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研究主题> 形式理性

形式理性

形式理性的相关文献在1988年到2022年内共计22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哲学理论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19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10115篇;相关期刊166种,包括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法制与社会、法制与社会发展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全国法院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理论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2008年年会、中外法律体系比较国际学术研讨会、中国建筑学会建筑师分会建筑技术专业委员会第二次代表大会暨全国建筑技术学科第十一次学术研讨会等;形式理性的相关文献由240位作者贡献,包括沈敏荣、谢晖、吴英姿等。

形式理性—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19 占比:2.12%

会议论文>

论文:3 占比:0.03%

专利文献>

论文:10115 占比:97.85%

总计:10337篇

形式理性—发文趋势图

形式理性

-研究学者

  • 沈敏荣
  • 谢晖
  • 吴英姿
  • 陈兴良
  • 单锋
  • 庞鹏
  • 张建军
  • 张斌峰
  • 张顺
  • 朱炳成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搜索

排序:

年份

    • 孙远航
    • 摘要: 传统中国法中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设计体现了传统中国独特的刑事责任观,与近现代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产生了鲜明的对比。传统中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基于关系本位的常识理性展开,而近代现代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则是建立在个人本位的形式理性观基础之上的。民意/社会需要与立法/司法之间的互动关系构成了法律文化基座变迁的实质背景和法律制度/规则演变的具有一般意义的约束结构。我国刑法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未来发展必须基于“个人本位—形式理性”的文化基座展开,同时充分关照“关系本位—常识理性”的积极意义,以更好地回应民意/社会需要。
    • 陈念平
    • 摘要: 缺少关键的界定判准,是科层制这一经典概念仍混淆不清的原因之一。形式理性是科层制最本质的内在特征,也是辨别科层制的一个关键判准,其核心价值在于精确控制下的稳定性,各个部分与环节的行为与结果都可计算、可预测。科层制组织的形式理性,在结构上表现为横向的专业分工与纵向的等级权威协调的结合;在机制上表现为程序化、规则化、文书化的运行过程;在人员上则表现为人的专业化、职业化以及专业的符号化,这些又是形式理性的固有矛盾所在。中国党政科层制在结构上采取科层治理与运动治理的双轨运行,在机制上以数字技术再造群众路线流程,在人员上以担当精神的价值理性驾驭科层人的工具理性,缓和了形式理性的内在矛盾,是以价值理性改进形式理性的实践探索。
    • 张斌峰; 周胤娣
    • 摘要: 《民法典》是民事法律规范之体系化,《民法典》的体系化不仅表现在透过形式理性的逻辑链接与价值理性的贯穿与整合,而且也在动态之中保持对不同时期之法源追溯的无矛盾性和时效上不溯及既往的优先性。《民法典》的高度体系化,决定着其法律解释得优先选择体系解释方法,也型构着对其进行体系解释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规则:在形式理性向度,体系解释须首先确立外部规范体系的统一性原则,以及概念体系与规范体系在适用过程中的逻辑自足性与体系一致性规则;在实质理性向度,通过立法者评价的优先规则、法律价值的预先排序规则以及法律价值的衡平规则进行价值衡量,进而实现《民法典》内在价值体系的融贯性和法律适用中的正当性、合理性和可接受性;在法源向度,须始终以《民法典》为中心,在处理《民法典》与其他法源之间的矛盾时,遵守以《民法典》为基准的指引适用规则和体系选择规则;在时效向度须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严格适用有利溯及规则及新增规定溯及规则,重视例外规则之间的体系关联性。
