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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理性

实质理性的相关文献在1992年到2022年内共计7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9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2169篇;相关期刊67种,包括西部法学评论、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广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全国商法教学与课程建设研讨会、中外法律体系比较国际学术研讨会等;实质理性的相关文献由85位作者贡献,包括吴英姿、单锋、姚涵等。

实质理性—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69 占比:3.08%

会议论文>

论文:2 占比:0.09%

专利文献>

论文:2169 占比:96.83%

总计:2240篇

实质理性—发文趋势图

实质理性

-研究学者

  • 吴英姿
  • 单锋
  • 姚涵
  • 杨成炬
  • 于尔根·哈贝马斯
  • 于文轩
  • 傅爱竹
  • 冉克平
  • 刘春丽
  • 刘正强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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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商思争
    • 摘要: 文章通过研究回顾发现,对研究型审计内涵的理解有不同的观点,按照属性不同可分为“理念观”“工作方法观”“组织方式观”“审计模式观”“应用研究观”“课题研究观”,按照“研究”与“审计”的关系不同可以分为“研究指导审计观”“研究融入审计观”“研究升华审计观”“研究+审计观”“审计即研究观”,按照“研究”的广度、深度和高度不同可分为“大”“中”“小”三种研究型审计观,按照研究内容不同分为项目研究型审计、综合研究型审计、应用理论研究型审计。研究结论是,研究型审计本质上是以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为主体进行的、基于实质理性和价值理性、旨在推动治理现代化的一种新审计范式。
    • 张斌峰; 周胤娣
    • 摘要: 《民法典》是民事法律规范之体系化,《民法典》的体系化不仅表现在透过形式理性的逻辑链接与价值理性的贯穿与整合,而且也在动态之中保持对不同时期之法源追溯的无矛盾性和时效上不溯及既往的优先性。《民法典》的高度体系化,决定着其法律解释得优先选择体系解释方法,也型构着对其进行体系解释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规则:在形式理性向度,体系解释须首先确立外部规范体系的统一性原则,以及概念体系与规范体系在适用过程中的逻辑自足性与体系一致性规则;在实质理性向度,通过立法者评价的优先规则、法律价值的预先排序规则以及法律价值的衡平规则进行价值衡量,进而实现《民法典》内在价值体系的融贯性和法律适用中的正当性、合理性和可接受性;在法源向度,须始终以《民法典》为中心,在处理《民法典》与其他法源之间的矛盾时,遵守以《民法典》为基准的指引适用规则和体系选择规则;在时效向度须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严格适用有利溯及规则及新增规定溯及规则,重视例外规则之间的体系关联性。
    • 罗恒
    • 摘要: 应急状态“释”急需要刑事政策介入与应对,应急状态的界定应当以相关危险状态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安全构成重大挑战为标准,应急刑事政策则应直接面对犯罪的预防与打击,并决定法益保护的重点与需要调整的对象。在应急状态下,刑事政策与刑法教义学不应割裂,而应借鉴风险社会中功能主义刑法体系模式,实现刑法教义学与应急刑事政策之间的贯通。阶层违法性构成要件本身具有的价值化倾向。刑事政策功能化导向要求基于应急状态下紧急管控需求,强化社会管控,刑罚的目的性转向侧重于一般预防,以实现紧急情况下的治理平衡。应急行政为犯罪构成提供的支撑,以及其体现的应急刑事政策导向,为刑事政策在阶层化构成要件中实现实质化、体系化创造了条件,并对个别犯罪类型从刑事政策之机能视角加以观察,从而使应急刑事政策进入犯罪论体系,这并不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在刑事立法上,应根据不同应急场景面临的风险,准确地进行评估、预判,积极构建体系化、区别于常态化的,包含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并行的应急刑事法律体系,实现应急刑事政策的实质化与应急刑事法律体系化。在司法层面,刑事政策对于刑事司法的影响本身就是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刑事司法应当在刑事政策指导下同时坚持实质理性与形式理性,实质理性对形式理性进行补充,形式理性则对实质理性进行限制,以防止司法突破罪刑法定原则,并反对地方司法机关作出“二次解释”。在个案裁判中坚持最低诉讼保障,在继续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时,承认超刑法规范的出罪、减轻罪责事由存在,并适当扩大量刑自由裁量权,以实现应急刑事政策在适用中的理性化。刑事政策制定、实施必须坚持基本权利特别是生命权不可克减、必要性、刑事诉讼最低人权保障等原则,对诉讼权利的限制立足点应当是应急状态的需要。应急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应当设立并准确适用“日落条款”,以确保应急刑事政策适用限缩于应急状态下。
