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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评价

刑法评价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22年内共计6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体育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2篇、专利文献41885篇;相关期刊47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湖北警官学院学报等; 刑法评价的相关文献由69位作者贡献,包括吴雨亭、张弟、张雅婷等。

刑法评价—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62 占比:0.15%

专利文献>

论文:41885 占比:99.85%

总计:41947篇

刑法评价—发文趋势图

刑法评价

-研究学者

  • 吴雨亭
  • 张弟
  • 张雅婷
  • 朱文菊
  • 林雨佳
  • 王丹
  • 王海燕
  • 钱琼
  • 陈楚君
  • 项艳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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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

年份

    • 敦宁; 唐莹莹
    • 摘要: “致人失踪”和“造成水域污染”是水上交通事故中经常出现的两种“特殊后果”。由于我国《刑法》在设置交通肇事罪时对其缺乏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多种刑事处理方式,如不予评价,将“致人失踪”解释为“致人死亡”,将“造成水域污染”换算为财产损失等。这些做法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公正性,也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合理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坚持体系化思维,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如果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在不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可将这两种“特殊后果”作为量刑情节对待。如果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将这两种“特殊后果”作为该罪的量刑情节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时,可将全案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对于一些因不作为而造成水域污染的情形,可按污染环境罪论处。
    • 黄京平; 包涵
    • 摘要: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应对与防范疫情成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历了疫情防控逐渐从应急处转为常态运行后,思考与探索刑法对于疫情防控的功能成为刑法学研究的主要议题。为应对非常时期的社会危害行为,遏制影响疫情防控的犯罪现象,积极发挥刑法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学界着手探索疫情影响下刑法介人的方式与强度,讨论涉疫情犯罪的刑法评价机制与手段。
    • 林雨佳
    • 摘要: 禁止重复评价的对象应当为行为事实,身份等行为外事实不是禁止重复评价的对象.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暴力行为可以作为行为主体被定罪处罚,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行为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暴力行为也可以作为行为手段被定罪处罚,如抢劫罪、强奸罪、绑架罪中的暴力行为.暴力行为作为行为主体被评价时,因为单独的暴力行为本身已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在定罪阶段已经评价充分,量刑时不得重复评价.暴力行为作为行为手段被评价时,因为单独的暴力行为本身并不能完全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在定罪阶段可能出现评价不充分的情况,对于超过一般程度的暴力行为,量刑阶段需要被考量,这并非是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相反,此举是贯彻和执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 林雨佳
    • 摘要: 禁止重复评价的对象应当为行为事实,身份等行为外事实不是禁止重复评价的对象。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暴力行为可以作为行为主体被定罪处罚,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行为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暴力行为也可以作为行为手段被定罪处罚,如抢劫罪、强奸罪、绑架罪中的暴力行为。暴力行为作为行为主体被评价时,因为单独的暴力行为本身已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在定罪阶段已经评价充分,量刑时不得重复评价。暴力行为作为行为手段被评价时,因为单独的暴力行为本身并不能完全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在定罪阶段可能出现评价不充分的情况,对于超过一般程度的暴力行为,量刑阶段需要被考量,这并非是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相反,此举是贯彻和执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 苏青
    • 摘要: 利用网络消费信贷产品组织套现本质上与利用POS机实施信用卡套现并无区别,构成“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型非法经营罪。然而,以非法经营罪规制此类套现行为存在对其法益侵害性刑法评价不足的问题。对于兼具侵犯财产权和破坏市场信任关系双重法益侵害性的利用网络消费信贷产品组织套现行为,可以通过增设背信罪实现对行为危害性的全面评价。此外,对于为上述套现活动提供宣传、介绍的行为,可以通过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规制。
    • 赵小涵
    • 摘要: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革新,深度伪造的低门槛化与使用目的复杂化使之"异化"成为新型犯罪工具.依照现行刑法体系已有制裁思路,滥用深度伪造技术的行为可能会触犯侮辱罪、诈骗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深度伪造技术实质是盗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行为,对此行为的刑法规制仍存在着立法的空白地带.基于盗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行为现实危害性与刑罚处罚的必要性,刑法介入的理想方式是完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实现盗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行为的入罪化.
    • 侯茹梦
    • 摘要: 伴随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越来越重视自身生活的质量,追求更多精神上的需求和满足.在当今互联网科技高度发达的时代,一些科技公司抓住当下人们的精神需求,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迅速做大做强起来,诸如XX短视频网络平台,受到了广大网民的青睐,积累了大批的用户.而在这些网络平台方便和提升人们生活质量同时,也为不法分子从事网络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成了滋生网络犯罪的土壤.因此本文就以XX短视频平台为例,通过对私自修改和获取XX短视频靓号行为具体案例的分析来讲述使用不同技术手段来获得XX短视频靓号是否构成犯罪的界限,来打击此类网络犯罪的嚣张气焰,从而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戴建军; 陆文辉
    • 摘要: 截贿是贿赂犯罪中劫财的行为手段,以民事认定该行为评价力不够,判决没收被截财物实质上既未区分财物性质,又未对该行为作出单独评价。与介绍贿赂罪认定法益不同,截贿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是否单独评价应当视情况而定:所截财物系委托人默许使用时,行为应从属于介绍贿赂罪认定并对所截财物处以没收;所截财物违背委托人主观意愿时,行为应作出单独评价,立足于代为转交、代为转交却被拒绝、代为收受贿赂款场合,并根据非法占有意图产生时间、截贿发生时间、财物性质等因素认定该行为是成立侵占罪还是诈骗罪,并据此认定该行为附属于行受贿共犯时的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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