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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刑法“原心定罪”思想之提倡——以结果无价值论的问题为视角

     

摘要

我国古代的“原心定罪”思想将犯罪的本质聚焦在行为人内心的主观动机、目的等意图方面,从而以其主观的善与恶及其程度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与此同时,“原心定罪”并非无视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而是以客观行为事实为犯罪与否及其刑罚轻重的出发点与依据,注重主观与客观的结合,这使其与当代刑法的基本理念相暗合,具有相当的科学性与进步意义,它直接推动了儒家思想对于法律的渗透与影响,将天理、人情与法理进行了有机地结合,实现了道德与法律的和谐统一,提高了判决裁断的社会接受度,从根本上满足了中华民族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长期需求,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对于中国国家威望的树立与民族软文化的建设都起到了卓越的作用,“原心定罪”在相当程度上体现着行为无价值理念的要求,而相较之下结果无价值刑法则存在着严重的缺点和问题.在复兴传统文化的今天,应当充分借鉴古代刑法“原心定罪”思想中可为今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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