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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

性贿赂的相关文献在1992年到2022年内共计35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47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2篇;相关期刊227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民主与法制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14’中欧政府管理高层论坛、中国性学会第二届高级论坛(第六届全国学术会议)等;性贿赂的相关文献由349位作者贡献,包括孟庆华、朱博瀚、李永忠等。

性贿赂—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347 占比:98.86%

会议论文>

论文:2 占比:0.57%

专利文献>

论文:2 占比:0.57%

总计:351篇

性贿赂—发文趋势图

性贿赂

-研究学者

  • 孟庆华
  • 朱博瀚
  • 李永忠
  • 王进
  • 顾学峰
  • 万金
  • 严羽
  • 兰翔天
  • 周荣荣
  • 康均心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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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楚; 蔡鹏程
    • 摘要: “性贿赂”现象在我国愈发严重,由于刑法条文中关于贪污贿赂范围界定为“财物”,使“性贿赂”行为始终未列入刑法调整范围内,只能由道德、行政处分以及党规党纪来加以规制,但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理论界部分学者常以当前党纪政规足以惩治这一行为、“性贿赂”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性贿赂”定罪涉有歧视女性嫌疑、调查取证高、“性贿赂”社会危害性不高等理由反对。这明显有违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因此只有将“性贿赂”行为单独入罪,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 李鑫源
    • 摘要: 将性贿赂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尚不具备条件.在定罪方面,性贿赂入刑的底线是与职务无关的个人性行为不能成为性贿赂犯罪惩罚的对象,但现有的理论与技术无法准确对性行为与权色交易进行区分.在量刑方面,对于不能以金钱计价的性贿赂而言,按情节量刑的理论构想尚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除此之外,性贿赂入刑还可能会影响刑法结构的协调.利用现有的刑事处罚与党纪政纪的双层次惩处模式来遏制性贿赂的效果值得期待,并非到了如果不将性贿赂入刑就难以遏制的地步.
    • 王筱
    • 摘要: 当今社会,性贿赂已然成为重要的贿赂方式,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蚀力甚至高于其他财物型贿赂。然则我国刑法并未将性贿赂纳入其规制范围,理论界对性贿赂入罪与否争论不断,实务中对性贿赂的处置方式不尽相同,这直接削弱了我国刑法对性贿赂的规制力度。应当试图跳出性贿赂入罪与否的争论漩涡,在现行刑法框架下探寻性贿赂的刑法规制路径;应当将间接性贿赂中的雇佣型性贿赂所涉赃款直接认定为受贿数额,将直接性贿赂与间接性贿赂中的指示型性贿赂直接规定为贿赂犯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 王筱
    • 摘要: 当今社会,性贿赂已然成为重要的贿赂方式,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蚀力甚至高于其他财物型贿赂.然则我国刑法并未将性贿赂纳入其规制范围,理论界对性贿赂入罪与否争论不断,实务中对性贿赂的处置方式不尽相同,这直接削弱了我国刑法对性贿赂的规制力度.应当试图跳出性贿赂入罪与否的争论漩涡,在现行刑法框架下探寻性贿赂的刑法规制路径;应当将间接性贿赂中的雇佣型性贿赂所涉赃款直接认定为受贿数额,将直接性贿赂与间接性贿赂中的指示型性贿赂直接规定为贿赂犯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 杨博
    • 摘要: 关于性贿赂是否应当入罪,学术界存在着争论.一方面,性贿赂远超过了道德要求的限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符合了受贿罪犯罪构成的本质要求.另一方面,根据体系解释,性贿赂纳入我国刑法规制的范围是有可能的.不仅如此,外国刑法理论乃至国际范围内的研究中都表明,性贿赂入罪存在着理论上的可行性,故应当将其纳入受贿罪加以规制.
    • 靳媛佳
    • 摘要: 我们都知道现在国家针对贿赂犯罪十分重视,相对于其他罪名,对于贿赂犯罪的处罚相对于其他犯罪力度更大,随着人们私生活观念的改变以及经济的迅猛发展,贿赂犯罪不再是单单以财物的形式体现,更多以非物质形式产生的贿赂犯罪由此而生,其中最引起重视的是性贿赂犯罪.这种贿赂形式不仅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反感而且在近几年频繁发生,笔者认为将其纳入刑事法规是最好的对于此种贿赂形式的最有效的方式.
    • 孙韶逸
    • 摘要: 在反腐倡廉斗争中,“性贿赂”的性质和是否应该入罪一直存在争议,但不论是从刑法精神、世界范围的立法例,还是从“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看,“性贿赂”都应当入罪,仅需修改有关法律条文中“财物”的外延,就可以解决罪状的具体归属问题.
    • 马赫
    • 摘要: 随着习总书记"反腐倡廉"的提出,贪污官员纷纷落马,其背后的各种腐败贿赂事件也渐渐浮出水面.在这些事件中我们发现,人们已经不满足于物质财富所带来的满足,而是去寻找另一种非物质的的方法,用性交易而进行权色交换,即"性贿赂".虽然性贿赂常常与贪污腐败联系在一起.但是,刑法修正案经过七次修正均未将其纳入调整范围."性贿赂"究竟是否应该上升到刑法高度,从而被犯罪化确实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 袁小红
    • 摘要: 官员腐败的现象愈来愈严重,腐败的花样变得层出不穷,其中就贿赂这一行为就发展出很多新的方式,虽然最高院和最高检出台了相应的法律解释,但是还是无法有效的预防、控制这一犯罪行为的发生.比起对受贿者免费提供服务、安排子女就业、提供干股等方式,"性贿赂"对官员最具有诱惑力.
    • 栗晓敏
    • 摘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越来越发达.人们的需求也在不断的变化,不再局限于单纯的生理物质需求,而是对精神方面的追求兴趣更浓.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物质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成了受贿人的新宠.在这中间,对社会产生巨大影响、危害社会也相当严重的,进行贿赂的形式就是给予受贿人身体上的享受,这也就是普通老百姓一般提到的"性贿赂".但是由于一部分特殊原因,在目前的刑法中,其实并未将此看作是犯罪行为.这就使得一些人钻了法律的空子,用这种方式贿赂官员,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危害.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更应当将此种行为写入法律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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