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权
处分权的相关文献在1980年到2022年内共计62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15篇、会议论文6篇、专利文献95篇;相关期刊407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6种,包括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第6届海峡两岸高校安全管理论坛、2004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等;处分权的相关文献由651位作者贡献,包括李潇潇、张旭、李昀等。
处分权
-研究学者
- 李潇潇
- 张旭
- 李昀
- 梅瑞琦
- 温丽珍
- 赵丽
- 高松元
- 严瑾
- 严生
- 付园
- 刘海云
- 史长青
- 吕哲
- 吴位凡
- 周一
- 周袅娜
- 唐自强
- 孙仕祥
- 孙小平
- 孙菊芳
- 尹晓敏
- 张亚杰
- 张钰菲
- 戴涛
- 李增光
- 李宝英
- 李志清
- 李改英
- 李斌
- 李浩
- 李硕
- 杨爱华
- 杨秀清
- 杨长青
- 杨颖
- 柯葛壮
- 樊长丽
- 王雄伟
- 耿猛
- 肖立梅
- 胡元潮
- 蔡思路
- 袁夏华
- 谢满根
- 贺恒扬
- 郎凤
- 郭思雯
- 金伟
- 钟俊芳
- 陈久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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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文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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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早在上世纪德日等国就已对客观预备合并之诉作出了许多理论探索和司法实践,然而当时我国商品经济不发达,轻视诉讼法研究,客观预备之诉未在我国得到发展。随着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和员额法官制度的推行,我国正面临案件繁多、法官稀少的窘境。同时,《民法典》的颁布使得我国请求权竞合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学理上对于诉讼标的理论的讨论也愈发激烈,“一次性解决纠纷”的民事审判理念也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认可。为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又一次走进了法学人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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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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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观预备合并诉讼作为诉的主观合并中的分类之一,因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其重要性在法律关系日益复杂的现代化社会越来越凸显。对于主观预备合并制度,尽管国内外都存在较大的争论,但总体是肯定说占主导地位,且经过肯定说学者对理论的不断修正,已经能较好地消解理论存在的不足。我国引入主观预备合并制度是具有正当性基础,符合我国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的。在主观预备合并之诉的审判程式的构建上,应摒弃附条件说,只保留其先后位顺位关系,并将其适用限定在法律关系不明的情形中。允许备位被告参与到主位诉讼的审理中来,在主位请求有理由时,对备位请求一并作出判决,以此来保证两诉在上诉审中的裁判统一性,通过确立争点效避免被告可能因再诉而遭受的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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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英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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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合意理念下,“放弃正式审判制度”成为刑事诉讼新潮流,然而作为控辩实质性协商关键的被告人处分权未有明确规定,以散装样态分布于《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之中,隐匿于“同意”“无异议”等字眼之下。刑事合意下被告人处分权有其独有的生成逻辑,即以被告人程序主体地位为基础,刑事合意理念为前提,形式真实主义为辅助。有必要基于被告人同意理论,对合意下被告人处分权雏形进行法条的整理、分析。《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同意”下,被告人处分权囊括认罪处分权、认罚处分权和程序适用处分权。以《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被告人“无异议”为视角,被告人权利处分包含证人出庭处分权和审前争点确认处分权。同时,明确被告人处分权内涵,保障被告人权利处分自愿性,以及确立多元化的证明标准是被告人处分权的基本构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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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拴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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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民法典》规定的动产担保登记对抗规则中,若涉及无权处分,则善意第三人之善意的对象就涉及在先权利人和处分人两个方面,第三人无重大过失地“不知处分人无处分权”或“不知有在先物权人”都构成善意。在动产担保权的竞存中,《民法典》第403条与第414条形成法条竞合,此时,应该适用前一条,排除后一条。《民法典》第403条、第641条第2款、第745条规定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的范围也应根据第403条而非第414条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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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若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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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人格权编吸收《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相关内容,明确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并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文基于遗体器官捐献处分权来源,认为当采纳遗体器官捐献的推定同意原则,且保留死者近亲属否定权的制度设计更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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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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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拟制撤诉属于所有撤诉形态中极其特殊的制度存在,系当事人无明确的撤诉意思表示时由法院依职权启动的撤诉类型,为对当事人处分权运行原理的明显挑战及违背。基于拟制撤诉区别于其他撤诉形态的这一根本性特征,需要对拟制撤诉的运行理念及制度内涵单独予以审视考量。