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保护
刑法保护的相关文献在1979年到2022年内共计118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世界各国经济概况、经济史、经济地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55篇、会议论文31篇、专利文献372333篇;相关期刊525种,包括法学、法制博览、法制与经济(上旬刊)等;
相关会议25种,包括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第十一届长三角法学论坛——中国自贸区建设的法制保障研究、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等;刑法保护的相关文献由1257位作者贡献,包括王立志、赵秉志、吴献萍等。
刑法保护—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372333篇
占比:99.68%
总计:373519篇
刑法保护
-研究学者
- 王立志
- 赵秉志
- 吴献萍
- 冯红
- 刘晓莉
- 吴瑞
- 夏梦
- 张永红
- 耿赫
- 胡美灵
- 袁彬
- 刘娟娟
- 刘婧
- 刘科
- 刘进
- 卢建平
- 吴沈括
- 周丽
- 周继承
- 张建
- 张汉刚
- 张玲
- 徐腾
- 曹晓东
- 曹波
- 李海良
- 杨加明
- 田肇树
- 申志国
- 董邦俊
- 钱星
- 陈丽
- 陈朝仲
- 雷堂
- 韦玉成
- 高阳
- 丁天
- 丁艳红
- 万泓
- 乔兴旺
- 于斌
- 于涛
- 付金楠
- 余志罡
- 冯文杰
- 冯进
- 冯鑫苗
- 冷大伟
- 刁涌
- 刘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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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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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数据信息量正呈现着爆炸性的上升,大数据分析正逐步渗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了巨大的方便。不过,大数据环境下,网络安全问题也必将发生,但要想确保信息不被泄漏,有赖于一定的刑事保障,由于刑事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能够更好地制约和规范互联网犯罪行为。本文就大数据时期网络安全的刑事保障做了相关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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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健;
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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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已经进入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体在一定范围内也可以被授予“法定人权”或“法律权利”。在权利的本体性方面,人工智能体所享有的“法定人权”是一种拟制人权,人工智能体具有异于传统机械的智能性,其“被侵害感”可移情于人类主体。在权利的必要性方面,人工智能体享有“法定人权”能够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其权利主体的事实地位已经逐渐被人们所认可,人工智能体享有“法定人权”有利于改善其与人类之间的关系。若对人工智能体“法定人权”进行刑法保护,则需要确立刑法所能保护的法益,使人工智能体的刑事被害人主体地位逐步被刑事法律认可,并通过增设新罪以有效规制对人工智能体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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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昊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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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围绕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分别从公民个人信息内涵与法益结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法体系的内部协调与外部衔接三个方面作出阐述,多维度理解碎片化问题,并作出相应的体系解释,以期能够为今后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提供可参考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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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琪琦;
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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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宠物被定义为“伴侣动物”,对人具有特殊存在意义,理应得到专门保护。我国在宠物保护方面缺失相关法律,侵害伴侣动物的行径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伴侣动物主人的损失难以弥补。准确划分“宠物保护”与“动物保护”的边界有利于解决立法与社会习惯的矛盾。宠物入刑保护在世界范围内已不是稀罕事,保护公民私人财产,维护社会秩序是我国刑法的任务,立足于“伴侣动物”作为公民财产的一部分,刑法对其进行保护具有合理性及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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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影;
曾昱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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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虚拟财产的本质属性,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论的分歧,主要在虚拟财产"物"的属性或"数据"属性上;对于窃取虚拟财产罪名的认定,主要分歧为是盗窃罪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虚拟财产是运营商以二进制01串生成的代码数据,以电磁记录的形式存在,其本质并非财物,以财产犯罪对虚拟财产进行直接保护会导致理论与实践产生诸多冲突。虚拟财产具有数据属性,数据化保护路径可以使其法益保护更周全,使犯罪对象更相洽,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此,通过保护计算机数据从而间接保护虚拟财产是解决虚拟财产被窃取问题的有效途径,对非法获取该类虚拟财产的,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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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开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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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社会的信息化水平越来越高,在给公民生活带来极大便捷的同时,也让公民的种种信息时刻出现被盗取的可能。随着公民信息被盗用,资金安全也难以保证。近些年,不法分子窃取人民信息进而盗取公民资金的行为频频发生,让公民越来越注重信息安全、财产安全。文章从语义、价值、实体罪与非罪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对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界限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公民个人信息从语义维度上来看,具备自然人专属性、可识别性、可复制性、较大价值性等四个特征;公民个人信息从价值维度上来看具备私权绝对支配、公权绝对支配、私权相对支配和公权相对支配等四个特点。依据以上内容可以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案件进行评断,在批判中可遵循“语义判断—价值判断—实体判断”的模式内容。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一体保护和分类管理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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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红文;
