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2年内共计136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62篇、会议论文14篇、专利文献26941篇;相关期刊770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人民司法等;
相关会议12种,包括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第八届中国通信学会学术年会、中国公路学会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分会2011年度年会暨全国第十八次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研讨会等;欺诈行为的相关文献由1408位作者贡献,包括江远强、张芳琳、汪立智等。
欺诈行为—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6941篇
占比:95.48%
总计:28217篇
欺诈行为
-研究学者
- 江远强
- 张芳琳
- 汪立智
- 王鹏伟
- 章昭辉
- 蒋昌俊
- 叶飞
- 周欣欣
- 张晓波
- 李兰
- 韩璐
- 刘俊海
- 孔祥俊
- 张彬
- 张阳光
- 章采
- 蒋琪
- 贺欣
- 雪果
- C·K·迪米特里亚迪斯
- F·贝尔托雷洛
- I·克里斯托
- M·巴科普洛斯
- P·威尔斯
- T·布齐
- 丁世和
- 万勇
- 严锟
- 佚名
- 傅彦
- 刁玮
- 刘以建
- 刘宇翔
- 刘成昊
- 刘玉亮
- 刘震
- 向友君
- 吕恒山
- 吴远慧
- 吴长勇
- 周伟
- 周玉文
- 唐传慧
- 唐冬宇
- 唐春晓
- 唱欢欢
- 塑人
- 姚邦文
- 容汉铿
- 崔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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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示例某健身房的宣传单上写着:"本健身房配有游泳池,可以随时免费使用。"小明看到宣传单后,就宣传单上的内容再三询问了健身房的工作人员,对方明确表示,小明办卡后立即可以使用游泳池。为了方便在夏天游泳,小明办理了从6月到8月的健身卡。然而,当小明办卡后前往健身房时才发现,游泳池并未修建完毕,并且预计至少还需两个月才能建成。请问,小明应当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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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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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将保险消费者纳入调整范畴,但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保险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时,法院却存在承认与不承认两种分歧。惩罚性赔偿可适用于保险业,从适用原则、适用要件与适用目的的角度分析,均存在理论上的正当性。未来惩罚性赔偿在保险业适用的规制路径应从遵循欺诈行为主观故意要件的实践场域、重构保险人欺诈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量定惩罚性赔偿在保险业中的金额基数及倍数、建立分立式赔偿制度四个方面进行,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消费者救济权保护的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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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涛;
倪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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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可导致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经营者的主观故意状态是认定欺诈行为是否成立的关键。实务中,对于经营者主观故意的认定应依客观事实做类型化的努力。在网络消费等领域,消费者的“购买评价”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经营者是否明知其实施欺诈行为的心理状态,于审判实践中可作为经营者存在主观故意的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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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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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2022年上半年组织受理投诉情况。据统计,2022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551,780件,同比增长5.71%,解决449,786件,投诉解决率81.52%,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3,863万元。其中,因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得到加倍赔偿的投诉8,456件,加倍赔偿金额215万元。接待消费者来访和咨询76.6万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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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汤霖;
王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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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相比,互联网信用评价欺诈行为具备虚拟性、隐匿性,这种特征使得其对于市场经济的危害性和破坏性更大。从互联网信用评价欺诈行为表现看,主要为虚假好评与恶意差评等方面,助长了网络环境下信用评价的不正之风,“改评师”的出现便是最好的例证,导致了信用评价欺诈行为的日益泛滥。但从规制与防范等层面看,由于立法、管理、处罚等机制的乏力,使互联网信用评价欺诈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严重影响着互联网的整体环境。为此,必须建立针对性的防范机制,净化网络交易信用评价环境,遵循互联网评价信息“去隐私化”,严格限定提取互联网信用评价信息主体等原则,结合犯罪经济学等思路利用法律及管理,提高打击力度,拓宽打击防控思路和策略,实现对虚假信用评价欺诈行为的规制,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推动互联网信用评价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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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磊;
江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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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施行后,社保代缴服务被明确定义为社保欺诈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个人通过“挂靠”获得参加社保机会,不仅违法,还会面临多重风险。今年35岁的梁良正在犹豫,是把自己的社保从朋友的公司转成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还是找份工作直接把社保转到新公司。梁良是湖北人,大学毕业后进入北京市一家国企工作,获得北京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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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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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居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商品房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随之而来的销售纠纷不断增加,出现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与商品房销售中开发商的欺诈行为有关,部分丧失诚信的房地产开发商,为了满足自身利益,使用不正当的手段欺骗购房人员,使得购房人员的财产受到损失。本文基于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欺诈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以及产生原因进行探讨,针对欺诈行为提出合理的防范措施,加强对购房人员的保护,维护其相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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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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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反欺诈立法体系虽已初步建立,但缺乏对"欺诈行为"的明确界定.在消费欺诈司法案件中,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认定除了涉及欺诈行为的要件构成外,还涉及消费范围的确定、裁判法源的适用、请求权的基础、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的确立等问题.消费欺诈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为前提,但并非所有经营者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都构成欺诈.消费欺诈的认定应当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从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两方面着手,并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评判广告宣传、部分欺诈、网络平台责任等特殊问题.着眼于未来,应从宽把握"消费者"的概念,逐步认可"知假买假"的合法性,降低欺诈行为的证明标准,并推动消费欺诈案件的司法诉讼与行政处理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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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 Peng;
