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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侵害

法益侵害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2年内共计17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75篇、专利文献98568篇;相关期刊116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湖北警官学院学报、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等; 法益侵害的相关文献由173位作者贡献,包括郭小亮、吴沛泽、胡东平等。

法益侵害—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75 占比:0.18%

专利文献>

论文:98568 占比:99.82%

总计:98743篇

法益侵害—发文趋势图

法益侵害

-研究学者

  • 郭小亮
  • 吴沛泽
  • 胡东平
  • 阎二鹏
  • 陈露
  • 马卫军
  • 黄文忠
  • 傅跃建
  • 冀莹
  • 刘佩璇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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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叶良芳
    • 摘要: 风险刑法理论虽然已为立法部门所认可,但在学界却受到广泛批评。究其原因,既在于批评者对于风险刑法理论的渊源——风险社会理论存在诸多误解,也与风险刑法理论的体系建构未臻成熟有关。风险社会理论的关键词是“风险”,这一概念与刑法中的“危险”具有同质性,故而决定了风险社会理论与刑法理论嫁接的可行性。风险刑法的基本范式是:刑法的干预点不是行为对法益的现实侵害(结果),而是对法益的可能侵害(危险)。这将导致刑法的规制功能和调控范围的双重扩张。为避免刑罚的负面效应,有必要预防风险刑法自身的“风险”,对行为的风险量度进行精准评价,从而决定应否犯罪化以及配置相当的刑量。风险刑法仅是对传统刑法的补充,而不是将其完全替代,二者共存一体将是现代刑法的共通现象。
    • 郝川; 杨中心
    • 摘要: 刑罚的正当化依据在于报应和预防的统一。刑事活动的各个阶段,对报应与预防重视程度的分配并不完全相同。法定刑的设置应侧重报应与一般预防,报应决定法定刑的上限,一般预防决定法定刑的下限。其中,报应刑轻重取决于法益侵害程度。抽象危险犯是法益保护的前移,其法定刑应以行为与法益关联度为评价标准。收买被拐卖妇女行为与拐卖妇女行为、与买卖动物等犯罪的法益关联程度均不同,基于此,法定刑自然存在差异,现有法定刑设置较为合理,规范体系也较为完善,无需提升法定刑。
    • 刘霜; 张雅玮
    • 摘要: 2018年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引发科学界对科技伦理的反思,非法基因编辑行为开始被纳入我国刑法治理视野。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体现国家对基因科技犯罪的警惕以及对生物安全的重视。然而,由于我国对于非法基因编辑行为的规制经验不足,该罪入刑之后仍有很多争议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该罪侵害法益的界定。鉴于此,如果侵害法益不能被准确界定,就会导致此罪与彼罪区分不明确,影响该罪在刑法分则中的篇章定位。本文旨在分析社会管理秩序法益、人的尊严和集体法益三种争议观点,提倡集体法益论,以期为今后该罪的完善乃至生物安全刑法领域的拓展研究提供有益借鉴。
    • 刘宪权
    • 摘要: 在人工智能产品的使用者未违反产品操作或使用规程的情形下,人工智能产品引发危害结果的过失犯罪刑事责任应归属于人工智能产品的生产者.人工智能产品的生产者违反注意义务是其构成相应过失犯罪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而违反结果预见义务则是认定其违反注意义务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在认定涉人工智能产品犯罪性质时,面临着无法准确评价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和人工智能产品生产者的主观罪过,以及不符合相关罪名主体要件的"尴尬"处境.对人工智能产品生产者的过失犯罪行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认定无疑是较好选择.
    • 周振杰; 章琦
    • 摘要: 帮助自杀行为是否可罚是实践与理论中都存在争议的问题.在自杀不被认为是犯罪,而且刑法尚未规定独立的帮助自杀罪的前提下,对帮助自杀的行为不应以犯罪处理.同时,从自杀行为人的自主行为中断了帮助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看,可以否定帮助自杀行为的可罚性.此外,处罚在情感支配下实施帮助自杀者,也无助于刑罚目的 的实现.由于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认知偏差,将帮助自杀的安乐死行为有限入法,有助于解决当前的量刑困境.
    • 苏青
    • 摘要: 利用网络消费信贷产品组织套现本质上与利用POS机实施信用卡套现并无区别,构成“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型非法经营罪。然而,以非法经营罪规制此类套现行为存在对其法益侵害性刑法评价不足的问题。对于兼具侵犯财产权和破坏市场信任关系双重法益侵害性的利用网络消费信贷产品组织套现行为,可以通过增设背信罪实现对行为危害性的全面评价。此外,对于为上述套现活动提供宣传、介绍的行为,可以通过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规制。
    • 周振杰; 章琦
    • 摘要: 帮助自杀行为是否可罚是实践与理论中都存在争议的问题。在自杀不被认为是犯罪,而且刑法尚未规定独立的帮助自杀罪的前提下,对帮助自杀的行为不应以犯罪处理。同时,从自杀行为人的自主行为中断了帮助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看,可以否定帮助自杀行为的可罚性。此外,处罚在情感支配下实施帮助自杀者,也无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由于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认知偏差,将帮助自杀的安乐死行为有限入法,有助于解决当前的量刑困境。
    • 刘忆彤
    • 摘要: 在我国刑事犯罪中、危险驾驶罪成为仅次于盗窃罪的第二大犯罪。在实践中,各地对醉酒标准、入罪出罪情节、旅客运输等均有不同认定标准。为避免刑法规范机能不断扩大、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笔者认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不仅要看具体行为,还应结合是否会造成法益侵害、实害后果等情节。
    • 刘念
    • 摘要: 立法者为保持刑法条文的简约性将运输毒品罪条款规定的颇为笼统,从而造成了当下运输毒品罪既遂判断标准理解不一的局面.刑法理论界对运输毒品罪既遂标准的判断存在到达目的地说、起运说、合理位移说和行为完成说等多种分野,致使司法工作人员对运输毒品罪既遂标准的判断存有巨大差异,同判不同理的现象不时发生,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结合法益侵害理论、行为发展原理和行为样态审视,应当以区分制下的"毒品进入运输状态说"作为运输毒品罪既遂判断标准的方案选择.就人货合一型毒品运输行为毒品起运就标志着既遂,而对于人货分离型毒品运输行为需以"毒品进入运输状态"作为实质标准再辅以运输方式的区别化判断.
    • 李瑞华
    • 摘要: 以“结婚”为手段套取小客车车牌指标之行为是否违法进而构成犯罪,以及该如何承担责任,须重点分析。就文书犯罪的保护法益而言,应将其确定为文书的保证功能,彰显文书本身之价值;在此指引下,不能将根据车牌指标通知书这种国家机关公文变更过户认定为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中的买卖行为。虽然从实质出罪论看来,行为人并不构成犯罪;但其频繁结婚即便不是通谋虚伪婚姻,从缓和违法性一元论看,变相过户车牌指标之行为仍具有民事违法性与行政违法性,应承担相应责任。由个案的分析展开,民法典时代须摈弃刑罚万能主义,更坚守刑法谦抑性,利用人性之民法成就物性刑法的人性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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