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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范

刑法规范的相关文献在1957年到2022年内共计25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51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2938篇;相关期刊146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社会变迁、刑法发展与立法模式变革”学术研讨会、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08年会与学术研讨会、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等;刑法规范的相关文献由254位作者贡献,包括游伟、杨凯、赵秉志等。

刑法规范—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51 占比:7.86%

会议论文>

论文:3 占比:0.09%

专利文献>

论文:2938 占比:92.04%

总计:3192篇

刑法规范—发文趋势图

刑法规范

-研究学者

  • 游伟
  • 杨凯
  • 赵秉志
  • 陈兴良
  • 石聚航
  • 邓万飞
  • 黄明儒
  • 余行飞
  • 冯军
  • 刘嘉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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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姚福生
    • 摘要: 网络谣言是网络空间热点现象,治理网络谣言是网络空间治理的题中应有之义。网络谣言的依法治理是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要依靠包括刑法、行政法、商法、民法等在内的各类法律武器。目前我国刑法规范经历了两次修正案、两次司法解释,极大地适应了网络谣言治理的需要,刑法中涉及网络谣言的罪名主要包括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以及虚假广告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由于网络谣言具有演变的开放性、影响的复杂性、认知的敏感性,刑法在网络谣言治理实践中展现出相当的针对性、灵活性、谦抑性。但是,网络谣言治理的刑法实践中也存在规范性文件代替法律、部分法条表述不科学、涉公案件容易由自诉转公诉、网络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关于进一步推进刑法治理网络谣言,有学者建议增设相关罪名,或提出修改现行法律、单独式专门立法、专章式专门立法三种思路完善我国网络谣言治理法律体系。从保持刑法的相对稳定性来说,不适宜频繁修法。而且,就目前的罪名设置而言,刑法已经很丰富,规范相对完备。当前的重点在于在推进刑法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同时,要思考如何优化已有的法条规定,充分发挥现有法条规范的调节作用,既要提高刑法的威慑力,更要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既要保持刑法的稳定性,更要积极推动刑法规范的完善;既要保护网络平台在推动网络发展中的积极性,更要推动网络平台落实法律责任、依法作为。
    • 刘远
    • 摘要: 刑法规范论的通说是静态的二元规范论,而动态化重建迄未成功,其方法论根源在于偏离司法逻辑。从司法逻辑看,旁听区对于刑事法庭的构成性意义,有如行为规范对于刑法规范的构成性意义。据此,应当建构“行为规范生成论”。但通说却走向反面,存在一系列理论误区。尽管旁听区是必不可少的,但审判区才是刑事法庭的关键所在,这意味着虽然行为规范是刑法规范的必要基础和构成部分,但制裁规范才是刑法规范的识别标志和关键构件。据此,应当建构“制裁规范目的论”。在制裁规范论上,通说也存在一系列理论误区。
    • 赖早兴; 王家伦
    • 摘要: 刑法对于高利贷的规范路径一直是刑法学界讨论的重点。随着2019年《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刑法对于高利贷规范路径的规范基础已经形成。此时,有必要总结历史上的经验,并在现有规范基础上明确刑法对于高利贷的规范路径。高利贷分为“民间自助性高利贷”和“职业性高利贷”,刑法主要对后者加以规范。在入罪的违法性来源上,《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民法典》的出台解决了行为入罪的形式违法性问题,而通过对法益侵害和文化侵害的论证分析,可以解决行为入罪的实质违法性问题。当前刑法对于高利贷的规范路径依然存在改进空间。刑法对高利贷的规范应建立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挂钩的动态利率机制。另外,宜增设“放高利贷罪”对高利贷进行规范,以限制非法经营罪的扩张趋势,匹配量刑精确化的要求。
    • 刘强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行为明确为犯罪,采取刑事制裁方式,从严控制恶意欠薪蔓延态势。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刑法规范适用标准,对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具有重要作用。但因恶意欠薪构成犯罪,并最终定罪量刑的只占较小比例,这反映出本罪立法设计存在缺陷,没有真正达到惩治恶意拖欠劳动报酬预期效果。立法规定。
    • 刘忆彤
    • 摘要: 在我国刑事犯罪中、危险驾驶罪成为仅次于盗窃罪的第二大犯罪。在实践中,各地对醉酒标准、入罪出罪情节、旅客运输等均有不同认定标准。为避免刑法规范机能不断扩大、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笔者认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不仅要看具体行为,还应结合是否会造成法益侵害、实害后果等情节。
    • 摘要: 流量造假的刑法治理作者: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李谦来源:检察日报依据流量造假的表现形式及对正当利益的侵害种类,可以将其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扰乱经营秩序型流量造假;二是背弃数据信用型流量造假;三是侵犯个人名誉型流量造假。在司法实践中,暗刷流量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正当竞争秩序等法律价值而被确认违法。这是通过民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作的司法裁判,有助于营造安全、有序、公平的网络流量运营环境。刑法作为最后手段应如何面对流量造假,需要深入探讨,可从如下三方面着手:第一,技术规范应优先于刑法规范。第二,穷尽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与行政法的应对资源。第三,优化应对流量造假的刑法教义学方案。
    • 摘要: 《政沦与法律》2020年第5期推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背景下的刑事政策与刑法规范”专栏。姜涛的《非常时期涉疫情犯罪教义学的争议问题》指出,此次涉新冠疫情犯罪,对刑法教义学提出了新挑战,使涉疫情犯罪教义学成为可能,同时带来非常时期刑事政策、刑法理念与规范等方面的争议。依法从严从重涉疫情犯罪之战“疫”刑事政策,并不只是量刑意义的,也涉及从严解释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区分中的实现,涉疫情犯罪的不法性在非常时间尚需进行个别化判断,并需要立足于义务冲突理论化解不法性等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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