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2年内共计70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03篇、会议论文5篇、专利文献2618篇;相关期刊349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江淮法治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首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等;合同诈骗罪的相关文献由785位作者贡献,包括古加锦、赵大利、党颖等。
合同诈骗罪
-研究学者
- 古加锦
- 赵大利
- 党颖
- 尹晓闻
- 徐立
- 成功
- 杨兴培
- 王鑫刚
- 范嘉义
- 邓忠
- 丁一鹤
- 丁晶
- 严颖婷
- 仲伟丽
- 何全民
- 余敏
- 刘天宏
- 刘春兰
- 叶小舟
- 吴昊
- 周祥
- 周铭川
- 唐文波
- 多甜甜
- 姜涛
- 孙欣
- 孟昭武
- 帅清华
- 常鸣
- 张万金
- 张俊青
- 张玲玲
- 张盼
- 曲新久
- 朱娅楠
- 朱宇
- 朱宏伟
- 朱江
- 朱红
- 李一凡
- 李佳
- 李翠兰
- 李霞
- 杨晏
- 桂亚胜
- 法博士
- 熊红文
- 牛广甫
- 王旭
- 王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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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道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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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骗逃部分铁路运费的行为,能否以合同诈骗罪的“兜底条款”定罪处刑,应当尊重刑法特别立法的独立价值,以及前置法对刑事规范解释的可能意义。铁路法针对不同行为类型规定的不同法律后果,成为制约“兜底条款”解释的前置法限制。合同诈骗罪列明行为与项前规定,共同构成了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解释者不能无视列明行为的刑法教义学价值。合同诈骗罪列明行为的最大公约数构成了“兜底条款”解释的另一限制。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与基础,或者既没有履行诚意也没有履行能力和基础,是合同诈骗罪列明行为的最大公约数,构成了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与“公私财产损失”的解释边界。列明行为其实表达着立法者织密“规范密度”的立场,这一立法导向与“规范密度”是“兜底条款”应当限缩解释的依据。骗逃部分铁路运费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规范密度”所体现的最大公约数要求,因而不属于“兜底条款”所涵盖的规制范围。铁路法带有公法性质的惩罚性责任的规定以及刑法的其他前置法规定,足以调整骗逃部分铁路运费的行为。刑法的最后手段原则应当得到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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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逍;
刘忠;
刘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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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行为都是以合同作为达成自己目的的方式,都采用了欺诈的形式。但二者的区分较为困难,且合同诈骗承担的刑事责任远比合同欺诈行为承担的民事责任要严重得多。因此,对两者的辨析就显得十分必要。重点就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欺诈行为的主观方面内容、是否存在间接故意、合同签订后的行为表现等方面对二者进行辨析,并结合一个实务案例对两者的主观方面进行探讨,希望对司法工作能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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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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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审判参考》通过一系列典型案例,既阐释了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也展现了解读犯罪构成的方法:根据合同诈骗罪的保护法益来确定“合同”的范围;通过分析“骗取财物”与“合同”的内在联系来明确合同诈骗罪的本质是“利用合同实施诈骗”;结合“利用合同实施诈骗”这一手段来限定合同诈骗的对象。总结和提炼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中的裁判规则,对于解决骗取贷款、金融诈骗等犯罪的疑难问题具有指导意义:通过对诈骗犯罪中“欺骗行为”做实质判断,可以合理限定“欺骗行为”的范围;以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为判断依据,可以使抽象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具象化。个别典型案例在论证逻辑上明显不足,在结论上值得商榷,削弱了自身的指导价值。为此应当加强对案例事实的准确叙述,加强对犯罪构成的解读阐释和对典型案例的科学编撰,以进一步完善典型案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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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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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既往实践中,司法机关常常把民间互助会集资后引发倒会的行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出台,相应的民间集资规范应有所调适,但目前针对民间互助会集资行为的定性和规制依然存在诸多弊病。其中,几乎无差别地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相关行为予以定性,特别是互助会不同成员的刑事责任分配不均衡等问题尤为突出。将积极退赃退赔所吸收大部分资金的行为人出罪、将不具备公众性特征的互助会集资行为以合同诈骗罪评价等做法,有助于民间互助会非法集资行为实现更为合理的刑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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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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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汽车租赁行业逐渐兴起,而伴随而来的还有一些新型诈骗行为,比较典型的有以租车骗贷方式实行诈骗的"两头骗"行为。通过分析实践中各地法院的不同判决,发现对于案件中前后两个欺骗行为的定性有严重分歧,主要分歧是,其到底是属于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行为人的租车行为和抵押借款行为是否都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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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梦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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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房二卖"行为在社会生活中屡见不鲜,具体表现为房产中介或者房地产公司、开发商将一套房屋同时卖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买家。