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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行为

处分行为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24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教育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39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26076篇;相关期刊164种,包括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治研究、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香港中医学会、教育研究基金会2017国际针灸高峰论坛等;处分行为的相关文献由250位作者贡献,包括陈永强、万水、凌建等。

处分行为—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39 占比:0.91%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26076 占比:99.09%

总计:26316篇

处分行为—发文趋势图

处分行为

-研究学者

  • 陈永强
  • 万水
  • 凌建
  • 刘璐
  • 叶知年
  • 周宏
  • 岳阳
  • 李伊眉
  • 李希龙
  • 李昀航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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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李昊洋
    • 摘要: 诈骗罪中处分意识作为诈骗罪的构成在认定诈骗罪时造成了消极的影响,应当明确处分意识的内涵。处分行为在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中处于至关重要的位置,是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参考因素,处分行为中是否必须要求财产处分人意识到在处分自己财产的意识,这是非常有争议的。处分意识的理论争议有必要说、不要说、折中说。三种学说中不要说更加合理。必要说内涵不明确,无法处理无处分意识的诈骗类型这些缺点。不要说具有在既不推翻旧传统诈骗理论的同时又能解决所有问题的优点,因此提倡不要说势在必行。清晰认识错误的内涵是处分意识不要说的基础,客观的处分行为是其具体内容。在新型诈骗手段不断出现的情况下,处分意识不要说使认定诈骗犯罪更加便利,使结论更加合理,使司法机关审判案件更加准确。
    • 朱亚茹
    • 摘要: 冒用他人花呗套现、消费行为近些年频频出现,然而实践中定性却十分混乱。若被害人尚未开通花呗服务,则行为人需先同意花呗服务商提供的《花呗服务协议》,即为与花呗服务商签订合同的行为,后者负有对申请使用花呗的用户身份进行实质性审查的义务,应以合同诈骗罪对其定性。而若被害人已开通花呗,则不再进行实质审查,此时被害人既无处分意识又无无处分行为,根据处分意识必要说,应以盗窃罪对行为人冒用行为定性,盗窃的是被害人的财产性利益。
    • 吴俊婕
    • 摘要: 查封的相对效力是查封制度的核心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查封标的物,但是实践中债务人违反限制规定处分查封标的物的情形屡见不鲜。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处分行为之性质,各地区人民法院的处理方式不一,不免增加执行障碍。因此,为了提升执行效率,缓解执行难问题,亟须明晰查封相对效力的真正内涵,即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性质认定规则。从现行法律法规入手,进行法律立意解读,协调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适用矛盾,将有助于指导司法实践。
    • 孙宪忠
    • 摘要: 本文意在提纲挈领,分析法律行为理论的内涵及重点问题,包括法律行为的概念、效果意思与情谊行为、动机作为构成要件的学术争议、意思表示与行为能力制度的内在制度联系、法律行为理论的政治伦理意义、意思表示的本质和效力以及法律行为的类型等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之区分的生活逻辑、法理基础以及实践价值进行了讨论,并且回应了若干质疑物权行为理论的学术观点,最后总结了潘德克顿学说的主要内容。
    • 秦前红; 周航
    • 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实践中,201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是一部在国家监察工作中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综合性法律,其部分规定较为原则。202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是对《监察法》第11条和第45条有关政务处分规定的具体化。在监察体制进一步完善的当下,制定专门的政务处分法有助于规范政务处分行为,以政务处分代替政纪处分。
    • 李伊眉
    • 摘要: 诈骗罪,顾名思义,即利用诈骗手段实施犯罪行为的一种罪名,是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案件类型之一,也是最接近人们日常生活的一种犯罪。针对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的内涵、地位进行探讨,体现诈骗罪的独特性;对处分行为的界定进行研究,分别阐释了处分者对财物的三种争议观点;对处分行为的主体进行阐述,在基本构造的研究中分别从处分行为的客观和主观方面加以理解。
    • 姚明斌
    • 摘要: 随着民法典竣工运行,应从体系视角跟进观察、评估法律行为制度及其承载的意思自治理念所表达的体系价值、体系效应和体系发展.在体例维度,民法典作为典范性法源,开放出了法律行为的准法源地位,具有落实私法自治之宪法基本权利的意义;总分则体例结构之下,法律行为制度的体系价值可结合"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权利""法律行为"三个关键词展开.在构成维度,民法典的规范分析表明,意思表示系成立法律行为的先行机制;意思表示规范中,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的体系效应尤其值得重视.在效果维度,民法典并未就处分行为的效力配备具体规则,需借助类推予以补充和发展;动产和权利担保法的体系重整,会引发处分行为在物权变动公示对抗规则、所有权担保规则等局部新的解释论问题.
    • 许桂敏; 常笑笑
    • 摘要: 近期针对偷换商家二维码的行为如何定性学者争议不断,主要为诈骗罪和盗窃罪两大阵营.行为人偷换二维码在顾客支付货款时取代商户地位获得财产,商户并没有向行为人处分财物的意思和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顾客没有处分商户财产的权限,不成立三角诈骗.行为人获取财物的行为事实上是秘密方式的窃取,顾客扫描二维码进行付款,财产脱离顾客的一瞬间属于商户所有,却被行为人采取不知情的方式窃取,成立盗窃罪.
    • 李伊眉
    • 摘要: 诈骗罪,顾名思义,即利用诈骗手段实施犯罪行为的一种罪名,是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案件类型之一,也是最接近人们日常生活的一种犯罪.针对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的内涵、地位进行探讨,体现诈骗罪的独特性;对处分行为的界定进行研究,分别阐释了处分者对财物的三种争议观点;对处分行为的主体进行阐述,在基本构造的研究中分别从处分行为的客观和主观方面加以理解.
    • 郑洋
    • 摘要: 网络支付的迅猛发展重塑了传统交易模式,在涉及新型支付方式的部分财产犯罪中,诈骗罪处分意识要素的理解和判断会直接影响到案件性质的认定.在新型支付方式下,处分意识要素仍然是诈骗罪处分行为的必备要素,不应提倡处分意识不要说.在认定处分意识要素时,被骗人处分财物的对象不会影响处分意识的认定.立足于当下人工智能发展层次,网络交易平台、自动交易设备等智能主体无法产生主观处分意识,不能成为诈骗罪的行为对象.但是,行为人可以借助程序漏洞,通过非法操控智能主体的手段欺骗背后的权利人.通过对诈骗罪客观构成要件的重新诠释,针对新型支付方式实施的诈骗行为完全可以被纳入传统诈骗罪的规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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