彭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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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息技术的普遍使用革新了人们工作与生活方式,但随之出现诸多法律问题,亟需列入刑法使其得到立法保障,尤其在数据安全领域,其与个人、国家信息安全紧密联系,从《数据安全法(草案)》可看到,数据安全已被作为独立范畴进行全面立法,由此来看,将数据安全进行刑法立法十分必要。从当前立法基础来看,对于数据安全的刑法保障依然单薄,因此,有必要建成全新的数据信息保障刑法体系,以完成对信息安全范畴刑法保障的有效拓展。同时,为避免刑法扩张避免导致有违谦抑性的公权力行为发生,应开展“合理边界审查”,以更好保障刑法扩张是在可控边界以内。但由于数据安全在划分的过程中本身具有“法益原则”的应用弊端,不能单纯使用该原则进行界分,因此应加入“广义危害性原则”,在对数据安全进行刑法保护的立法拓展前,需先明确其拓展的合理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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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守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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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息时代的来临对人们的生活方式、沟通交流习惯等发生巨大变化。网络成为生产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设施,而在网络运行过程中,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收到广泛重视,一旦遭受恶意侵犯,则会造成严重损失。因此,为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我国在刑法修正工作中明确全面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立法精神。但在具体实施中,受多种客观因素的影响,仍存在一些亟需改进和完善的方面。本文基于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意义出发,结合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分析刑法保护问题,并提出相应策略,旨在为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供有益探索,促进社会可持续、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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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振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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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互联网技术发展带来了大数据时代,大数据给予了人们日常生活大便利,但是也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犯罪类型,信息犯罪就是其中的一种。在这样的信息化浪潮下,现有的刑罚体系在解决大数据犯罪问题中出现了明显的不足。这些不足会给公民的个人信息带来影响,因此,围绕大数据下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要展开分析,我国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规范体系建立,结合国内的实际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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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买提·乌斯曼;
阿不都米吉提·吾买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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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智能社会,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以个人信息权入法为基础,将信息的私权保障与利用作为基本原则,导致了人工智能算法个人信息利用刑法规制的错位和提前。当人工智能利用个人信息进行算法分析,一方面,信息主体拥有个人信息权,另一方面,信息使用者也应当拥有信息用益权。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必须从权利说出发并超越权利说,重新回到信息主体和信息使用者共同拥有个人信息安全法益的轨道。然而,刑法尚未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安全法益,人工智能算法个人信息利用刑法规制与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应考虑信息主体和信息使用者对个人信息各自拥有的利益,从场景化行为主义规制的进路出发,对人工智能算法个人信息进行刑法保护和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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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宁
- 《新时代大数据法治峰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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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分析在全球化、“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及跨境流动还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进一步对比分析国内外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不同,从而提出加强我国公民信息跨境流动刑法保护和国际司法合作的路径,实现与国际的接轨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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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华庚;
孟声龙
- 《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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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完善的商标权刑法保护机制是国家商标权制度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对商标权侵权行为强有力的法律制裁方式.从商标权保护实践的角度来看,我国还需不断完善与商标权相关的立法机制与司法机制,以此彰显国家加强商标权保护、严厉打击商标权侵权的决心,当下,应看到我国商标权刑法保护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勇于打破现今商标权保护刑事制度的局限性,在公平、公正、高效等原则的基础上健全中国商标权刑法保护机制.刑法保护机制作为保障商标权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打击商标权严重侵权行为、捍卫企业利益、优化国家商标战略意义重大,应展望机制的价值,并看到良好商标权刑法保护机制为我国商标制度发展所带来的美好愿景.rn 本文分析了商标权刑法保护机制立法制度、司法制度存方面在的问题。指出商标权刑法保护立法机制需扩大我国商标权刑法保护范围,将商标权犯罪类型设置为行为犯,细化规定,科学设置商标权犯罪立法体系、增加针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刑法条款,加强两法的协调衔接,完善商标权刑事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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