然而,一套房屋只能对应一个所有权,如果开发商售房后房价突然上涨,开发商就可能把此套房屋再卖给第三人,此时纠纷就出现了。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会承认合同的效力,但是同时也会强调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合同诈骗罪来认定此行为的不在少数。这种处理方式往往会阻碍民事主体行使民事诉讼权,加大了刑法的惩罚力度,这对维护社会的稳定是不利的,所以正确处理"一房二卖"类刑民交叉案件显得格外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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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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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冒用他人花呗套现、消费行为近些年频频出现,然而实践中定性却十分混乱。若被害人尚未开通花呗服务,则行为人需先同意花呗服务商提供的《花呗服务协议》,即为与花呗服务商签订合同的行为,后者负有对申请使用花呗的用户身份进行实质性审查的义务,应以合同诈骗罪对其定性。而若被害人已开通花呗,则不再进行实质审查,此时被害人既无处分意识又无无处分行为,根据处分意识必要说,应以盗窃罪对行为人冒用行为定性,盗窃的是被害人的财产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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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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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租赁汽车后质押给他人,存在两个行为,即“骗取车辆行为”(前行为)和“质押车辆获利行为”(后行为)。本文通过分析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排除民事欺诈的可能,再分析合同诈骗罪所保护的市场秩序和“合同”的实质化理解,认定前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后行为构成诈骗罪。在前后两个行为均构成犯罪时,认定二者存在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关系,应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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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勇;
刘开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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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裁判文书网87份典型案例判决书之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比对分析,对我国完善医保诈骗犯罪司法认定困境法律规制提出建议。近年来医保诈骗事件层出不穷,根据《2021年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快报》,2021年国家医保局共检查定点医药机构70.8万家,处理违法违规机构41.4万家,其中解除医保服务协议4181家,行政处罚7088家,移交司法机关404家;处理参保人员4570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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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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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关键是对“合同”含义的正确理解。内容上“经济合同”概念模糊,形式上局限于“书面合同”的做法缺乏合理性,可见当前理论学说和实务立场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效果欠佳,应予扬弃。民商事法赋予合同的信赖效应,若被利用到犯罪活动中,会使被害人更轻易地信任对方,促成犯罪。合同与市场秩序并不直接关联,交易行为才是合同与市场经济秩序的媒介,体现交易行为的合同方具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盖然性。合同诈骗罪中合同是在诈骗活动中发挥合同信赖效应且经交易行为能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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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强
- 《首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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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近年来金融领域中的多发性犯罪,案情复杂点多面广,涉案金额极大,社会危害严重,是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之一.《刑法》第194条第2款对本罪只做了简单的规定,但该罪专业性很强,且随着新型金融业务的开展,金融凭证诈骗罪逐渐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和探讨,争议颇多.rn 本文对金融凭证诈骗罪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探讨.本罪的成立以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为前提,金融诈编罪中的金融凭证,是指银行的结算凭证。区分了伪造与变造的范围,所谓“变造”,是指利用拼接、挖补、涂改等方法,对真实、合法的银行结算凭证进行加工,改变其真实内容,使之适合其非法需要的行为。行为人在作废的银行结算凭证上进行涂改或添加有关内容,这事实上是一种伪造银行凭证的行为。是否实施了使用之行为,是构成本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界限。复印件或传真件,不发生任何权利的转移而无丝毫可使用性。只要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作为真实的金融凭证进行倒卖,便侵害了金融凭证的管理秩序,构成本罪。以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做抵押等担保,属于本罪的“使用”。分析了金融凭证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竞合、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竞合。在先行伪造二变造,然后加以使用的情况下,行为人实际上实施了两个行为,并且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分别符合两罪的构成要件,属于实质的两罪,即同时构成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应该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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