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物权法的相关文献在1991年到2022年内共计615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813篇、会议论文340篇、相关期刊1687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人民司法等;
相关会议127种,包括2013年海峡两岸土地学术交流会、2012第二届两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论坛、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2010年会等;物权法的相关文献由5190位作者贡献,包括王利明、阿计、高富平等。
物权法
-研究学者
- 王利明
- 阿计
- 高富平
- 陈耀东
- 孙宪忠
- 肖元真
- 江平
- 刘保玉
- 刘武俊
- 梁慧星
- 余贵林
- 孟勤国
- 王轶
- 程啸
- 常鹏翱
- 杨立新
- 黄志萍
- 乔新生
- 尹田
- 本刊编辑部
- 高佳
- 冯晓健
- 周林彬
- 杨永清
- 王莹
- 盛学友
- 董学立
- 蔡卫华
- 谢家瑾
- 刁其怀
- 姚康镛
- 姚辉
- 师安宁
- 张蕾
- 李永军
- 梅子
- 熊永义
- 胡吕银
- 高圣平
- 高翔
- 丁文
- 何忠洲
- 刘阅春
- 刘颖
- 唐建业
- 宋安成
- 张大龙
- 房绍坤
- 朱喜钢
- 李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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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雪松;
邱宇程;
唐英伦;
方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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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融资难、融资贵”一直困扰我国民营企业发展,如何改善民营企业融资环境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本文从法律制度环境视角切入,考察以《物权法》出台为标志的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对企业负债率和债务风险的影响。研究发现,《物权法》出台显著推高了企业负债率。基于地区层面的三重差分检验结果显示,与制度环境较好地区相比,法律改革对制度环境较差地区企业负债率的推高作用更大。进一步研究表明,《物权法》出台在推高负债率的同时没有恶化债务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反而使企业偿债能力得到提升。本文为“法与金融”文献提供了基于中国实践的新证据,有助于厘清法律变化对企业负债率和债务风险的影响,从而对改善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和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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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一凡;
王耀平;
马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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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提高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对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融资约束视角出发,对《物权法》出台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关系进行理论分析,并且以2004-2010年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实证检验。结果表明:《物权法》出台可以显著提高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机制分析表明:《物权法》出台通过缓解融资约束提升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异质性分析表明:法律制度环境越好,金融市场化程度越高,《物权法》出台提升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作用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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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翟;
王文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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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中国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对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的影响是一项不容忽视的重要举措。笔者以2005—2013年间中国工业企业为研究样本,基于中国《物权法》实施这一准自然实验,构建双重差分模型,通过实证检验担保物权制度改革与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变化,揭示二者的影响关系及其机理。结果证实:中国担保物权制度改革显著推动了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的提升,其间发挥关键作用的是改善融资约束。担保物权制度改革通过提高企业债务融资能力、调整企业负债期限结构和改善企业商业信用融资能力三个渠道缓解融资约束并促进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提升。进一步的异质性检验表明: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对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的提升效应在不同类型的企业存在显著差异。本研究以来自中国《物权法》准自然实验的经验证据,揭示了担保物权制度改革对企业全球价值链分工位置的影响机理,拓展了国际贸易和分工理论,丰富了“法与贸易”研究领域的现有文献,为通过法律制度改革促进企业全球价值链位置提升提供了理论和实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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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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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一轮宅基地有偿使用探索正处于改革的深水区,亟需规范层面的支撑。但《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性的规定并未发生变化。试点地区通过有偿费用的形式,突破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性。主要包括以区位优势推动集中利用、改变用途与商业经营相结合、增减挂钩与统一交易三种有偿模式。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背景下,统一规范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对于推进试点的有偿使用是必要且可行的。从现行法律规范来看,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统一规范的基础权利存在缺失。为此,物权法可创设一项宅基地经营权,从区分物权属性与债权属性的使用权展开立法,从而实现宅基地使用权无偿分配与宅基地经营权有偿使用的统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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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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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行不动产登记工作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贯彻落实《物权法》的重要举措,更是明晰不动产权关系,有效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的具体表现。本文简要分析了当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现状,探讨分析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旨在全面提升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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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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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财产法结构的形成与我国时代价值、立法者技术、传统文化等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经历漫长时间的演变之后,我国财产法结构逐渐完善,形成了当下的法律体系.从我国立法史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我国是先制定了合同法,之后再慢慢依次制定了物权法以及侵权责任法.利用这一财产法结构,能够更有效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突出法律特色.同时这一法律体系契合我国国情,合理利用这一结构能够有效促进我国民法典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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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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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婚姻法和物权法在我国的民事法律中有一定的重叠内容,两部法律在财产关系上虽然有比较明确的分工,但是同时也存在着重叠部分。