利益受损;另一方面,独家交易具有一定正当性,益于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独家交易是否具有违法性之突破点最终落于对竞争损害与正当理由之平衡性分析。
    • 吴阿娜
    • 摘要: 商标撤三申请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他人依法提出撤销申请,属于商标使用管理的业务程序,可以由任何人或单位提出。申请人应向商标局提交《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并书面说明该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商标局根据是否满足受理条件以及申请书填写是否有瑕疵,作出受理、补正、不予受理的决定。
    • 香帅
    • 摘要: 事情梗概,2020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调查表明,阿里巴巴集团实施“二选一”行为排除、限制了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竞争,妨碍了商品服务和资源要素自由流通,影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侵害了平台内商家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 宋徐昕
    • 摘要: 目前,国家对平台经济中层出不穷的“二选一”垄断行为进行严格规制,以此回应了争议颇久的“二选一”垄断问题,亦引发了关于“二选一”规制中的反垄断法问题,有待实现学科和司法实践的互动。本文以典型案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素材进行分析,从反垄断法法理的视角来审视决定书中的法律推理和论证,尝试勾勒出反垄断“二选一”规制的推理分析全貌,为之后的平台“二选一”执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引。
  • 查看更多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