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研究主题> 犯罪本质

犯罪本质

犯罪本质的相关文献在1935年到2022年内共计11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1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2059篇;相关期刊86种,包括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湖北警官学院学报、山东警察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等;犯罪本质的相关文献由115位作者贡献,包括牛忠志、刘欢欢、周长康等。

犯罪本质—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11 占比:5.11%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5%

专利文献>

论文:2059 占比:94.84%

总计:2171篇

犯罪本质—发文趋势图

犯罪本质

-研究学者

  • 牛忠志
  • 刘欢欢
  • 周长康
  • 孙立红
  • 孟伟
  • 张小虎
  • 慕森
  • 李晓明
  • 梁康
  • 温建辉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搜索

排序:

年份

    • 牛忠志
    • 摘要: 德日的法益说以违法一元论为主流,不区分刑法法益与民法法益、行政法法益;德日国家“刑法保护的法益”与民法法益、行政法法益三者没有实质区别,因而是并列关系。而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存在表明我国的犯罪与一般违法严格区分,刑法位于法律体系的第二道防线,保障由民法、行政法调整所形成的法律秩序,刑法法益与民法法益、行政法法益之间是梯次关系。所以,移植德日的法益说需要实现从并列关系到中国“刑法法益与民法法益、行政法法益之递进关系”的转变。我国对德日法益说需要进行“四维”改良:保证刑法法益根源于宪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将被犯罪侵害的法益纳入国家整体法律秩序以实现“刑法法益”性质的转变;给刑法法益加入量的限定,即对刑法法益在质的基础上进行量的考察;为适应处罚预备犯和抽象危险犯,还需把刑法法益的内涵在“实害+具体危险”的基础上继续拓展到“抽象危险性”。
    • 郭艳东
    • 摘要: 通过考察犯罪本质争论的实然,遵循我国刑法典13条关于犯罪的定义/概念,结合其三大特征,梳理犯罪本质之学说流变,在理清前述几个容易混淆的概念基础上,本着逻辑自洽的内在性要求,犯罪本质就是犯罪侵犯了统治社会关系,即采"社会关系说",同时这正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客体的内涵.纵观几种质疑的学说,无论是循着从"权利侵害说"衍生至"法益侵害说",还是自"法益侵害说"突围至"规范违反说"或曰实质的"义务违反说",又或"折衷说",该几种观点并非没有缺点,甚至存在严重缺陷.虽说"社会关系说"并非完美,但把"社会关系说"的具体内容发展为"安全、秩序、权利",则更加符合我国刑法理论的需要.一言以蔽之,立足于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坚持犯罪本质的"社会关系说",发展并衍生出犯罪客体的具体内容:以"安全、秩序、权利"作为"社会关系"之内容,应是我们这一代刑法学人所应恪守的基本立场,同时也是我们应该坚持与努力的方向.
    • 李文吉
    • 摘要: 犯罪的本质主要解决立法和定罪的正当性的问题。从世界范围来看,德日法益侵害说、英美系的危害原则和中俄的社会危害性理论是各自主流的犯罪本质学说。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本质为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这一概念能够揭示行为的自然性质和社会性质。不过,当前据以判断社会危害性的实体内容和规范标准缺失,应当予以修正。将社会危害性理解为法益侵害性,具有理论的可行性和实践的可操作性。我国的社会危害性中的"危害性"与法益侵害性中的"侵害性"具有同一意思,而社会危害性之中的"社会"应当理解为法律所保护的生活利益,而不是抽象的社会关系。
    • 刘霞; 陈蕾; 陈洁淼
    • 摘要: 涉烟草非法经营罪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所规制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第(一)项规定的“未经许可”存在不同理解。本文对此作简要分析。一、非法经营罪中“非法”的辨正由于涉烟草非法经营罪违反的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故涉烟草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既要符合“违反国家规定”,还要符合“未经许可”。
    • 沈芳君
    • 摘要: 【裁判要旨】对恶势力,要结合犯罪本质、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等方面综合认定。被告人实施套路贷后仅以提起民事诉讼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诉讼手段索取非法利益的,不宜认定为恶势力。
    • 李立众
    • 摘要: 暴行在多数国家与地区均属于侵犯他人身体的基础性犯罪.暴行罪是我国自古就有的固有犯罪,并非外来犯罪.清末变法时,暴行罪作为违警罪被规定在《违警律》中,未被冈田朝太郎写入刑法典,以致清末变法至今,我国各个刑法典再无暴行罪的规定.暴行(殴打)具备犯罪的本质,认为其没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观点经不起推敲.为保护国民的意志自由,合理处理防卫案件与犯罪未遂案件,避免罪名的无限膨胀,我国刑法应当优先增设暴行罪这类基础性犯罪.如果增设暴行罪,需要仔细设计罪名、罪状、法定刑与条文序号.
    • 郑淑珺
    • 摘要: 马克思主义与我国刑法的理论联系主要体现在法的本质、犯罪本质、刑法原则、发展方向四个层面。马克思主义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资产阶级国家法的本质是阶级意志性、国家意志性、物质制约性,为我国马克思主义学者进一步发展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本质提供了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认为作为刑法重要内容的犯罪受到社会现实与物质基础的双重制约。马克思主义在对资产阶级刑法原则批判驳斥的基础上形成了社会主义的刑法原则,并在其中国化的过程中为我国现代刑法的前进方向作出了重要指引。
    • 刘沛谞
    • 摘要: 债权行使,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主动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不寻求协商、司法等解决路径,或虽求诸但无果,而采取盗窃、诈骗、抢夺、侵占、抢劫、绑架等断然行动以救济债权的自助行为或私力救济.债权行使属典型的“民刑交叉”问题,其理论牵涉面甚广,如债的理论、私力救济、犯罪构成、非法占有目的、行为非价和结果非价、认识错误;等等.百余年来,在债权行使罪与非罪的问题上,两大法系之理论界争拗不断,司法界处断不一,未达成共识.对城内外关涉债权行使的学术观点和司法判例进行系统全面的纵向梳理和横向比对,以犯罪本质为切入点,将犯罪构成作为分析工具,对债权行使进行刑事上的区分处理,从而厘清私权与公权的合理界限,实现秩序维持和权利保障之衡平,不失为合理可行的解决之道.
    • 石魏; 王杨
    • 摘要: 【裁判要旨】对恶势力的认定,要结合犯罪本质、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等方面综合而定。被告人虚构事实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后以威胁等手段索取钱财或强迫搬离的行为,应综合考虑犯罪客体、犯罪本质、被害人交付财物的自愿性,并结合牵连犯等理论,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 侯中梁; 赵小平
    • 摘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正确区分罪与非罪、决定量刑轻重、是否给予刑事处罚的重要标准.但是"社会危害性"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实践中不易被人们准确地掌握.尝试正确认识"社会危害性"的内在涵义与重要价值,通过对现实案例的思考与分析,总结对"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方法与实际运用效果,能够对司法实践工作有所帮助.
  • 查看更多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