    • 谢晖
    • 摘要: 在一定意义上讲,现代国家治理实质上就是法治,是法治之下和之内的治理。如果说两者有所区别的话,区别仅在于法治是个法律化的政治术语,而国家治理是社会参与、行政协调和国家统筹的政治术语;前者更多牵连形式理性,而后者更多关乎实质理性;前者必须以结构者的身份对后者予以调整、规范;而后者必须被安排在形式理性的框架内。因之,在国家治理中,一断于法、奉法为上,乃是其理所当然的要求。
    • 陆微
    • 摘要: 高校为落实立德树人任务,立足于课程思政理念,需推进课堂教学改革,探索专业课程与课程思政的融合途径。基于此,文章以高校音乐教育为例,分析高校音乐课程思政本质意蕴及实质理性,以此为基础,突出音乐教育课程思政拓展路径,开发和挖掘音乐课教育性与艺术性,明确思政教育价值,从而为相关工作者提供参考。
    • 于文轩; 牟桐
    • 摘要: 环境法典编纂是践行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途径,生态文明思想为法典编纂提供理念支持与路径指引.环境法典是实质理性与形式理性的内在统一,并呈现出一些独有的特质.这两个理性侧面相互支持与融贯,方可"形神兼备",达致环境法典编纂的目标.在法技术构造层面,环境法典应采用适度法典化模式,采用以利益平衡为中心的调整范式"总—分"式结构框架.
  • 7. 关于法律解释的程序思维 北大核心 CHSSCD CSSCI
    • 吴英姿
    • 摘要: 法律解释的不确定和类似案件得不到类似裁判,是法律适用永恒的难题.法学界以往的讨论集中在法律解释方法及其依据,即形式要件与实质原则之争上.由于缺乏程序思维,已有的研究最终只能落入二择一的立场站队,割裂了法律的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程序思维是实践理性的,以价值中立为核心,具有平等合作的精神气质,以"参与-对话-合意"为基本方法,以实现多元价值动态平衡为最终目标.程序不仅为通过法律解释整合法律的形式与实质依据提供科学的方法论,而且有助于理顺法治发展一般规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找到将普遍规律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可能道路.
    • 吴英姿
    • 摘要: 最高法院新《证据规定》没有如很多人期待的那样,对不同类型民事诉讼案件具体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进行明细化规定.表面上“消失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实则隐含了深刻的程序法理.证明责任的形式依据与实质原则具有一致性.证明责任的形式论与实质论对峙,源于缺乏程序思维.程序视角下,证明责任无论在价值目标还是规范意义上,都是典型的程序规则.把证明责任当作解决证明难问题的工具是对其制度价值的误解.证明责任的实质性依据并非实体法的立法目的,而是程序公平原则.正确适用实体法本身不足以保证公平分配证明责任.实践证明,证明责任法定化是不可能实现的乌托邦.立足程序“制约权力(利)—沟通合意”的价值机理,运用程序思维与程序方法,是实现证明责任形式与实质整合可能的路径.应当承认法官在证明责任分配上的自由裁量权,并通过程序限制其恣意.
    • 吴英姿
    • 摘要: 最高法院新《证据规定》没有如很多人期待的那样,对不同类型民事诉讼案件具体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进行明细化规定。表面上"消失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实则隐含了深刻的程序法理。证明责任的形式依据与实质原则具有一致性。证明责任的形式论与实质论对峙,源于缺乏程序思维。程序视角下,证明责任无论在价值目标还是规范意义上,都是典型的程序规则。把证明责任当作解决证明难问题的工具是对其制度价值的误解。证明责任的实质性依据并非实体法的立法目的,而是程序公平原则。正确适用实体法本身不足以保证公平分配证明责任。实践证明,证明责任法定化是不可能实现的乌托邦。立足程序"制约权力(利)—沟通合意"的价值机理,运用程序思维与程序方法,是实现证明责任形式与实质整合可能的路径。应当承认法官在证明责任分配上的自由裁量权,并通过程序限制其恣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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