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客观相统一
主客观相统一的相关文献在1981年到2022年内共计9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7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8555篇;相关期刊73种,包括西部法学评论、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等;主客观相统一的相关文献由112位作者贡献,包括余萍、刘海、王学文等。
主客观相统一
-研究学者
- 余萍
- 刘海
- 王学文
- 陈晓辉
- 靳健
- 丁安然
- 于晓航
- 付想兵
- 何以刚
- 侯磊
- 冀洋
- 凌萍萍
- 刘军
- 刘娟娟
- 刘悦
- 刘悦1
- 利子平
- 华狄平
- 司马守卫
- 吴元中
- 吴春雷
- 吴正绵
- 吴泽新
- 周国文
- 夏伟
- 孙丽娟
- 孙力
- 孙婧
- 孙迎春
- 孙道萃
- 尚爱国
- 康诚
- 张嫒
- 张峰
- 张惠
- 张泽凯
- 张涵刚
- 张红艳
- 张耀军
- 徐文文
- 徐晓春
- 徐根义
- 徐琛
- 戴小强
- 文姬
- 文正邦
- 李大欣
- 李宁
- 李希慧
- 李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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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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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险作业罪的罪状中,我国《刑法》在犯罪构成上第一次明文规定了“现实危险”的法律概念。现实危险是一种现实可能,它有着深厚的哲学底蕴;现实危险概念以点带面地揭示了其他犯罪的危害行为同样具有现实危险;现实危险是危害行为的本质属性,它表现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现实危险在刑法上具有定罪根据、唯物决定论的基石与统合违法性论等机能。现实危险说的提出,顺应了风险刑法的立法转向,赋予了预防主义以当代含义,并使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得到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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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洁人;
王运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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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电子移动支付开始取代传统现金支付,并在我国逐渐普及。但是,在支付更加便捷的同时,各种交易风险也随之增加。其中,替换商家的收款二维码、非法获取商家货款的行为就是一种典型的新型财产犯罪。对“偷换二维码取财”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定性在学界和实务界引发了极大的争议。鉴于此,“偷换二维码取财”的行为性质亟需予以明确。基于我国的司法现状以及理论界对此问题的现有分析,那些主张将“偷换二维码取财”行为认定为盗窃罪、诈骗罪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观点都有失偏颇,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从案件事实出发,将其认定为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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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晓航;
张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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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借条和欠条的性质不同,行为人骗取他人财物后出具的借条本质上属于欠条,只能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无法证明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不能因此认定双方间系民间借贷关系。民间借贷与诈骗罪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结合行为人借款时的还款能力、真实用途等具体行为表现综合判断,故骗取他人财物后单纯出具借条的行为不影响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应当以作蹁罪定性,借条金额不能在诈骗数额中予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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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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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我国民法所界定的欺诈行为采取的是对客观行为描述性的定义方式,而刑法对诈骗犯罪的界定采取的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定义方式,二者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刑法增加了对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的目的考量条件,即只有在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才可作为刑事诈骗予以入罪,否则只能认定为民事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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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康;
孙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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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张"强制猥亵、侮辱罪"属于倾向犯的观点以"主客观相统一""主观违法"为理论依据,以犯罪类型的区分为现实需要.但"主客观相统一"是对行为人罪过与认识能力的要求,不苛求犯罪目的与法益类型相一致."追究性刺激、满足性需要"的动机与其他犯罪目的在价值上没有明显区别,不能作为违法性评价的依据.运用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等外在的、定型的标准足以区分"强制猥亵、侮辱罪"与普通"侮辱罪"以及"猥亵""侮辱"两种行为.因此,将"强制猥亵、侮辱罪"定性为倾向犯没有学理上的依据,也没有实践中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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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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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的罪名,是帮助犯正犯化的标志,对行为人定该罪应尽量保持刑法的谦抑性,从主客观统一的南度出发。从主观角度来说,即犯罪主体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不阻止,反而为其提供帮助,并为其他人提供了互联网接入,或者是服务器托管以及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来帮助他人进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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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萍萍;
阮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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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为人具备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实现对“套路贷”案件民事合法性的排除与追究行为人刑事违法责任的标志性条件.在实务中,“套路贷”案件的刑事辩护与法院裁判也会围绕行为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与否进行.同时“套路贷”型诈骗案件中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规则与其他传统类型诈骗案件存在差异,无法直接套用此前实践经验总结的判定规则,且部分司法实务部门对“套路贷”案件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认识存在偏颇,因此有必要立足规范化标准与主客观相统一的基础性要求,提出在认定时的具体性要求,从而准确识别“套路贷”案件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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