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罪
出罪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11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1篇、专利文献71153篇;相关期刊86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山东警察学院学报等;
出罪的相关文献由117位作者贡献,包括崔志伟、刘艳红、孙继科等。
出罪—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71153篇
占比:99.84%
总计:71264篇
出罪
-研究学者
- 崔志伟
- 刘艳红
- 孙继科
- 王志祥
- 郎士超
- 任尚肖
- 刘岩
- 孙本雄
- 康均心
- 张岱元
- 施净岚
- 李振林
- 林清红
- 王延清
- 章颖
- 融昊
- 贺轶琪
- 丁辰
- 任建新
- 何秀琴
- 何群
- 储槐植
- 储陈城
- 冀洋
- 刘小楠
- 刘峰江
- 刘文莉
- 刘望
- 刘琳
- 刘陈皓
- 卞晓东
- 卢节来
- 吴启龙
- 周磊
- 周罡
- 夏伟
- 夏伟12
- 多甜甜
- 孙力
- 孙国祥
- 孙远
- 孙道萃
- 孙道萃1
- 孙韶逸
- 宋华
- 宗会霞
- 康志雄
- 廖峻
- 张丽霞
- 张元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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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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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证分析结果表明,相比于自然犯,法定犯出罪更难。探究背后的原因,实体法上缺乏针对法定犯完整的出罪体系,导致法定犯出罪渠道不畅。鉴于此,应当以刑法谦抑性作为法定犯出罪的指导理念,以犯罪概念与法定犯的独特性为基础,在坚持犯罪认定普遍性与特殊性原理基础上构筑针对法定犯的层层阻却出罪体系:刑事违法性阻却——社会危害性阻却——应受刑罚性阻却。应确定行政规定不适格、具体行政行为、欠缺法益关联性、违法性认识错误作为法定犯的出罪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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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道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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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立法上,骗取贷款罪先后经历了由作为贷款诈骗罪的规范补足到理性回应金融监管政策进行限缩适用的立法过程。《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后,有必要重新审视骗取贷款罪的立法旨意与司法政策,防止矫枉过正。信贷资金安全应是修改后客体的具体内容。本罪系结果犯,在基本罪层面不可能是行为犯或危险犯。本罪虽有诈骗犯罪的一般属性,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需单独设定骗取的行为构造以及认定规则,防止扩大化。在基本罪层面,应对构成要件要素做“减法”,成立犯罪的法定构成标准已然有变。应当立足“损失(数额)”与“情节”的二元定量因素,重构与基本罪、加重罪相适应的立案追诉标准。应当根据最新修正规定,从骗取行为、贷款目的、造成实际损失、通知后及时还款等方面,充分为骗取贷款罪开辟正当、合法的出罪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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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占营;
桑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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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存在构成要件描述不明、与他罪衔接不畅等问题,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国家事务”的不同理解,扩大论者认为地方行政机关的事务均为国家事务,限缩论者认为对国家事务的界定应根据事务影响力本身,而非决定机关。这引出了实质刑法观中的实质出罪论,即犯罪的构成与否不能受限于形式要件,而要看其实质法益,综合考虑预防必要性、法益侵害性、国民正义直觉等,做到刑法与预防性刑事政策的统一。论文以李某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为引,提出本罪构成要件的厘定问题与根据本案情节可能的出罪事由,进而根据本罪的司法适用探讨网络犯罪前置化的反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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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祥;
融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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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醉驾行为入刑以来,我国对于醉驾行为的治理一直坚持普遍入罪的刑事政策。这一政策既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理念,也与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相抵触,又会削弱刑法规范的权威性,还会带来相当规模的负面治理效果。因此,有必要将其向"合理分流"的方向调整。就合理分流刑事政策的贯彻而言,需要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层面进行努力。对于前者,在立法中需要恢复对醉驾行为的二元制制裁模式,在司法中需要依据现行刑法对不符合犯罪成立条件的醉驾行为予以出罪;对于后者,需要以酌定不起诉制度作为主要的程序化出罪分流途径,并应当积极运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制度,对证据不足的醉驾案件予以程序化出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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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群;
