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欺诈
民事欺诈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2年内共计15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7篇、专利文献1273篇;相关期刊110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等;
民事欺诈的相关文献由174位作者贡献,包括于广忠、光辉、刘天宏等。
民事欺诈
-研究学者
- 于广忠
- 光辉
- 刘天宏
- 唐新茗
- 孔祥俊
- 张宝东
- 杨诚
- 水恒光
- 老槐
- 陈兴良
- 韩蓓
- 马葓
- 丁珂
- 任培良
- 余瑞
- 兰桂杰
- 农江
- 冯善书
- 刘晋
- 刘福谦
- 刘艳
- 刘菁菁
- 刘远
- 刘铁
- 单珏
- 卢灵灵
- 史令珊
- 叶向东
- 叶显锦
- 叶馨
- 向朝阳
- 吴伯庙
- 吴加明
- 吴汉华
- 吴蔚波
- 周光富
- 周宏
- 周敏
- 夏军营
- 夏军营1
- 多甜甜
- 孙云英
- 孙微山
- 宋嘉玲
- 庞美娟
- 康荔
- 张临伟
- 张会甫
- 张大鹏
- 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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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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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汽车租赁行业逐渐兴起,而伴随而来的还有一些新型诈骗行为,比较典型的有以租车骗贷方式实行诈骗的"两头骗"行为。通过分析实践中各地法院的不同判决,发现对于案件中前后两个欺骗行为的定性有严重分歧,主要分歧是,其到底是属于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行为人的租车行为和抵押借款行为是否都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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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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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法治意识的增强,合同在我国市场经济领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利用合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民事案件也日趋增加。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的犯罪形式往往隐藏在普通民事行为之下,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之间的界限并不十分清晰,导致在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上争议较大。因此有必要对合同诈骗相关问题加强研究,全面把握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区分罪与非罪,减少司法办案中的争议,切实避免冤假错案。笔者以曾某合同诈骗案为例试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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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扬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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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南京李某“冒用他人名义”购买飞机延误险案的争论本质,是诈骗犯罪中“虚构事实”客观构成要件的“冒用他人名义”行为的界定问题.根据民法规则,“冒用他人名义”所表现的名义主体与实际行为主体的形式不符,并非当然地具有民事违法性,其民事法律效力应根据实质的二阶层路径进行评价.基于统一法秩序要求,刑法中的“冒用他人名义”认定应在民法二阶层评价基础上展开.具体而言,在主体资格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冒用他人名义”行为在具有民事违法性的基础上可能构成诈骗犯罪中的“虚构事实”;在主体资格开放性的法律关系中,单纯的“冒用他人名义”行为因不属于民事欺诈,而不能被认定为诈骗犯罪中的“虚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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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凌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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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严格解释与适用罪名成立的诸构成要素才能划定刑法介入民事纠纷的界限.行为构成民事欺诈,既不是肯定诈骗罪的理由,也不是否定诈骗罪的理由.在诈骗罪的整体构造中,欺骗行为是诈骗罪成立的必要非充分条件,在逻辑上应先于其他要素受到审查.应当结合诈骗罪的规范保护目标对欺骗行为进行规范解释与实质解释.刑法上的欺骗行为是一种包含意思表达的沟通行为,且有可能广于民事欺诈行为.欺骗行为中应当包含法所不允许的认识错误风险,形式上的虚假陈述只有在包含这种法所不允许风险时才构成欺骗.默示欺骗需结合通行的交易惯例对行为的意思内容进行解释,而不作为的欺骗则以行为人对于被骗者负有保证人地位为成立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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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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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汽车租赁行业日益成熟,但在租车交易过程中仍会产生一些犯罪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行为人利用签订的租车合同向租车行骗取汽车并在事后将汽车通过抵押质押的方式向第三方借款的行为。在这一交易过程中存在两个行为,即上游租车行为和抵押借款行为。在行为人先租车后将车辆抵押他人借款这一过程中,后一抵押借款行为应当为无罪,其应当属于前行为即租车行为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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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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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我国民法所界定的欺诈行为采取的是对客观行为描述性的定义方式,而刑法对诈骗犯罪的界定采取的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定义方式,二者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刑法增加了对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的目的考量条件,即只有在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才可作为刑事诈骗予以入罪,否则只能认定为民事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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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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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分中,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分机能被不断削弱,以欺骗行为为中心的区分标准逐渐抬头。面对适用困境,有必要回归民刑欺诈之学理构造,先明确刑事诈骗以符合民事欺诈为前提。限缩欺骗行为的观点混淆了欺骗不法与刑事诈骗不法,无法起到民刑界分的作用。结合民事制度的法律价值,唯有非法占有目的才能承栽限制刑法介入财产关系的机能,是刑事诈骗区别于民事欺诈的不法本质所在。非法占有目的的学理内涵为“无对价排除意思”,借鉴司法规范的推定方式,在将刑事诈骗一分为二的基拙上,实践中可通过对行为人履行能力和创造履行可能性的综合判断来认定“无对价排除意思”之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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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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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诈骗罪在我国的立法进程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从一开始的依附于诈骗罪,作为其特殊情况存在,到后期被单独规定成罪,地位不断的提升,这与其在司法实践的地位中不断提升有关。笔者从具体的案件入手,探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行为类型在实践中的适用方式。从学界和司法实践两个角度出发,解析“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依据。以期对该罪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有所裨益,从而促进司法制度的公平公正,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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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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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汽车租赁行业日益成熟,但在租车交易过程中仍会产生一些犯罪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行为人利用签订的租车合同向租车行骗取汽车并在事后将汽车通过抵押质押的方式向第三方借款的行为.在这一交易过程中存在两个行为,即上游租车行为和抵押借款行为.在行为人先租车后将车辆抵押他人借款这一过程中,后一抵押借款行为应当为无罪,其应当属于前行为即租车行为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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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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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古代的"诸法合体,刑民不分",到近现代的"公私分野,刑民分立",刑民关系的变化,始终根植于国民经济的发展与社会制度的变迁之中.当前,数字经济飞速崛起,法律调整对象日趋多元,"公私融合,刑民趋近"已经成为实务中的难点.而民事欺诈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合同诈骗罪边界较为模糊,从而引申出刑民交叉的研究课题,但无论理论界还是实践中,确实两者没有明显的边界.本文仅仅是对一起合同诈骗罪进行分析和研判,以期能达到以点带面,在以后涉及惠民工程的合同诈骗指控时,不再僵硬适用法条,从而让实体正义进一步凸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