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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247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471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561篇;相关期刊905种,包括法学、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2011年中国图书馆学会未成年人服务学术研讨会、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首届法律适用国际高层论坛等;正当防卫的相关文献由2492位作者贡献,包括杨毅、赵秉志、陈兴良等。

正当防卫—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471 占比:81.42%

会议论文>

论文:3 占比:0.10%

专利文献>

论文:561 占比:18.48%

总计:3035篇

正当防卫—发文趋势图

正当防卫

-研究学者

  • 杨毅
  • 赵秉志
  • 陈兴良
  • 张宝
  • 张明楷
  • 游伟
  • 车浩
  • 陈璇
  • 姜娇
  • 曾冰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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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尹敬慧
    • 摘要: 互殴和防卫一直以来都是司法实践中最为混乱的问题之一,区分二者的难题在于事后难以从证据中推断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是否具有防卫意图.认定正当防卫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重点考察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还要着重对行为人对不法侵害认识因素的考察,对防卫意志因素的考察主要依托于前文提到的客观行为的判断,允许行为人对是否具有防卫意图存在言词证据空白.
    • 闫熙和
    • 摘要: 新增罪名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解释在中国刑法学界并未充分展开,驾驶人员的反抗行为是否该当于本罪第二款、是否成立正当防卫、是否属于作为义务的履行是不明确的。应以客观层面为重心,考察本罪法益危险的发生过程与妨害人之妨害行为所导致的履行得当驾驶义务可能性的降低或丧失。在抢控型下,将反抗行为认定为作为义务的履行,在作为可能性有残余时,限缩第二款的成立范围于完全放弃得当驾驶义务的情景中。而在暴力型与抢控+暴力型中,因反抗行为兼具了履行作为义务与正当防卫的双重性质,要以更加严格的方式对第二款进行入罪上的限缩。通过排除驾驶人员主观层面的判断方式,合理认定驾驶人员反抗行为的性质与第二款的构成要件。
    • 杨合理
    • 摘要: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公民基本权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重大问题作出了规定。宪法所规定的内容需要在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中加以具体化,其中,刑法是维护宪法的重要屏障。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赋予公民的一项自救权利,它是刑法设置的基于保护公民包括其人格尊严、财产等不受侵害而赋予公民的一个重要的法律武器,它的设置有利于鼓励见义勇为,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学界基于宪法学视角理解正当防卫的论述似属少见,不得不说这是一大遗憾,不利于人们对正当防卫价值的认识及这一权利的落实,正当防卫异化就是其重要表现。从宪法学视角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思考无疑有助于正当防卫异化问题的解决。
    • 张弛
    • 摘要: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赋予公民制止不法侵害从而保护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权利,但是正当防卫权的行使要求我们遵守其必要限度,否则将有可能构成防卫过当,从而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二者间的界限也就是必要限度问题成为了此制度的核心问题。近年来,有多起关于正当防卫的刑事案件饱受争议,这正体现出了在司法实践中判定必要限度的标准不统一以及社会公共对于必要限度理论的认识不清晰。本文拟从二者的关系入手,结合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界限的学说,探讨出二者的界限即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条件,进而阐明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涵义,提出具体的判断标准。
    • 刘文燕; 赵雅民
    • 摘要: 自最高法第十八批指导案例公布以来,许多学者对于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有了较充分的讨论,对防卫限度进行了系统研究。然而,防卫时间这一重要因素却长期以“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一模糊的刑法原文进行适用,在适用时产生了较大偏差。为此,我们以盗窃案件作为切入点,阐释在盗窃案件中防卫时间的重要意义,提出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错误,进而对盗窃案件的全过程进行分析,对盗窃的预备、着手、既遂进行考察,以厘清盗窃案当中的“不法侵害”时间,进而在盗窃案当中通过防卫时间这一要件对不法行为人风险与防卫人风险进行考量,最后得出盗窃案当中防卫适时的标准。
    • 郑凯心
    • 摘要: 防卫意图是证明正当防卫成立的要件之一,也是案件事实认定的难点。运用被害人暴虐品性证据可以补强防卫意图的证明。品性与行为之间具有相关性,所以被告人面对具有暴虐品性的被害人,往往会产生恐惧、紧张、愤怒等情绪。重视对被害人暴虐品性证据的运用,既可以补强证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也可以从防卫意图上解释“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认定中的难题。加强对被害人暴虐品性证据的研究,这既是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精神的要求,也是对不良品性的贬损,有利于营造惩恶扬善的社会风气。
    • 陈志军
    • 摘要: 在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理论阐释和司法适用中,出现了一些背离正当防卫制度本质的、不利于发挥其优点的偏差。不顾中日刑法立法的差异,将“紧迫性”视为正当防卫起因条件构成要素的主张不合理地限制了“不法侵害”的范围。建议我国刑法在是否存在不法侵害的问题上采取“合理确信说”。将防卫时间起点“不法侵害着手”修正为“不法侵害迫在眉睫”。时间终点“不法侵害尚未结束”的认定出现机械化倾向。实践中,存在将“打斗”不加区分地视为“斗殴”、将用事先有备的武器防卫不加区分地视为“斗殴”的偏差。在限度条件的认定中,应当纠正对等武装论和唯侵害已经造成损害结果论。
    • 高艳东
    • 摘要: 近几年中国发生的正当防卫案件,已经改变了不法侵害的内涵。通说用具体行为界定不法侵害,没有注意到防卫人首先面对的是危险的人,大大限制了公民的防卫权。扩大防卫权的财物挽回说、一体化防卫行为说等观点,均没有突破行为说的限制,很难解释我国正当防卫兼具个人自卫权和秩序维护权的双重属性。判断不法侵害应当以已然行为为基础,兼顾未然行为即人身危险性。将人身危险性引入不法侵害,可以合理拉长防卫时间,适度提高防卫限度。如果将人身危险性限制为初犯可能性与再犯可能性,既可以扩大防卫权限,又可以防止人身危险性的滥用,更不会引发秩序失控。
    • 徐紫璇
    • 摘要: 近年来有关于正当防卫的热点案件层出不穷,其中,社会公众十分重视的“于欢案”引起了社会对关于不法侵害严重程度认定以及不法侵害是否必定具有防卫性质的问题的关切。针对以上问题,在学理上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不同的见解,因此,本文拟借由“于欢案”探究以上两个问题,望能给予相关问题的司法实践一定帮助。
    • 余文倩
    • 摘要: 家暴在中国乃至全世界是较为常见的暴力行为,据联合国统计,世界范围内至少有 1 /3 的妇女在其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虐待和虐待。家庭暴力本就和其他的犯罪行为一样,都是对受害人身体和心理产生严重的危害,但是,由于施暴者施暴的场地的特殊性,施暴者与受害人关系的特殊性,往往导致在家暴案件中,受害者在长期忍受折磨和殴打的情况下,会用以暴制暴的方式来保全自己,由受害者转变为加害者,并且在很多情况下不能满足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我国传统的正当防卫理论不能适用于这种处于长期性的经常性的伤害的情况。而在司法判决中,相似的案件在不同的地区的量刑却有着较大的差异,由此可见此类案件的司法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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