我国现行两类拟制撤诉启动事由与该制度存在明显非融合性,契合拟制撤诉的备位属性及制度特征,其应当始终遵循严格受控和高阶化运行之基本原则,谨慎地划定拟制撤诉的适用范围。将这一理念融入具体制度场域,就应当表征为来自启动事由及可运行程序阶段的双重限制模式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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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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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处分原则是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体现,是当事人的基本诉权.但处分权又不是当事人的绝对权利,如果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会损害国家或他人合法权益时,就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处分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文从民事处分权的视角,辩证论述了再审程序中当事人诉权的维护问题,提出在再审程序中,辩证处理当事人处分权的制约和维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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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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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拟制撤诉属于所有撤诉形态中极其特殊的制度存在,系当事人无明确的撤诉意思表示时由法院依职权启动的撤诉类型,为对当事人处分权运行原理的明显挑战及违背.基于拟制撤诉区别于其他撤诉形态的这一根本性特征,需要对拟制撤诉的运行理念及制度内涵单独予以审视考量.我国现行两类拟制撤诉启动事由与该制度存在明显非融合性,契合拟制撤诉的备位属性及制度特征,其应当始终遵循严格受控和高阶化运行之基本原则,谨慎地划定拟制撤诉的适用范围.将这一理念融入具体制度场域,就应当表征为来自启动事由及可运行程序阶段的双重限制模式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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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晨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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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方上经常咨询,已抵押的不动产转让后,抵押人是否发生变化,是否要对抵押人进行变更登记。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改变了原《物权法》规定,允许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同时明确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该规定维护了抵押物所有权人的处分权,符合抵押权制度设立的法理,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抵押权的担保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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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红;
杨杰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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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提出要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近年来,又陆续出台《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下文简称《试点方案》)、《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下文简称《试点决定》)等文件,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保驾护航".虽然学界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身以及运行中的侦查、起诉、审判等的程序作了许多研究,但对该制度体系中重要的一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研究却比较少,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分权,可以说没有被追诉人行使处分权,就没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什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分权,我国立法中如何体现被追诉人的处分权的,对现行改革有何影响,在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的处分权将如何运行.对此,本文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的处分权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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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连华巍
- 《第6届海峡两岸高校安全管理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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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教育权纠纷日益增多,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高校处分权及大学生受教育权相关法律及制度的规定不完善.本文试图对上述两项权利的内涵进行探讨和分析,发现二者矛盾与冲突的根源在于我国法律规定不完善、高校越权立"法"以及学生权利受侵害后的救济途径狭窄等,进而提出加强立法以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完善高校处分程序并在立法中引入比例性原则、加强对高校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等对策以寻求二者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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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朋
- 《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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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说法,极易屏蔽"王土"形成以前土地归属于谁的事实.考察古罗马王政时期的土地制度,可以补充有关中国历史早期土地制度的集体想象.土地本来是归属于氏族或更大的共同体部落族的,而在由"王"代表群体全体成员领有的过程中,渐趋被视为乃至成为了"王土".土地由"大公"(共同体所有)而归于"小公"(王土)的过程足以说明"小公"实则是"大私"的事实.至于由"大私"而衍生出"小私"则不过是时间早晚的问题.西周时期,诸侯通过分封取得土地权利,在自己的封邑里,诸侯拥有至高的权力。对于所领的人民,诸侯有治权,“判断争讼,执行刑罚”,土地亦为诸侯绝对私有,通常被分为公田、私田、山林川泽及废地三部分。起初,诸侯对于受封的土地并没有处分权,西周中叶以后,逐渐出现了田土交换的现象。总之,作为一种趋势,土地化公为私的现象在中国很早就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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