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犯
行为犯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25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54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25983篇;相关期刊151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等;行为犯的相关文献由273位作者贡献,包括王志祥、魏东、俞小海等。
行为犯—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5983篇
占比:99.03%
总计:26238篇
行为犯
-研究学者
- 王志祥
- 魏东
- 俞小海
- 谭明
- 陈洪兵
- 何珊
- 刘科
- 史卫忠
- 周铭川
- 姜程亮
- 孟久皓
- 封志晔
- 廖北海
- 张开骏
- 戴有举
- 文琳
- 李洁
- 李爱凝
- 杨军
- 杨琦
- 柯明
- 王永茜
- 王群
- 简筱昊
- 董锫锫
- 赵拥军
- 陈晖
- 高尚宇
- Cookie
- Star
- 丁鹏
- 丘丽丹
- 于涛
- 于阳
- 于静
- 任姣
- 任海涛
- 何义勇
- 余东升
- 侯志君
- 侯艳芳
- 俞利平
- 俞和明
- 倪东海
- 党德强
- 冯莹
- 刘晓农
- 刘晓莉
- 刘晖
- 刘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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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跃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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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之犯罪既遂类型之一的行为犯,实为犯罪成立的一种形态。行为犯与危险犯存在本质的区别:行为犯以法定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成立的标志,而危险犯以行为造成法定危险状态出现为犯罪成立标准。行为犯包括过程犯与举动犯。在行为犯既遂标准问题上,应采用 “期待结果出现说”,即行为人所期待的犯罪结果出现是行为犯既遂的标志。期待结果出现是指行为人所追求的犯罪结果部分或全部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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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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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本质,理论上主要有三种观点即行为犯说、目的犯说以及“抽象的危险犯”说,但这三种观点皆有不妥之处。但不可否认的是虽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不具有危险,可为了防止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行为的发生,有必要提前对虚开的打为进行处罚即预备行为正犯化。虚开的发票本身并没有导致国家税款损失时危险,只是后续利用本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才可能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不能混淆不同犯罪所具有的危险,所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质上是真正的抽象危险犯,既不是行为犯或目的犯,也不是“抽象的危险犯”说实际上所指的具体危险犯。至于本罪量刑过重的问题则很难通过刑法解释解决,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方法还是立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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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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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行为犯并非一着手实施即构成犯罪既遂,其处罚根据依然是与行为同时发生的至少为构成要件结果的危险,否则便是犯罪未遂。组织考试作弊罪属于行为犯,其客观行为既非纯粹的组织行为,亦非组织行为与考试作弊行为的简单叠加,而应在原则上将组织行为与考试作弊行为作整体解读。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既遂原则上不能以实施组织行为就认定,但也无需等到考试作弊行为实施完毕,进而实现作弊目的为必要。只要组织到作弊具有现实的可能性即可,故应以考试正式开始作为既遂标准认定的基本时间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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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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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抽象危险犯是通过对法益形成的特定危险将犯罪类型化的一类犯罪,随着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泛化,对抽象危险犯的认定显得尤为重要,当下认定抽象危险犯的标准主要存在形式说和实质说两种,根据不同的标准,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由于抽象的危险来源于行为本身,因此其判断标准应该以形式说为主,以实质说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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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张;
马荣春;
王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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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我国洗钱犯罪日益多发,洗钱方式不断更新。本文就实践中讨论较多的洗钱罪的犯罪形态作简要分析,以期对打击和防范洗钱犯罪活动有所裨益。一、洗钱罪的犯罪阶段形态洗钱罪应视为行为犯,即当行为人将洗钱行为实施完毕,则其行为便成立洗钱罪犯罪既遂。以洗钱罪应归属于行为犯为理论前提,洗钱罪的犯罪阶段形态包含洗钱罪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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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阳;
黄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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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污染环境罪究竟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刑法理论对此存在较大争议.根据《刑法》第338条的文本判断,该罪是结果犯.但在司法实践中,污染行为与污染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极为困难,法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行为犯"规定进行定罪量刑的案件较多.该罪的犯罪形态在刑法文本与司法实践上不统一.对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该罪的构成要件由"后果严重"修改为"情节严重",旨在对该罪的这一争议问题做出规范评价.为进一步协调刑法规范、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冲突,在充分地开展比较研究和规范分析的基础上,建议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加该罪基本犯为行为犯的条文表述,从而使刑法逐步向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靠拢,同时设置严密合理的罪刑阶梯,以此彰显有效制裁污染环境犯罪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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