刘鹏
- 《2019中华医院信息网络大会》
| 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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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医疗保险基金在社会稳定与人民健康生活水平提高中所承担的作用日益重要.基金审计所面对的是医疗机构几何级增长的"知识密集型"各类医学数据,传统的骗保行为甄别统计分析方法无法适用此类多样性与非结构化数据应用场景,必然导致探索以机器学习理论为基础的大数据分析方法的研究应用.围绕电子病历文本关联规则挖掘问题,探索利用Spark机器学习技术对关联规则挖掘算法在电子病历文本表达数据中的应用进行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构建医疗保险欺诈行为审计系统的核心逻辑,用以深层次分析医疗机构和患者双维度挖掘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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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 Yiyao;
周艺瑶
- 《2017中国保险与风险管理国际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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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10月,中国《保险法》迈出了重大的一步——将不可抗辩条款引入保险法律制度之中,以期处于相对弱势的投保人可以获得应有的法律保护.然而,近年来中国保险实务中不断暴露的欺诈问题表明,现行《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存在较多的漏洞和空白.本文运用博弈理论分析在不可抗辩条款背景下投保人欺诈行为的发生过程,进而找出影响投保人欺诈成本的主要因素,为中国不可抗辩条款的完善提出设想.通过借鉴国外不可抗辩条款规避保险欺诈的立法经验,结合中国的现状,提出中国不可抗辩条款的修订建议和现行条款背景下的反欺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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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习;
田忠洪
- 《承前启后 继往开来: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化20周年纪念论坛暨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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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中的证券欺诈行为呈高发趋势,法律规则不断增多,中国证监会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大量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但是,作为证券欺诈受害者的广大投资者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赔偿.原因在于,我国证券欺诈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缺失,使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维权的积极性受挫;没有具体法律规则的指引,法官也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美国的集团诉讼作为解决证券欺诈引起的群体性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广泛的影响.但是,因其弊端明显,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并没有产生很好的效果.我国在解决证券欺诈引起的群体性民事诉讼时,应坚持现有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结合世界先进经验,完善法律制度,注重程序设计,加强法官对案件的监督控制,创新激励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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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gyu SHI;
石方宇;
Bin SUN;
孙斌
- 《第八届中国通信学会学术年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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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提出了一种结合信任管理的动态访问控制模型.该模型实现了根据终端安全状况动态调整访问控制策略的目标,并且结合信任管理技术,能够有效的防止以获取更高访问权限为目的的网络欺诈行为,保证新系统正常地运行.针对新访问控制模型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并给出了新模型的形式化描述和工作机制,以及信任管理体系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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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涛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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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判断劳动合同订立时女职工隐瞒怀孕事实是否构成欺诈,需要从欺诈的构成要件出发,展开层层推进的由客观到主观的逻辑推演式的论证分析.女职工一般没有主动告知怀孕事实的义务,其消极隐瞒怀孕事实的沉默,不构成欺诈.怀孕一般不属于女职工的重要性质,用人单位对女职工怀孕状况的错误认识,不构成重要的性质错误.女职工对怀孕事实的虚假陈述一般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欺诈.欺诈和错误的认定,首先需要针对其涉及的特殊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在劳动合同领域的适用尤其如此.民法理论只有结合具体的部门法、结合案件的特殊事实,才能获得回应社会生活发展的生命力和想象力.与此同时,劳动法实践和理论的发展为民法理论变革与演进提供了鲜活的社会素材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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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涛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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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判断劳动合同订立时女职工隐瞒怀孕事实是否构成欺诈,需要从欺诈的构成要件出发,展开层层推进的由客观到主观的逻辑推演式的论证分析.女职工一般没有主动告知怀孕事实的义务,其消极隐瞒怀孕事实的沉默,不构成欺诈.怀孕一般不属于女职工的重要性质,用人单位对女职工怀孕状况的错误认识,不构成重要的性质错误.女职工对怀孕事实的虚假陈述一般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欺诈.欺诈和错误的认定,首先需要针对其涉及的特殊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在劳动合同领域的适用尤其如此.民法理论只有结合具体的部门法、结合案件的特殊事实,才能获得回应社会生活发展的生命力和想象力.与此同时,劳动法实践和理论的发展为民法理论变革与演进提供了鲜活的社会素材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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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涛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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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判断劳动合同订立时女职工隐瞒怀孕事实是否构成欺诈,需要从欺诈的构成要件出发,展开层层推进的由客观到主观的逻辑推演式的论证分析.女职工一般没有主动告知怀孕事实的义务,其消极隐瞒怀孕事实的沉默,不构成欺诈.怀孕一般不属于女职工的重要性质,用人单位对女职工怀孕状况的错误认识,不构成重要的性质错误.女职工对怀孕事实的虚假陈述一般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欺诈.欺诈和错误的认定,首先需要针对其涉及的特殊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在劳动合同领域的适用尤其如此.民法理论只有结合具体的部门法、结合案件的特殊事实,才能获得回应社会生活发展的生命力和想象力.与此同时,劳动法实践和理论的发展为民法理论变革与演进提供了鲜活的社会素材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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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涛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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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判断劳动合同订立时女职工隐瞒怀孕事实是否构成欺诈,需要从欺诈的构成要件出发,展开层层推进的由客观到主观的逻辑推演式的论证分析.女职工一般没有主动告知怀孕事实的义务,其消极隐瞒怀孕事实的沉默,不构成欺诈.怀孕一般不属于女职工的重要性质,用人单位对女职工怀孕状况的错误认识,不构成重要的性质错误.女职工对怀孕事实的虚假陈述一般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欺诈.欺诈和错误的认定,首先需要针对其涉及的特殊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在劳动合同领域的适用尤其如此.民法理论只有结合具体的部门法、结合案件的特殊事实,才能获得回应社会生活发展的生命力和想象力.与此同时,劳动法实践和理论的发展为民法理论变革与演进提供了鲜活的社会素材和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