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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无价值

行为无价值的相关文献在2004年到2021年内共计14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哲学理论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48篇、专利文献28885篇;相关期刊93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行为无价值的相关文献由148位作者贡献,包括陈文昊、周光权、王硕等。

行为无价值—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48 占比:0.51%

专利文献>

论文:28885 占比:99.49%

总计:29033篇

行为无价值—发文趋势图

行为无价值

-研究学者

  • 陈文昊
  • 周光权
  • 王硕
  • 劳东燕
  • 吴世相
  • 周旭明
  • 孙菁雯
  • 孙逊
  • 张健一
  • 张友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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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学科

年份

    • 荣晓红
    • 摘要: 借鉴行为无价值理论,与其在行为的违法论上对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进行规模宏大、面面俱到的理论论事,不如戳破中间一张纸,进而在行为的犯罪性上顺理成章地对相关刑法学理论问题展开论述。通过指出行为无价值论研究现状的不足及对策,提出对行为无价值的思考,进而以行为犯罪性为基础的行为无价值论为指导,对我国刑法学犯罪论基本问题展开全面诠释,从而把我国刑法学对行为无价值论的借鉴推向一个新阶段。
    • 赵星; 李璐璐
    • 摘要: 我国传统儒家法律文化和法律价值与行为无价值刑法有着天然的契合性,在一定程度上行为无价值构成了我国刑法的长期传统.随着当下我国社会转型,面对层出不穷的社会纠纷和违法犯罪的复杂局面,需要从传统的法文化中汲取借鉴其真精神,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秩序.而朱子的思想强调教化、主张明刑弼教,以教育手段为主预防犯罪,这些都为当代行为无价值刑法的回归提供了传统文化的借鉴和直接的理论依据.
    • 赵星; 李璐璐
    • 摘要: 我国传统儒家法律文化和法律价值与行为无价值刑法有着天然的契合性,在一定程度上行为无价值构成了我国刑法的长期传统。随着当下我国社会转型,面对层出不穷的社会纠纷和违法犯罪的复杂局面,需要从传统的法文化中汲取借鉴其真精神,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秩序。而朱子的思想强调教化、主张明刑弼教,以教育手段为主预防犯罪,这些都为当代行为无价值刑法的回归提供了传统文化的借鉴和直接的理论依据。
    • 荣晓红
    • 摘要: 借鉴行为无价值理论,与其在行为的违法论上对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进行规模宏大、面面俱到的理论论事,不如戳破中间一张纸,进而在行为的犯罪性上顺理成章地对相关刑法学理论问题展开论述.通过指出行为无价值论研究现状的不足及对策,提出对行为无价值的思考,进而以行为犯罪性为基础的行为无价值论为指导,对我国刑法学犯罪论基本问题展开全面诠释,从而把我国刑法学对行为无价值论的借鉴推向一个新阶段.
    • 张曦
    • 摘要: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对立主要体现在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违法性实质领域。近年来,二者的争论从理论观点的碰撞逐渐深入到哲学底色的探查。张明楷教授曾站在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援引行为功利主义哲学思想对规则功利主义及赖以构建的行为价值(二元论)展开了批评。实际上,结果无价值论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领域也采取了规则功利主义立场,而其批判对象并非当前我国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通说版本,且运用行为功利主义思想进行违法性判断优越性存疑。结果无价值论在哲学立场上的批评可能存在"打击错误"和"方法错误",应当予以进一步厘清。
    • 韩康; 孙丽娟
    • 摘要: 主张"强制猥亵、侮辱罪"属于倾向犯的观点以"主客观相统一""主观违法"为理论依据,以犯罪类型的区分为现实需要.但"主客观相统一"是对行为人罪过与认识能力的要求,不苛求犯罪目的与法益类型相一致."追究性刺激、满足性需要"的动机与其他犯罪目的在价值上没有明显区别,不能作为违法性评价的依据.运用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等外在的、定型的标准足以区分"强制猥亵、侮辱罪"与普通"侮辱罪"以及"猥亵""侮辱"两种行为.因此,将"强制猥亵、侮辱罪"定性为倾向犯没有学理上的依据,也没有实践中的必要.
    • 贾佳
    • 摘要: 抽象危险犯的扩张是现阶段刑法立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抽象危险犯的核心是抽象的危险,以不同立场判断抽象的危险,会得出不同结论.关于其判断标准,有形式说和实质说.二者的对立,归根到底在于是采取行为无价值的立场还是结果无价值的立场.抽象危险犯中危险,是法律的推定,关于其判断标准,应以形式说为主、以实质说为辅,以形式判断为原则、以实质判断为例外,即只要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即可构成犯罪,但被告人若有充足的合乎情理的证据能够证明不具有危险性则可予以推翻.
    • 万政
    • 摘要: 我国古代的“原心定罪”思想将犯罪的本质聚焦在行为人内心的主观动机、目的等意图方面,从而以其主观的善与恶及其程度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与此同时,“原心定罪”并非无视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而是以客观行为事实为犯罪与否及其刑罚轻重的出发点与依据,注重主观与客观的结合,这使其与当代刑法的基本理念相暗合,具有相当的科学性与进步意义,它直接推动了儒家思想对于法律的渗透与影响,将天理、人情与法理进行了有机地结合,实现了道德与法律的和谐统一,提高了判决裁断的社会接受度,从根本上满足了中华民族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长期需求,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对于中国国家威望的树立与民族软文化的建设都起到了卓越的作用,“原心定罪”在相当程度上体现着行为无价值理念的要求,而相较之下结果无价值刑法则存在着严重的缺点和问题.在复兴传统文化的今天,应当充分借鉴古代刑法“原心定罪”思想中可为今用的地方.
    • 陈国梁
    • 摘要: 本文首先选取一例经典案例引出争议,进而介绍通说中普遍流行的诈骗说与盗窃说观点.结合个人在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实际经历进行升华——偷换二维码侵财类案件中,诈骗说和盗窃说的对立实际上是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对立.笔者对无价值学派进行批判性论证后最终回归到一点:此类案件认定为盗窃罪更为合适.
    • 李勇
    • 摘要: 把秩序(规范)违反作为经济犯罪违法性的本质,过于重视规范违反的行为无价值,而忽视秩序背后的个人法益、具体法益,会失守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导致罪名的"口袋化"。同时,经济犯罪的构成要件以空白罪状为主,以行政犯居多,容易导致罪名认定的"形式化",混淆经济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的界限。为解决经济犯罪中的"形式化""口袋化"问题,有必要在经济犯罪中倡导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对于制度、秩序等抽象法益,需要对侵害对象的实质性内容进行验证,结合个罪构成要件实质判断能否还原为个人法益、具体法益,否则不能轻易入罪。行政犯与法定犯不能等同,行政犯的从属性是构成要件的从属性,独立性是实质违法性的独立性,二者是阶层递进关系,以此限缩行政犯的成立范围。通过这两方面,可以最大限度控制经济犯罪"口袋化""形式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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