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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2年内共计22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21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48422篇;相关期刊152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湖北警官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2010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首届知识产权论坛、中国行为法学会成立20周年纪念大会暨2008年学术年会、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等;体系解释的相关文献由231位作者贡献,包括陈金钊、张勇、邓多文等。

体系解释—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21 占比:0.45%

会议论文>

论文:4 占比:0.01%

专利文献>

论文:48422 占比:99.54%

总计:48647篇

体系解释—发文趋势图

体系解释

-研究学者

  • 陈金钊
  • 张勇
  • 邓多文
  • 程雪阳
  • 郑承友
  • 乔向阳
  • 吴允锋
  • 吴尚聪
  • 周万里
  • 姜福东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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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道通
    • 摘要: 骗逃部分铁路运费的行为,能否以合同诈骗罪的“兜底条款”定罪处刑,应当尊重刑法特别立法的独立价值,以及前置法对刑事规范解释的可能意义。铁路法针对不同行为类型规定的不同法律后果,成为制约“兜底条款”解释的前置法限制。合同诈骗罪列明行为与项前规定,共同构成了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解释者不能无视列明行为的刑法教义学价值。合同诈骗罪列明行为的最大公约数构成了“兜底条款”解释的另一限制。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与基础,或者既没有履行诚意也没有履行能力和基础,是合同诈骗罪列明行为的最大公约数,构成了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与“公私财产损失”的解释边界。列明行为其实表达着立法者织密“规范密度”的立场,这一立法导向与“规范密度”是“兜底条款”应当限缩解释的依据。骗逃部分铁路运费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规范密度”所体现的最大公约数要求,因而不属于“兜底条款”所涵盖的规制范围。铁路法带有公法性质的惩罚性责任的规定以及刑法的其他前置法规定,足以调整骗逃部分铁路运费的行为。刑法的最后手段原则应当得到贯彻。
    • 兰昊骏
    • 摘要: 围绕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分别从公民个人信息内涵与法益结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法体系的内部协调与外部衔接三个方面作出阐述,多维度理解碎片化问题,并作出相应的体系解释,以期能够为今后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提供可参考的建议。
    • 郑承友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应对实践经验进行反思和总结,及时清理与其相抵触的司法解释。将信息网络传播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是将线上概念拟制为线下概念;将复制发行解释为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未能区分首次发行行为与后续发行行为;将发行解释为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混淆了发行行为与其他法定利用行为的界限。问题导向的司法解释虽解决了现实社会需求,但同时引发了裁判标准的不统一。侵犯著作权犯罪法定犯的逻辑结构决定了著作权法是前置规范,刑法是后置规范,对犯罪认定应坚持先定侵权后定罪的递进逻辑,应坚持体系思维对著作权法与刑法中的相同概念作同义解释,对著作权刑法保护规范进行优化整合。
    • 吕炳斌
    • 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入典”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创举。在专门立法之外,将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规范写入《民法典》,不仅可为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提供明确依据,还具有价值指引功能、体系解释功能和权利孵化功能。《民法典》人格权益保护的价值取向为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提供了根本性的评价基准,在其指引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规则可在《民法典》中得以体系化的解释和适用。《民法典》围绕个人信息自决,针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初步形成了具体权利内容,为个人信息权利的体系化发展奠定了基础。与《民法典》的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相比,《个人信息保护法》在调整对象上大同小异,但在保护方式上存在递增,其通过公法手段保护的个人权利仍然具有私权属性。该项专门法律属于领域立法,兼具公法和私法属性。个人信息的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同等重要,个人信息保护的体系性也将在两者联动中得以加强。