康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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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以来,危险驾驶罪成为个罪案件数最多的罪名,该罪是否导致“过罪化”的问题是晚近刑法界热议所在。该罪作为典型的预防型犯罪,其前瞻性的风险预防范式旨在阻断行为危险性向结果危险性转化的因果流程,但其独特的归责范式也潜藏着虚化构成要件、不当延展刑法触手的法治危机。犯罪是事实与价值交织的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新康德主义价值哲学视域下对犯罪本质的揭示,危险驾驶罪也应契合犯罪本质的内在要求。危险驾驶罪的出罪存在理论和实务上的困境,根源在于形式解释导致入罪标准过低。刑法的谦抑包括立法的谦抑和司法的谦抑,在刑事法网日益严密、法定犯不断增加的当下,需借助功能主义基础上的刑法实质解释方法,着力通过司法之实质评价建构该罪的出罪机制,实现刑法谦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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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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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定犯本质并非是对规范的不服从,认为欠缺法益侵害性的观点并不恰当。相比自然犯,法定犯所保护的法益主要是集体法益。集体法益的保护具有必要性和有效性,同时集体法益具有抽象性和模糊性,无法有效地发挥对法定犯的限缩作用。根据与个人法益的关联关系,集体法益可以区分为实质关联性、目的关联性、欠缺关联性三类。还原论将集体法益还原为个人法益,并借助个人法益关联性实现法定犯出罪的做法,试图重返古典自然的法益观,凸显法益的人本特色,在现代社会整体上具有妥适性。还原论针对“与个人法益具有实质关联性”的集体法益具有理论穿透力,对于后两类集体法益(无法还原)作用力不足。对于无法还原为个人法益的犯罪,应当在法益概念之外寻求出路,行政规定不适格、但书条款与法益衡量原理、违法性认识错误可以作为出罪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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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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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有法必依”到“公正司法”喻示着一种刑事司法观的应然转变:放松了司法者对法律文本本身严格服从的要求,更加强调文本之外的个案公正、合情理等实质合理性依据。这对破解当下具有普遍性的法条主义裁判思维,无疑是一种很好的政策支持和启发。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本意进行合乎逻辑的推演,绝不能推导出“法有明文规定即可定罪处罚”的结论。韦伯关于中国古代司法系“卡迪”模式(即“非理性”)的论断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及合理性,这种卡迪模式对实质公正的追求具有目的正当性,不宜将此简单视为“恣意司法”的代名词,其中体现的能动性判断具有司法出罪维度的意义。在目前刑法体系下,法的公正价值与法的安定性并不存在冲突,出罪的理论依据与规范依据完全可以得到恰当融合,但在法适用中需要缓和法的命令性要求。恰当的说理论证是嫁接法的安定性与个案公正的纽带,该过程实际上是将合情理、合目的等价值考量揉入刑法文本的理解、适用及说理论证过程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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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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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定犯本质并非是对规范的不服从,认为欠缺法益侵害性的观点并不恰当.相比自然犯,法定犯所保护的法益主要是集体法益.集体法益的保护具有必要性和有效性,同时集体法益具有抽象性和模糊性,无法有效地发挥对法定犯的限缩作用.根据与个人法益的关联关系,集体法益可以区分为实质关联性、目的关联性、欠缺关联性三类.还原论将集体法益还原为个人法益,并借助个人法益关联性实现法定犯出罪的做法,试图重返古典自然的法益观,凸显法益的人本特色,在现代社会整体上具有妥适性.还原论针对"与个人法益具有实质关联性"的集体法益具有理论穿透力,对于后两类集体法益(无法还原)作用力不足.对于无法还原为个人法益的犯罪,应当在法益概念之外寻求出路,行政规定不适格、但书条款与法益衡量原理、违法性认识错误可以作为出罪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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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山;
廖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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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过十年实践,"醉驾入刑"有力地维护了道路交通公共安全,构筑起了保护人民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的"堤坝"。然而,近年来出现了一种对"醉驾入刑"的质疑,倡导"醉驾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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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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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有法必依”到“公正司法”喻示着一种刑事司法观的应然转变:放松了司法者对法律文本本身严格服从的要求,更加强调文本之外的个案公正、合情理等实质合理性依据.这对破解当下具有普遍性的法条主义裁判思维,无疑是一种很好的政策支持和启发.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本意进行合乎逻辑的推演,绝不能推导出“法有明文规定即可定罪处罚”的结论.韦伯关于中国古代司法系“卡迪”模式(即“非理性”)的论断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及合理性,这种卡迪模式对实质公正的追求具有目的正当性,不宜将此简单视为“恣意司法”的代名词,其中体现的能动性判断具有司法出罪维度的意义.在目前刑法体系下,法的公正价值与法的安定性并不存在冲突,出罪的理论依据与规范依据完全可以得到恰当融合,但在法适用中需要缓和法的命令性要求.恰当的说理论证是嫁接法的安定性与个案公正的纽带,该过程实际上是将合情理、合目的等价值考量揉入刑法文本的理解、适用及说理论证过程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