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的相关文献在1979年到2022年内共计32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16篇、会议论文11篇、专利文献380篇;相关期刊170种,包括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山东警察学院学报、江苏警官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刑事和解暨财产犯罪法律适用研讨会等;犯罪既遂的相关文献由337位作者贡献,包括王志祥、杨毅、徐光华等。
犯罪既遂
-研究学者
- 王志祥
- 杨毅
- 徐光华
- 徐跃飞
- 曹坚
- 侯国云
- 赵拥军
- 赵秉志
- 于世忠
- 姚忠玖
- 姜璐
- 孙萍
- 张勇
- 张开俊
- 张雪春
- 彭文华
- 徐安住
- 朱慧灵
- 李爱凝
- 杨辉忠
- 武小凤
- 牙海定
- 玉明建
- 王立忠
- 程红
- 董晓松
- 蔡士林
- 袁林
- 赵远
- 金秋
- 钊作俊
- 陆诗忠
- 陈洪兵
- 韩蕊
- 韩雪
- 丁兴山
- 丰怡凯
- 乐绍光
- 乔正
- 伍昭
- 何松涛
- 何正华
- 何维笛
- 何荣功
- 余淦才
- 侯婉颖
- 关敬杨
- 冯亚东
- 冯哲
- 冯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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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跃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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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之犯罪既遂类型之一的行为犯,实为犯罪成立的一种形态。行为犯与危险犯存在本质的区别:行为犯以法定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成立的标志,而危险犯以行为造成法定危险状态出现为犯罪成立标准。行为犯包括过程犯与举动犯。在行为犯既遂标准问题上,应采用 “期待结果出现说”,即行为人所期待的犯罪结果出现是行为犯既遂的标志。期待结果出现是指行为人所追求的犯罪结果部分或全部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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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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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行为犯并非一着手实施即构成犯罪既遂,其处罚根据依然是与行为同时发生的至少为构成要件结果的危险,否则便是犯罪未遂。组织考试作弊罪属于行为犯,其客观行为既非纯粹的组织行为,亦非组织行为与考试作弊行为的简单叠加,而应在原则上将组织行为与考试作弊行为作整体解读。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既遂原则上不能以实施组织行为就认定,但也无需等到考试作弊行为实施完毕,进而实现作弊目的为必要。只要组织到作弊具有现实的可能性即可,故应以考试正式开始作为既遂标准认定的基本时间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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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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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主要区别在于以是否具备了全部的犯罪构成要件。非法经营行为针对的是经营行为,经营包括销售但不局限于销售,经营行为包括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多种表现形式,只要完成其中一个行为,就是经营行为既遂,本案中被告人已完成生产行为,即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既遂,至于是否完成销售行为,只是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程度,应视为情节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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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张;
马荣春;
王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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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我国洗钱犯罪日益多发,洗钱方式不断更新。本文就实践中讨论较多的洗钱罪的犯罪形态作简要分析,以期对打击和防范洗钱犯罪活动有所裨益。一、洗钱罪的犯罪阶段形态洗钱罪应视为行为犯,即当行为人将洗钱行为实施完毕,则其行为便成立洗钱罪犯罪既遂。以洗钱罪应归属于行为犯为理论前提,洗钱罪的犯罪阶段形态包含洗钱罪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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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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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受贿罪以取得财物为既遂,未取得财物则未遂。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受贿的手段和形式日趋多样化,司法实践中对“取得财物”的理解产生了较大争议。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准确把握受贿既遂的认定标准,做到不枉不纵,不偏不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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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献东;
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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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采用快递物流方式完成毒品交易的,以毒品交付快递物流企业为临界点认定毒品“进入实质交易环节”。毒品卖家将毒品交付给快递物流企业后,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毒品卖家是否获利、买家是否实际控制毒品,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无论买入还是卖出毒品,只要实施了其中一个行为,应认定贩卖毒品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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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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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字支付时代,财产的数据化、电子化及网络化趋势日益明显.针对数字支付过程实施的诈骗犯罪中,在理解认定财产损失要素时面临较多争议问题.在行为人非法获取他人的数字账户账号、密码及数字货币的私钥等进而转移账户资金或数字货币的案件中,应依据行为人实际转移财物的时间判断犯罪既遂的时点,不应将财产损失的危险状态等同于客观财产损失.判断诈骗罪中的被害人时,需要确立实质化的认定思路,在受骗人与被害人不一致的情形中,应具体考察民事法律规则调整后的损失分配结果,将实际遭受财产损失的主体认定为被害人.受骗人因为被骗而处分自己的财产,但由此导致他人遭受客观损失且受骗人不必承担责任时,同样符合三角诈骗的行为构造.面对数字支付时代诈骗犯罪行为手段的不断翻新,法律适用主体应充分发挥刑法的解释机能,提升诈骗罪的适用活性及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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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筱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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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学界关于犯罪既遂标准有目的实现说、结果发生说、构成要件齐备说、双重标准说、类型化标准说以及法益侵害说等.犯罪既遂标准争论的核心是构成要件齐备说和法益侵害说之争,其他学说或是对构成要件齐备说细枝末节的修补,或是对法益侵害说悄无声息的贴近.构成要件齐备说存在分则既遂模式论的理论前提不真实、混淆“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关系、缺乏可操作性、既遂类型划分不合理的缺陷,而法益侵害说符合法益保护的立法目的、定罪量刑的视角选择和实行行为的本质要求,并且能够妥当地应对批评者的诘难和实践中的难题,具有理论上的优越性和实践上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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