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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无价值

结果无价值的相关文献在1999年到2021年内共计16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哲学理论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62篇、专利文献3266篇;相关期刊107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博览、法制与经济(上旬刊)等; 结果无价值的相关文献由154位作者贡献,包括陈文昊、冀洋、吴世相等。

结果无价值—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62 占比:4.73%

专利文献>

论文:3266 占比:95.27%

总计:3428篇

结果无价值—发文趋势图

结果无价值

-研究学者

  • 陈文昊
  • 冀洋
  • 吴世相
  • 周光权
  • 李勇
  • 王硕
  • 胡洋
  • 赵金伟
  • 刘青
  • 劳东燕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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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刑法总论》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付立庆教授的新令著,是作者在十数年授课讲义的基础上,经过系统完善而成,内容涵盖刑法总论的重要领域,《刑法总论》的最大特点,是全书贯穿阶层犯罪论体系、结果无价值理论和作者所倡导的枳极主义刑法观,理论特色鲜明,使得其和我闺传统的刑法教科书在体例上明显有别。
    • 张曦
    • 摘要: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对立主要体现在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违法性实质领域。近年来,二者的争论从理论观点的碰撞逐渐深入到哲学底色的探查。张明楷教授曾站在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援引行为功利主义哲学思想对规则功利主义及赖以构建的行为价值(二元论)展开了批评。实际上,结果无价值论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领域也采取了规则功利主义立场,而其批判对象并非当前我国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通说版本,且运用行为功利主义思想进行违法性判断优越性存疑。结果无价值论在哲学立场上的批评可能存在"打击错误"和"方法错误",应当予以进一步厘清。
    • 贾佳
    • 摘要: 抽象危险犯的扩张是现阶段刑法立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抽象危险犯的核心是抽象的危险,以不同立场判断抽象的危险,会得出不同结论.关于其判断标准,有形式说和实质说.二者的对立,归根到底在于是采取行为无价值的立场还是结果无价值的立场.抽象危险犯中危险,是法律的推定,关于其判断标准,应以形式说为主、以实质说为辅,以形式判断为原则、以实质判断为例外,即只要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即可构成犯罪,但被告人若有充足的合乎情理的证据能够证明不具有危险性则可予以推翻.
    • 万政
    • 摘要: 我国古代的“原心定罪”思想将犯罪的本质聚焦在行为人内心的主观动机、目的等意图方面,从而以其主观的善与恶及其程度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与此同时,“原心定罪”并非无视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而是以客观行为事实为犯罪与否及其刑罚轻重的出发点与依据,注重主观与客观的结合,这使其与当代刑法的基本理念相暗合,具有相当的科学性与进步意义,它直接推动了儒家思想对于法律的渗透与影响,将天理、人情与法理进行了有机地结合,实现了道德与法律的和谐统一,提高了判决裁断的社会接受度,从根本上满足了中华民族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长期需求,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对于中国国家威望的树立与民族软文化的建设都起到了卓越的作用,“原心定罪”在相当程度上体现着行为无价值理念的要求,而相较之下结果无价值刑法则存在着严重的缺点和问题.在复兴传统文化的今天,应当充分借鉴古代刑法“原心定罪”思想中可为今用的地方.
    • 陈国梁
    • 摘要: 本文首先选取一例经典案例引出争议,进而介绍通说中普遍流行的诈骗说与盗窃说观点.结合个人在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实际经历进行升华——偷换二维码侵财类案件中,诈骗说和盗窃说的对立实际上是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对立.笔者对无价值学派进行批判性论证后最终回归到一点:此类案件认定为盗窃罪更为合适.
    • 李勇
    • 摘要: 把秩序(规范)违反作为经济犯罪违法性的本质,过于重视规范违反的行为无价值,而忽视秩序背后的个人法益、具体法益,会失守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导致罪名的"口袋化"。同时,经济犯罪的构成要件以空白罪状为主,以行政犯居多,容易导致罪名认定的"形式化",混淆经济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的界限。为解决经济犯罪中的"形式化""口袋化"问题,有必要在经济犯罪中倡导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对于制度、秩序等抽象法益,需要对侵害对象的实质性内容进行验证,结合个罪构成要件实质判断能否还原为个人法益、具体法益,否则不能轻易入罪。行政犯与法定犯不能等同,行政犯的从属性是构成要件的从属性,独立性是实质违法性的独立性,二者是阶层递进关系,以此限缩行政犯的成立范围。通过这两方面,可以最大限度控制经济犯罪"口袋化""形式化"趋势。
    • 王伟军
    • 摘要: 结果无价值指的是,对行为现实引起之法益侵害结果或者法益侵害结果危险的否定性评价。结果无价值论适用在中国具有丰富的文化土壤,符合刑事案件的侦查规律,符合国民认识客观事物发展的思维——以结果为本位的方式,是中国刑法学的主流。本文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刑事案件侦查规律、国民的思维方式三个方面,论证了结果无价论适用于中国刑事司法实践,旨在使结果无价值论从学术走向实务,并引导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
    • 刘良强; 刘梅
    • 摘要: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最初之对立发端于违法性领域,而后随着论战的深化,如今已延伸至刑法中的每一个角落.行为无价值是指对于行为本身所作的否定性评价;结果无价值是指对于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所作的否定性评价.现下的行为无价值是指"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其主要经历了3个发展历程:伦理规范违反说、行为规范违反说、行为规范违反说+法益侵害导向说.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最终走向必然是相互融合.在进行违法性判断之时,应当首先对结果无价值进行考量,得出法益侵害或者危险的结果之后,再进行行为无价值的考量.
    • 赵天水
    • 摘要: 德日刑法学语境中实质违法性部分关于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纷争,在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中应话语转换为关于社会危害性内容的讨论.通过对无价值、 法益、 规范的内容和我国立法模式的分析可知,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不能脱离前置法的规制范围而单独在刑法场域内进行讨论,否则会使论争成为无源之水.由于现有讨论各自坚守的概念不同,导致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交锋始终未能在同一对话平台展开,概念厘定是理论交锋有效性的基底.基于对理论前沿的掌握,目前通行的是一元的结果无价值论与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的交锋.通过对社会危害性在前置法、 刑法领域的不同呈现,认定其内容应为客观判断而不伴随主观认识,进而得出我国应主张结果无价值论,并运用于实务中偶然防卫的例子加以佐证.
    • 摘要: 对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过失责任的认定,德、日过失理论均存在缺陷,同时自动驾驶汽车缺乏统一的技术规范和市场准入标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范不够完善,不能涵盖不当驾驶自动汽车的行为,自动汽车在交通肇事的过失责任的认定上极为复杂.为了更好地适用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应当坚持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以具体的预见可能性为基础,注重结果回避义务,以此对过失责任加以限定.同时完善对不当驾驶行为的规定,明确立法上需要完善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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