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行为
客观行为的相关文献在1984年到2022年内共计16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66篇、专利文献26795篇;相关期刊107种,包括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法学、法律适用等;
客观行为的相关文献由194位作者贡献,包括付存存、全铭、张嘉玲等。
客观行为—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6795篇
占比:99.38%
总计:26961篇
客观行为
-研究学者
- 付存存
- 全铭
- 张嘉玲
- 张阳
- 李晓明
- 杨俊
- 田宏杰
- 肖中华
- 肖本山
- 蒲钰
- 辜兰
- 陈红艳
- 黄炎霖
- 万涛
-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公司犯罪研究课题组
- 严永胜
- 乌云巴根
- 于小芹
- 于志刚
- 于沛鑫
- 倪宗权
- 冀洋
- 冀超良
- 冉从江
- 刘光显
- 刘向宏
- 刘士竹
- 刘娟娟
- 刘岩
- 刘德法
- 刘星明
- 刘正东
- 刘洋
- 刘洋1
- 刘满贵
- 刘鸿泉
- 单学文
- 卢艳华
- 史运伟
- 叶明
- 吴强兵
- 吴旭
- 吴殿朝
- 吴波
- 周广旺
- 唐祝凯
- 喻圻华
- 夏天禄
- 孙广华
- 孙昌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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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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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境外赌博集团对我国公民进行招赌吸赌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妨碍我国社会管理秩序,威胁国家经济安全。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从刑法第303条中分离出来的新罪名。如何适用与执行新法成为当前面临的新挑战。需要在客观上对“组织、招揽”行为进行界定并与一般服务业务行为进行区分,并通过对跨境赌博犯罪的客观行为与主观明知方面认定着眼,以罪名认定要点指导侦查实践取证要点,进而提高公安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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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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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平衡股东权利与公司利益,《公司法》赋权公司以具有"不正当目的"抗辩股东的查阅会计账簿请求权.由于《公司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抽象且原则,就其司法适用仍有进一步解释的空间.实证研究发现,各级法院在多个审判焦点问题上存在"同案不同判""类案不类判"的现象,背后则是"同法不同释".关于"不正当目的"的规范完善与司法裁判要恪守三个基本原则:整体把握目的正当性规则体系,不能孤立、片面视之;明确定位司法有限介入原则,准确解释、审慎适用"不正当目的"条款;完善委托中介机构查阅、限制所获信息的用途等事中和事后规制措施,最终达成各方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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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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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诽谤行为与传统诽谤行为在性质上并无本质不同,但网络诽谤犯罪的构成要件系通过司法解释予以确定,因此对于网络诽谤犯罪的教义学分析,应当在遵循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行.认定网络诽谤行为,应注意将"捏造事实"的"事实"限定为足以败坏他人名誉、具有具体内容且令人可信的事实,在此基础上,注意把握信息网络空间中"捏造事实"呈现出的多种面相.同时应将"篡改"行为界定为"实质性修改".司法解释关于网络诽谤"情节严重"的四种情形,不宜认定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行为的"情节恶劣",对"情节恶劣"的把握应主要着眼于散布行为本身的恶劣程度.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或者转发数,应为实然标准且应为真实有效的数量.对"被害人提供证据有困难"作出合理解释是准确界定"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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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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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行为犯并非一着手实施即构成犯罪既遂,其处罚根据依然是与行为同时发生的至少为构成要件结果的危险,否则便是犯罪未遂。组织考试作弊罪属于行为犯,其客观行为既非纯粹的组织行为,亦非组织行为与考试作弊行为的简单叠加,而应在原则上将组织行为与考试作弊行为作整体解读。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既遂原则上不能以实施组织行为就认定,但也无需等到考试作弊行为实施完毕,进而实现作弊目的为必要。只要组织到作弊具有现实的可能性即可,故应以考试正式开始作为既遂标准认定的基本时间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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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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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网络空间的失范行为中,最引人注目的便是“网络黑(灰)产”,理论和实务上往往以网络犯罪“源头治理”为名对之进行刑事规制。在诸如恶意刷单、恶意抢购、恶意注册网络账号等以“恶意”冠名的“全国第一案”中,不少学者和司法机关均能够主动启用破坏生产经营罪、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甚至非法经营罪来予以及时应对,将互联网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以“源头治理”为由归入“网络黑产”予以刑罚打击,但总避免不了“弱化客观行为评价”“以主观恶意类推适用相似罪名”等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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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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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我国民法所界定的欺诈行为采取的是对客观行为描述性的定义方式,而刑法对诈骗犯罪的界定采取的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定义方式,二者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刑法增加了对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的目的考量条件,即只有在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才可作为刑事诈骗予以入罪,否则只能认定为民事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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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斯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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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在规制网络传销犯罪中还存在滞后问题,亟待立法作出应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最本质特征是直接或间接以参加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或获利的依据,骗取他人财物.网络传销犯罪中积极参与人员同样应认定为组织、领导者."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在适用网络传销犯罪过程中已不能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应增设不同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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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明;
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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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移动互联网领域垄断协议呈现出隐蔽性、智能化的特征和趋势,使得垄断协议的形式以默示合谋为主,难以认定和辨别,也使得《反垄断法》在行为主体认定、客观行为认定、认定原则适用方面面临着法律困境.依靠现行《反垄断法》的认定方法和思路已无法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应结合移动互联网的特点,将移动互联网领域垄断协议主体的概念进一步改良并加以类型化,明确客观行为的认定规则和举证责任,坚持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结合适用,同时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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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从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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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张某,中共党员,某县公安局F派出所分管社区工作副所长。2017年,张某明知李某有贩毒行为并"以贩养吸",既未按照人民警察的职责对李某开展查禁行动,也未依法向公安机关报告。2019年,F派出所开展打击贩毒的专项行动,并通过早会、支委会等形式传达行动方案。张某作为分管社区工作的副所长,负责摸排人员、社区调查等工作,知道此次行动后,两次通过微信语音向李某透露公安机关缉毒行动的有关信息。2019年3月,张某将李某介绍给F派出所分管案件侦查工作的副所长,将李某登记为"特情"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