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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司法认定——以主客观相统一为视角

     

摘要

裁判要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的罪名,是帮助犯正犯化的标志,对行为人定该罪应尽量保持刑法的谦抑性,从主客观统一的南度出发。从主观角度来说,即犯罪主体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不阻止,反而为其提供帮助,并为其他人提供了互联网接入,或者是服务器托管以及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来帮助他人进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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