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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推定

刑事推定的相关文献在2002年到2022年内共计12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1篇、会议论文5篇、专利文献1342篇;相关期刊84种,包括湖南警察学院学报、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公安理论与实践)、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2011语言逻辑和符号学学术会议、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1年会、第二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等;刑事推定的相关文献由139位作者贡献,包括冯俊伟、徐梦醒、杨清惠等。

刑事推定—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21 占比:8.24%

会议论文>

论文:5 占比:0.34%

专利文献>

论文:1342 占比:91.42%

总计:1468篇

刑事推定—发文趋势图

刑事推定

-研究学者

  • 冯俊伟
  • 徐梦醒
  • 杨清惠
  • 严颖婷
  • 于阳
  • 兰佩军
  • 包大伟
  • 孙道萃
  • 张云鹏
  • 张博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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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赵晓波
    • 摘要: 非法占有目的是一种主观的、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借助一般社会观念、法律规范等判断行为有无违法性。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中,需要依据构成要件以外的特定事实予以推定,对推定结果应允许反驳。在索赔与敲诈勒索的价值衡量中,应充分尊重“利己”的民法思维,以主观确信的权利保障索赔人自由,基于利益衡量角度考量索赔行为的实质违法性。在索赔型敲诈勒索入罪时,既要通过构成要件判断行为形式违法性,又要通过利益衡量把握实质违法性,同时通过类型化思维合规则地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
    • 吴芳; 罗斌飞
    • 摘要: 近些年来,网络犯罪数量在犯罪总量中高居不下。在网络犯罪的侦查取证中,因证据海量化且非接触性的特点,侦查人员在侦查取证时,面临着地域分布广、被害人数众多、犯罪数额无法确定等一系列难题。抽样取证的提出为解决网络取证难题提供了新思路。但因为抽样取证在网络犯罪中的应用还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许多问题。为此,需要明确抽样取证适用范围和标准、合理选择抽样方法、规范抽样取证应用程序来进一步完善抽样取证在网络犯罪中的应用。
    • 李国权
    • 摘要: 本文对769份刑事判决书中的违法性认识进行分析,发现现有判决的定罪量刑样态不一.具体而言,部分判决并未把违法性认识看作是犯罪的成立要件,部分判决将违法性认识看作是量刑情节之一,而另有部分判决则认为违法性认识的欠缺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在摒弃“不知法不免责”的观念与提倡“不知法不为罪”的理念下,应将违法性认识确认为犯罪的成立要件,并且是犯罪故意的组成部分.在具体个案中,基于责任主义原则,违法性认识判断基准的选取,应采取行为人的个体化标准而非一般人的社会化标准;在判断方法的建构上,则应采用是否存在促因、是否充分查询与是否进行假设因果流程的阶层审查式认定路径.
    • 刘钧龙
    • 摘要: 环境行政不法行为中的因果关系向犯罪因果关系的转化困难、证明准备程序的缺陷、证明对象的不确定性以及证明标准的严格性共同导致了污染环境犯罪中因果关系的证明难题。逻辑推理、经验法则和推定规则等证明方法面对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证明困境,都各有优势和不足。未来,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证明应当迈向“整体主义”,通过科学技术的运用和行刑证据的有效衔接,确保基础事实的完整性和因果事实的可靠性,推动因果关系证明中多种证明方法的综合选择与层次适用。
    • 周宜俊
    • 摘要: 网络著作权犯罪中,往往涉案作品种类众多、数量巨大且权利人分散,逐一收集权利人出具的版权证明文书不仅耗时耗力,而且客观上也难以做到.对此,可运用刑事推定规则认定涉案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但鉴于运用推定规则认定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盖然性,在适用时应严格注意把握.
    • 曾凡伟; 杨宗辉
    • 摘要: 持有型犯罪的推定包括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规范的适用属于法律推定,规范的设立则属于事实推定.持有型犯罪通过推定扩张刑事立法权,旨在减轻司法中公诉机关的证明责任,实现对法益的前置保护,体现了刑法的预防功能.从持有型犯罪规范的设立看,作为推定事实的抽象危险具有推定性,作为推定依据的一般经验法则具有逻辑非周延性,故意内容违法性认识的非明确性,证明责任负担的非对等性,以至于造成刑法立法权的扩张与谦抑性的悖反,有侵害犯罪嫌疑人人权之虞.因此,除了恪守立法谦抑性理念,还应当结合持有型犯罪抽象危险犯的性质和刑事推定的立法特点,科学控制不断扩张的立法趋势,合理限缩日益扩大的持有型犯罪圈,实现刑法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兼顾.
    • 陈志慧
    • 摘要: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批量信息的法益不能局限在个人隐私权之内,而是其背后关乎国家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的公共性法益,刑法保护的是批量信息在商业市场中流转和共享的自由和安全。批量信息的认定无需对每条信息的真伪进行鉴定,而是以是否侵犯了公共法益为判断标准。刑事推定是控诉方运用经验法则在基础事实和待证事实之间架起的桥梁,在对批量信息认定过程中刑事推定的适用应当进行限缩,以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人权,需要对批量信息抽样检测从而达到刑法高度盖然性。
    • 商浩文
    • 摘要: 2019年“两高”最新司法解释对信息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进行了规定,但是相关司法适用问题仍需明确.在刑法教义学上,“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买卖”属于交易性操纵行为,“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属于信息型操纵行为,二者对应的是《刑法》第182条规定的“连续交易操纵”之叙明条款以及“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兜底条款.司法适用时要考虑行为人究竟是利用信息优势通过连续买卖影响证券交易价量,还是以信息为手段影响行为人决策,来判定相关行为的刑法规范适用;信息型操纵证券市场中“信息优势”判断重点应在于对“利用”信息优势做出判断.实践中,行为人主要是通过虚假的热点题材等利好信息进行误导、对真实信息的发布节奏进行控制、对信息的发布内容进行控制这三种方式对信息优势进行不当利用;行为人操纵之主观故意可通过操纵行为、市场环境等客观证据进行刑事推定.
    • 赵天琦
    • 摘要: 违法性认识在实体法中的理论定位与功能选择对司法裁判的展开有着重要的指引意义.对于存在重大违法性认识争议案件的判断,在没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法定依据时,不得任意进行刑事推定.存在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证明责任属于控方,被告人仅承担"争点形成责任"的证明义务.根据严格故意说,法官应当亲历围绕违法性认识争议所展开的举证、质证活动,形成独立的、连贯的"自由心证".其内心确证的实体标准由高到低依次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不知法律的错误是否能够避免.三个标准依次对应行为人是否成立故意、过失或者无罪,证明标准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在"刑事一体化"视野下,违法性认识的司法接纳路径应当注重实体与程序的融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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