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尊严
人的尊严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100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文学、教育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04篇、专利文献257304篇;相关期刊687种,包括中国天主教、现代交际、读书等;
人的尊严的相关文献由886位作者贡献,包括张三元、咪蒙、陈斯彬等。
人的尊严—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57304篇
占比:99.61%
总计:258308篇
人的尊严
-研究学者
- 张三元
- 咪蒙
- 陈斯彬
- 胡玉鸿
- 朱孔武
- 韩跃红
- 任武平
- 佚名
- 启越
- 莫言
- 韩大元
- 刘睿
- 周国平
- 夏自军
- 李铁
- 王小波
- 程新宇
- 袁万祥
- 金宝山
- 钱银花
- 韩德强
- 侯宇
- 刘克强
- 刘吉
- 刘雨晴
- 吴兴华
- 姜楚华
- 姜楚波
- 孙为
- 孟月
- 宋新
- 张炜
- 张细正
- 张莉
- 易中天
- 易明
- 晓雪
- 李学勤
- 李建会
- 李曼
- 李桂林
- 李泓冰
- 李海平
- 李累
- 柯敏
- 滕彪
- 熊元义
- 狄马
- 王军
- 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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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尊重和保护受试者的合法权益,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研究中尊重受试者的自主意愿,同时遵守有益、不伤害以及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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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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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殖系基因编辑是一种优生技术。生殖系基因编辑科研自由的难题是生命伦理边界模糊的必然结果。生殖系基因编辑延续了优生学的传统,但优生学本身并不是反对生殖系基因编辑的理由。演化论同样不能构成禁止或放任优生技术的理由,演化论只是一种解释的模式。优生技术的风险在于,营造了一个极其模糊且逼促的科研领域。技术的逼促与教义性的禁止形成了微弱的平衡。生命伦理、优生学、演化论及优生技术本身,都不能单独作为优生技术划界的依据,为优生技术划界,只能依据法律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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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尊重和保护受试者的合法权益,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研究中尊重受试者的自主意愿,同时遵守有益、不伤害以及公正的原则。凡涉及人体的临床试验和部分动物实验论文,应说明所采用的医学研究是否遵循赫尔辛基宣言原则,或者获得(单位或国家)医学伦理委员会批准(著录审批文号);涉及患者(受试者)的应签订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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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尊重和保护受试者的合法权益,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研究中尊重受试者的自主意愿,同时遵守有益、不伤害以及公正的原则。凡涉及人体的临床试验和部分动物实验论文,应说明所采用的医学研究是否遵循赫尔辛基宣言原则,或者获得(单位或国家)医学伦理委员会批准(著录审批文号);涉及患者(受试者)的应签订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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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尊重和保护受试者的合法权益,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研究中尊重受试者的自主意愿,同时遵守有益、不伤害以及公正的原则。凡涉及人体的临床试验和部分动物实验论文,应说明所采用的医学研究是否遵循赫尔辛基宣言原则,或者获得(单位或国家)医学伦理委员会批准(著录审批文号);涉及患者(受试者)的应签订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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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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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和自主学习能力,算法突破了技术定义的范畴,在运行过程中形成一股控制力量即算法权力。算法权力通过行为控制机制、嵌入机制、算法歧视机制发挥效用。算法权力不仅影响到人们的行为方式,更对自由、平等、安全价值观念形成了强烈冲击,亟需进行法律规制。应当坚持人的尊严保护的优先地位,运用利益平衡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加以调适,同时落实具体的制度,形成“价值-原则-制度”共同发力的算法规制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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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尊重和保护受试者的合法权益,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研究中尊重受试者的自主意愿,同时遵守有益、不伤害以及公正的原则。凡涉及人体的临床试验和部分动物实验论文,应说明所采用的医学研究是否遵循赫尔辛基宣言原则,或者获得(单位或国家)医学伦理委员会批准(著录审批文号);涉及患者(受试者)的应签订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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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尊重和保护受试者的合法权益,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研究中尊重受试者的自主意愿,同时遵守有益、不伤害以及公正的原则。凡涉及人体的临床试验和部分动物实验论文,应说明所采用的医学研究是否遵循赫尔辛基宣言原则,或者获得(单位或国家)医学伦理委员会批准(著录审批文号);涉及患者(受试者)的应签订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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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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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个人信息权未能明文规定,留下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一份未完成的答卷,并引发个人信息是否应当赋权之争、个人信息“法益”或“权利”保护模式之辨、法教义学上个人信息“权益”或“权利”之分歧及“个人信息权”司法认定与立法之反差。个人信息权可从学理上证成:个人信息利益赋权具有内在正当性,赋权的价值基础在于“人的尊严”,赋权符合数字时代重大法益保护需求,且个人信息利益是一项足以赋权的独立人格利益,该项利益同时具备归属效能、排除效能和社会典型公开性三项标准,达到传统学理上判断一项利益成为权利的条件。个人信息权可从解释论上进行“三维六位”构造:宪法维度为个人信息权确立提供根本依据,民法维度为个人信息权保护搭建框架体系,个人信息保护法维度为个人信息权构造细化具体内容;个人信息权包括知情决定、限制拒绝、查阅复制、更正补充、迁移、删除等“六位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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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谢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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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人权教育对初中生的教育价值人权教育对初中学生成长和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教育价值。中学教师要结合《义务教育课程标准》《道德与法治》教材对这一价值进行深入思考。人权是维护人的尊严的法律基础,中学生要建立人权意识,才能知道人权是什么?以及如何维护人权?人权体现了在社会生存和发展的人的尊严和价值,只有通过宪法和法律保障了公民的人权,人才能感到需求被满足,才能体验到幸福感,这也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标志。对初中生进行人权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