    • 陈念平; 庞明礼
    • 摘要: 现实中,城管执法部门的科层运作呈现出矛盾现象。在以“事”为中心的科层运作结构中,把科层任务或按数量下指标或按性质划分,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在面对面的情境化沟通中,达成集体共识,建构集体认同;因地制宜创设激励机制,把督查改造为常规科层机制;基层以多种策略行为,平衡在变动环境下多重目标、逻辑、任务之间的冲突。从现象中抽取出理论要素与基本特征可以发现,价值嵌入科层治理,突出人的价值理性,强调个体的担当精神;重视人的社会理性,强调集体的合作精神;承认人的工具理性,强调基层的能动性与差异性;奉行结果至上的实用主义,注重整体的动态平衡。这种以人驭事的治理模式,体现出价值理性驾驭形式理性的内在特征,从而提炼出“价值嵌入科层治理”这一理论范畴。价值嵌入科层治理,矛盾是元动力,变易是基本面相,人的主体性是运转过程的核心,实用主义是其行动逻辑,“差不多”式的动态平衡是其现实目标。它体现出以一种复杂人为预设的责任代理关系,把责任伦理的价值理性糅合于科层运作的形式理性之中,在科层运作中找回人的存在。
    • 陈闻高
    • 摘要: 证据法不完全等于法学,大证据学才是证据法的基础。证据之客观性、相关性及其价值意义,都是证据的研究对象。证据之形式与实质,感性证据与理性法律,产生了证据的确定与不确定问题。证据法的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一定程度上触及到它们。形式理性法与证据事实的关系,体现在理性法与案件事实中。证据法的立足点是事实间的逻辑与实证,无论何种理性,都不能取代证据事实。只有在证据缺位时,才会用程序价值取代证据认识。辨析“程序正义”,正义与否并不泾渭分明,而“程序”,该是一种法律工具。“独立于判决结果”的程序与其正当性时有冲突。证据法应该研究实证而不回避实证。证据体系的内在逻辑不看表面,逻辑理性法的客观性值得商榷。实现司法公正,难于脱离证据基础。
    • 毛瑞
    • 摘要: 本文以黄宗智先生在《清代以来民事法律的表达与实践:历史、理论与现实》 (三卷本)中提出了一个重要概念“实用道德主义”为研究起点,试图探讨清代以来民事法律实践中存在的独特思维方式“实用道德主义”是否真实存在?如果存在,其以何种方式表现于法律表达与法律实践之中?这种“实用道德主义”是否能成为构建中国现代法律理想图景的重要历史资源,这种融合道德与实用的法律思维可以实现与西方形式理性和权利思想的融合吗?
    • 刘晓婷
    • 摘要: 中西方音乐审美有鲜明的思想差异,但都在音乐审美中崇尚"和",以"和"为音乐审美的核心观念。文章对中西音乐审美之"和"的文化内涵进行概括分析,并进一步总结出中西音乐审美之"和"的文化差异。
    • 陈绍伟
    • 摘要: 经济法奉行"政策先行",而《民法典》却取消了国家政策的法源资格.民法部门之所以对国家政策的法源资格采取否定态度,除了主观不信任之外,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民事立法对"自动售货机式"的形式理性主义的过度诉求.在解构机械化的形式理性主义的基础之上,比较分析民法典去政策化和经济法政策先行的历史缘由,重识国家政策之法源地位的合理性.随着国家政策法治化的不断推进,合法性与规范性逐渐成为国家政策的应有之义.
    • 谢晖
    • 摘要: 在一定意义上讲,现代国家治理实质上就是法治,是法治之下和之内的治理。如果说两者有所区别的话,区别仅在于法治是个法律化的政治术语,而国家治理是社会参与、行政协调和国家统筹的政治术语;前者更多牵连形式理性,而后者更多关乎实质理性;前者必须以结构者的身份对后者予以调整、规范;而后者必须被安排在形式理性的框架内。因之,在国家治理中,一断于法、奉法为上,乃是其理所当然的要求。
    • 于文轩; 牟桐
    • 摘要: 环境法典编纂是践行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途径,生态文明思想为法典编纂提供理念支持与路径指引.环境法典是实质理性与形式理性的内在统一,并呈现出一些独有的特质.这两个理性侧面相互支持与融贯,方可"形神兼备",达致环境法典编纂的目标.在法技术构造层面,环境法典应采用适度法典化模式,采用以利益平衡为中心的调整范式"总—分"式结构框架.
  • 查看更多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