    • 何成兵
    • 摘要: 依据现行刑法规范,妨害作证罪有两种行为模式:阻止证人作证和指使他人作伪证。和阻止证人的规范描述相比,指使他人作伪证是否受“暴力、威胁、贿买等方式”的限定并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将未明确具体指使方式的妨害作证行为入罪的情况非常普遍。从刑法谦抑和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刑事理念出发,通过合适的刑法解释探索该罪合理的出罪通道,显得非常必要。从文理解释看,指使行为受“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的限定;从体系解释看,“等方法”应当和暴力、威胁、贿买具备相当性或同类性,所包含的行为应具备压制或收买对方意志自由的性质;从目的解释看,“指使”行为属于具体危险犯、结果犯,也即只有指使行为达到现实的、紧迫的危险的时候才入罪。
    • 邹鹏
    • 摘要: 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要求大学治理法治化不断发展和彰显,在建章立制的基础上,依法治校需要方法,特别是解释学的推动从而更加立体和鲜活。依法治校的“法”包含国家法律和校内规范两类,通过对两类“法”的解释助推依法治校。解释实践在依法治校过程中主要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其他解释方式得以展现,使各类法治资源得到实质性的应用,让静态的“法”和大学治理充分衔接,服务依法治校。
    • 张斌峰; 周胤娣
    • 摘要: 《民法典》是民事法律规范之体系化,《民法典》的体系化不仅表现在透过形式理性的逻辑链接与价值理性的贯穿与整合,而且也在动态之中保持对不同时期之法源追溯的无矛盾性和时效上不溯及既往的优先性。《民法典》的高度体系化,决定着其法律解释得优先选择体系解释方法,也型构着对其进行体系解释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规则:在形式理性向度,体系解释须首先确立外部规范体系的统一性原则,以及概念体系与规范体系在适用过程中的逻辑自足性与体系一致性规则;在实质理性向度,通过立法者评价的优先规则、法律价值的预先排序规则以及法律价值的衡平规则进行价值衡量,进而实现《民法典》内在价值体系的融贯性和法律适用中的正当性、合理性和可接受性;在法源向度,须始终以《民法典》为中心,在处理《民法典》与其他法源之间的矛盾时,遵守以《民法典》为基准的指引适用规则和体系选择规则;在时效向度须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严格适用有利溯及规则及新增规定溯及规则,重视例外规则之间的体系关联性。
    • 任重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进入立法程序标志着我国民事执行法解释学时代的到来。民事执行基本原则发挥枢纽作用,但也是既有研究的薄弱环节。《草案》描绘的基本原则是解决“执行难”的有益经验,但须完成民事执行法解释学之功能调整与系统整合,即对执行立法理念的第二层具体化作业和以基本原则为导向的具体制度构建(第三次具体化作业),并在“执行公正兼顾效率→民事权利实现”之基础上形成我国的民事执行法解释学。以德日为代表的执行编和执行单行法均未明文规定基本原则,其在学理上的探讨远不及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以《草案》第2条至第8条为基础,经过体系解释、历史解释之解释学作业后将呈现二阶层的民事执行基本原则构造。一方面,以处分原则为代表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应一体化执行基本原则,此外还有辩论原则、诚信原则和法律监督原则(第一阶层),“审执分离”不能自动导出理论体系的二元化。另一方面,以形式化原则、效率原则和债务人保护原则为导向进行重塑和整合后《,草案》可集中规定特有原则(第二阶层)。这同样是民事诉讼法典化的内在要求和基本作业。
    • 彭学龙; 张成
    • 摘要: 在立法理念上,《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全面实现侵犯商标权罪评价标准从数额犯到情节犯的转型。但由于司法解释未及时跟进,司法审判难免与刑事立法相龃龉。作为规范性不确定法律概念和关涉“量”的犯罪构成要件,“情节严重”的解释应坚持体系化方法,并以立法目的进行限缩。侵犯商标权罪旨在保护商标专用权和市场竞争秩序二元法益,后者又可还原为以防止混淆为内容的消费者利益。以此为逻辑起点,商标法惩罚性赔偿条款和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罪条款可为“情节严重”提供解释资源。解释要素应按照行为、对象、后果完成类型化界分,并在评价犯罪行为时产生独立效用。但各要素不能单独作为定罪依据,须结合不同罪名中要素权重综合考察。在构建“情节严重”解释体系时,应先以非法经营额为入罪标准,而后根据侵权损失和其他情节等评价要素定罪量刑。
    • 王雪尧
    • 摘要: 社会组织是否有权提起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早已成为我国海洋环境法治领域的一大难题,这既关系到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及《民事诉讼法》之间如何协调适用,更关乎我国岌岌可危的海洋生态环境及逐年递减的自然资源占有总量。本文以司法实践引发的法律争议为起点,通过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及《民事诉讼法》中相关法律条文进行文义解释,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视角进行体系解释,运用环境风险社会理论进行社会学解释,从而论证将社会组织纳入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正当性,以此推动我国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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