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22年内共计29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97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8963篇;相关期刊175种,包括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湖南警察学院学报、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11年度年会等;间接正犯的相关文献由289位作者贡献,包括肖志锋、廖北海、陈兴良等。
间接正犯
-研究学者
- 肖志锋
- 廖北海
- 陈兴良
- 王兵兵
- 陈文昊
- 冯凡英
- 杨金彪
- 桥爪隆
- 王昭武
- 王鹏飞
- 白化秋
- 肖吕宝
- 陈毅坚
- 陈洪兵
- 严丽丽
- 付立庆
- 佟宇帆
- 克劳斯·罗克辛
- 冯红
- 刘敏
- 劳东燕
- 卢永明
- 姚万勤
- 张凯
- 张殿军
- 曾白玉
- 李世阳
- 李仲民
- 李小涛
- 李永升
- 李玲
- 林怡
- 武晓雯
- 罗云
- 耿赫
- 聂新国
- 许志华
- 贾新征
- 邓毅丞
- 郭小亮
- 郭晨阳
- 阎二鹏
- 陈山
- 陈强
- 陈志刚
- 韩小洁
- 鲜铁可
- 黄明儒
- 黄晴
- 黄继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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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雄华;
陈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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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奸淫幼女案件数量较大且保持稳定,奸淫幼女的案件中多是熟人作案,多次实施奸淫行为和奸淫多人的比例高,奸淫行为造成的危害严重。我国刑法对奸淫幼女行为进行规制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基于对奸淫幼女行为统一规制的刑法立场,对幼女性权利进行同等保护,将奸淫幼女从卖淫犯罪中剔除,进而将幼女完全排除在涉淫类犯罪之外。以法益侵害程度为标准,确定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情形,同时将卖淫中奸淫幼女的行为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将卖淫犯罪中侵犯幼女性权利的淫促者认定为强奸罪的共犯或间接正犯,防止共犯评价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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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奕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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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偷换二维码案”中,行为人通过偷换商家设置的付款二维码,将顾客支付的货款非法占为己有。就此类案件的定性问题,理论上存在“盗窃罪说”“诈骗罪说”和“侵占罪说”等多种观点。在财产犯罪的场合,被害人的认定对行为的定性会产生重要的指引作用。从交易活动整体上看,顾客在交易中并不存在实质的财产损失,而商家则的确失去了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商品对价。因此,商家是“偷换二维码案”的被害人。不能将“偷换二维码案”定性为诈骗罪的主要原因,在于顾客在付款时并未产生错误认识,主观上缺乏向行为人处分财产的处分意思,且商户自始至终仅具有向顾客收取商品对价的主观意图。对“偷换二维码案”应当定性为属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行为,即行为人通过商家出示错误的付款二维码和顾客付款的行为,最终实现了对商家应收价款的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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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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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真正身份犯领域,无身份者是否能成立间接正犯存在着肯定说、折中说与否定说的聚讼。然而无论是否定说的正犯论视角还是身份犯视角,都没有深刻地把握间接正犯的实质,全盘否定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形式过于偏颇;两种不同类型化的折中说虽然部分承认了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但由于各自的基础不当和类型化缺陷而说服力不足,并且两种思路的互相角力也进一步导致了折中说的式微。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问题并不是正犯论与身份犯理论的机械叠加,而是一个以法益为纽带联结形成的复杂结构。在实质化浪潮下,正犯与实行犯的二元分离使得身份要素仅要求实行者具备即可,无身份者亦可形成对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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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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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法律实证主义背景下,构成要件理论催生出了限制的正犯概念,共犯的严格从属性也在古典犯罪论体系之上生长起来,二者结合形成的处罚漏洞为间接正犯的诞生提供了契机。随着犯罪构成体系的演进与限制从属性获得立法认可,间接正犯概念沿着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路径扩张开来。但在“罪刑均衡”取代“补充处罚”成为间接正犯新价值取向的当下,应当对间接正犯的泛化类型进行检讨与限制,回归以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为核心的实质认定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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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维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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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分一直以来都是较有争议的话题,当对间接正犯与教唆犯发生认识错误时,二者的区分就更为棘手.例如以间接正犯的故意利用他人犯罪,却发生了教唆犯的效果,有过失犯说、教唆犯说与间接正犯说;以教唆犯的故意利用他人犯罪,却发生了间接正犯的效果,有间接正犯说与教唆犯说.间接正犯与教唆犯是质的区分而非量的差异,当二者发生混淆时,借助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并准确把握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构成要件可以对二者进行很好地区分.例如发生上述两种错误情形时,可以分别成立间接正犯的预备与教唆犯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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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万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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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使基因定位和精准修改基因成为现实.如果在不同领域广泛应用该项技术,不仅使犯罪分子故意利用该技术实施犯罪成为可能,而且在正当应用过程中可能因过失而导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的风险,立足于我国现有的刑法规定以及传统的刑法理论足以应对.但是,一旦他人滥用该技术对公共安全造成侵害以及威胁,在我国目前刑法体系下难以进行处罚.对此,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9条增设了相关的规制内容,但是尚存在"类型归纳不全面""法益类型归纳不足"等问题.因此,在规制立场上,应将威胁整体人类安全的公共风险作为本次立法的重点.在罪名上,可以考虑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之下增设"滥用基因编辑技术罪";在罪状上,也应当将"制造武器、弹药、爆炸物"以及"制造针对特定基因人群的致病病毒、细菌"等行为纳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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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辉;
赵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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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间接正犯概念最初作为德国“量身”创设的本土化产物,极大弥补了极端从属性说带来的实质化规范不足,并随之在众多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实务中得以应用。在犯罪论体系以四要件犯罪构成为主流、犯罪参与体系以犯罪共同为主导的背景下,间接正犯成为我国司法实务中产生“适用惯性”的“借用物”,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实现应有的法律谴责具有重要“补救”功能,是“两弊相衡取其轻”。但随着犯罪论体系向三阶层转型以及行为共同说、限制从属性说等理论的产生发展,现有犯罪参与体系中的独立犯、教唆犯、帮助犯对间接正犯的有效分流已可行。否定间接正犯概念在我国的司法适用已是“两利相权取其重”,间接正犯概念在我国司法适用中的历史使命终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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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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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偷换二维码侵财行为的刑法定性中,存在普通诈骗说、三角诈骗说、盗窃财物说、盗窃债权说等诸观点。上述观点由于顾客处分意识缺失、商家债权没有转移与消灭、商家从未占有货款或银行债权等,逻辑上难以自洽。偷换二维码侵财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行为人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利用换掉的二维码和顾客的认识缺失支配了顾客的行为,通过顾客不知情的自我侵害行为,取得了数字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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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立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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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间接正犯概念虽在我国司法实务上被广泛认可,但在理论上否定这一概念的声音不绝于耳.无论是立足于单一正犯体系的否定说,还是立足于区分制的否定说,都有较为明显的缺陷.间接正犯概念有其存在的价值,关键在于其正犯性的判断标准.刑法理论上存在工具理论、实行行为说、规范障碍说、行为支配说等不同主张,应该综合考量.对间接正犯的正犯性判断,应该坚持客观判断、实质判断,并且从背后者和直接实施者互动关系的视角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