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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形态

罪数形态的相关文献在1992年到2022年内共计14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46篇、专利文献23687篇;相关期刊106种,包括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湖南警察学院学报等; 罪数形态的相关文献由147位作者贡献,包括罗开卷、吴振兴、赵远等。

罪数形态—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46 占比:0.61%

专利文献>

论文:23687 占比:99.39%

总计:23833篇

罪数形态—发文趋势图

罪数形态

-研究学者

  • 罗开卷
  • 吴振兴
  • 赵远
  • 侯宇清
  • 刘士心
  • 利文
  • 古加锦
  • 周强
  • 商希雪
  • 张展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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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璐
    • 摘要: 租赁汽车后质押给他人,存在两个行为,即“骗取车辆行为”(前行为)和“质押车辆获利行为”(后行为)。本文通过分析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排除民事欺诈的可能,再分析合同诈骗罪所保护的市场秩序和“合同”的实质化理解,认定前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后行为构成诈骗罪。在前后两个行为均构成犯罪时,认定二者存在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关系,应择一重罪处罚。
    • 汪真如
    • 摘要: 针对套路贷犯罪之惩处,相关司法解释在规范层面对此作了规定。然而,司法适用中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这些争议主要聚焦于套路贷犯罪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及其罪名适用与罪数认定。对于套路贷犯罪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应紧扣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进行甄别,既不能降格,也不能拔高。对于套路贷犯罪的罪名适用和罪数认定,应将其深度嵌入现行刑法体系中,严格依照刑法理论加以评判。
    • 何俊
    • 摘要: 追诉时效制度,是刑法设定的影响刑罚消灭的制度.经过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国家对犯罪人的求刑权归于消灭,与之相伴随的刑罚也随之消灭.追诉时效制度中,追诉时效期限的起算直接影响到追诉时效制度的适用.作为追诉时效期限计算起点的"犯罪之日",应当根据不同的犯罪形态,结合犯罪构成的成立标准予以确定.犯罪完成形态与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表现形式不同,追诉时效期限的起算标准也随之不同.罪数形态不同,追诉时效期限的起算时间也不相同,对此,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共同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的起算时间,需要根据共同犯罪的表现形式及共同犯罪的完成情况予以确定,同时体现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的区别.一人同时或者先后犯数罪时,则应结合刑法规定及数罪之间的关系,适用相应的追诉时效起算时间.
    • 孟子群
    • 摘要: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高空抛物案件时有发生,我国法律对于高空抛物的法律规定也逐步完善.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高空抛物罪的司法认定成为学界对高空抛物罪研究的主要问题之一.因为高空抛物的关键在其本身的行为,因而在研究中更注重于"高空""情节严重"等概念和范围的辨析,并剖析在不同情况和条件下与其他罪名之间的区分和竞合.
    • 刘德法; 李沙沙
    • 摘要: 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同属于职务犯罪,但渎职犯罪并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目前渎职犯罪缓刑适用过多,可能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赖。只有正确认定渎职犯罪的规范构造才能正确量刑。基于刑法教义学,否定将主观方面的差异作为区分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标准,重新认定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态和主观徇私的地位,并进一步对渎职行为和重大损失结果进行规范认定,进而推出行为类型的差异,才能得出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定依据。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渎职犯罪与相关犯罪出现竞合时应当以数罪并罚为处理原则,以从一重论处为例外。规范认定渎职犯罪并对其进行精准打击,符合刑事政策上的合目的性。
    • 孔卓然
    • 摘要: 多年来,受暴利驱使,采取非法手段破坏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设施、侵占管道企业油气资产的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在实务中,由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在破坏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设施犯罪的法律适用上认识不一致,导致此类案件在定罪和量刑上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存在.在对破坏管道储运设施犯罪的罪数形态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建议应局部修正针对破坏管道设施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修正破坏管道储运设施罪数类型的判断;将"牵连犯"修正为"想象竞合犯",进而明确"从一重罪从重处罚"的处罚原则.
    • 赵远; 余璇
    • 摘要: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基于法益保护前置理念增设的一种预备行为实行化的涉恐新罪名.本罪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实行四类准备行为.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要从主观、客观、情节这三个方面来把握.本罪存在各种犯罪停止形态.本罪之行为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依重罪处断.本罪的法定刑设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 赵远
    • 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这一新罪名,其主观特征是出于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的行为.该罪属于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构成,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即构成既遂而不存在未遂形态,但该罪可以存在既遂形态、预备形态以及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之分.行为人构成该罪的行为同时又触犯其他犯罪的,应从一重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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