为了避免两部法律之间存在较大冲突,在使用时能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就必须要从细微处进行分析,探寻两部法律之间的关系,探讨两部法律如何来衔接的问题,这样一来才能保证两部法律之间不会互相冲突,并有效维护我国法律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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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嘉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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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方方面面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尤其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国家整体面貌都焕然一新,人们的居住环境越来越优美,为了出行方便,私家车的数量也在稳步上升,商品房小区里停车位成为了基础且重要的设施,但是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关于车位权属问题的条文还不够完善,在现实中实施起来存在着一些弊端,本文中分析了当前我国的物权法在车位权属方面存在的缺陷,然后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希望能够为我国车位权属问题的规范提供一些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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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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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习惯法作为保证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秩序稳定的民族习惯的一个部分,也是物权人在行使物权的过程中免除他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保障性规范.物权习惯法通过大量不成文的规定可以引导少数民族人民应当从事或是禁止何种行为,这体现在物权习惯法具有法的一般作用,主要是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人们进行财产的流转即物权变动行为.我国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调查始于建国初期,其涉及我国各民族的物权习惯法,譬如所有权、使用权、租佃等内容,但至今无论在物权立法还是司法领域,少数民族地区物权习惯法的内容还存在诸多的问题,这对物权习惯法实际作用的发挥产生阻碍.于此,对我国当下物权习惯法的系列法律问题有必要深一步地进行研究,首先对我国物权习惯法的基本理论和缘由进行阐述,其次对我国物权习惯法的现状进行分析,最后提出当下物权习惯法的系列问题和相关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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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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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盗赃物是否能够善意取得,我国在立法态度上表现出了不同的观点.仅从动态交易与静态物权之间的平衡机制维持来看,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应该得到发展.但从原所有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风险分配来看,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却存在很大问题.法经济学分析克服传统法学分析的不足,运用经济分析中的博弈模型对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进行讨论,并从帕累托最优和波斯纳定理两方面深化论证,得出盗赃物在理论上并不适用善意取得的结论,并给出相关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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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培云
- 《2017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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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从近日网络热传的一起有关社区物业管理法院判决出发,就当前中国住房商品化、住宅建设小区化以及商业用地综合开发的进程中,特别是《物权法》出台后的社区消防安全管理中亟须注意解决的问题,认真分析其原因并寻求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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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秀梅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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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规定了关于"善意取得"的排除规定,这一规定是否合理本文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剖析,从善意取得认定的依据、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的关系、转让合同效力与善意取得的关系等角度阐释了作者的独到见解.即《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的规定完全没有意义,只能给理论界带来更多的争议,给司法实务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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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东尼·萨柯丘;
李媚
- 《第六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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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谓地役权,其在现代法中的制度规则是受罗马法学家影响最大的制度之一.“役权”这一名称容易让人联想到“奴役”的概念,让人联想到两块土地之间的关系就像是奴隶(拉丁文是servus)与其主人的关系一样.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第1027条定义了地役权:“地役权是为某块土地提供便利(参阅第1028条)而在另一块属于不同所有权人(参阅第1072条)的土地上附加的负担.”.很有意思的是《物权法》第168条的规定,依照该规定如果地役权合同解除,则会导致这一地役权消灭。中国立法者就该问题所采取的立场也一直都是意大利法学界所面临的争议问题。这与我们所认为的地役权在合同完成缔结那一刻即立即设立是存在冲突的。因此,地役权不会因为不履行支付义务或是滥用地役权所导致的合同解除而消灭。相反的,这里更好的处理方式是规定:如果是因不履行合同所确定支付义务,特别是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或存在滥用地役权的情形而解除了地役权合同的,此时应转变法律后果,确定地役权非正当行使所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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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香香
- 《第六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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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同情形之下,占有人需要不同的救济手段.占有侵夺,对应占有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对应妨害排除请求权.有受妨害之虞的,应以妨害防止请求权予以救济.针对正在进行的现时占有侵害,应允许占有人以自力防御权进行自力救济.若不存在占有侵害,占有物进入他人私人领域却未被他人占有,应诉诸占有追寻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并非占有保护的固有效力,实质为侵权请求权.《物权法》第245条明确规定了占有返还、妨害排除与妨害防止三类占有保护请求权,以及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未来民法典中,应继续保留既有的占有保护请求权,并增设占有人自力防御权与占有追寻权,明确占有保护的本权抗辩禁止规则与除斥期间,但侵害占有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必单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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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文静
- 《第六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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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占有改定作为观念交付最典型的的一种方式,欠缺动产物权变动的外在表象,不符合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要求,导致第三人无从判断物权实际变动的状况.为了保护动产物权变动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秩序,需要通过特别规定对占有改定的法律效力进行明确地限制.本文通过对大陆法系两种立法例中有关占有改定法律效力的规则进行比较和分析,得出结论:由于占有改定不具备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使得占有改定在法律效力上与其他观念交付方式存在根本区别.我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二节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的有关规定在法律适用中存在问题,需要在将来的立法中对占有改定法律效力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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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玉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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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编纂已经初步完成,目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相信此后在结构和内容方面不会有重大的变化.结合中国民法典的编纂计划和《民法总则(草案》的编制体例、内容设计(尤其是第一章"基本原则"和第五章"民事权利"中第103条、104条的规定),并鉴于物权法将来在民法分则中是作为一编而存在,因此,在未来物权编的编制中,现行《物权法》的各"编"如何处理,值得考虑(合同法编、侵权责任编、亲属编、继承编也存在类似的问题).1本人的建议是,现行《物权法》的各"编"应删除,在结构体例设计上直接分为章、节.原《物权法》中的"节"的目次则予删除,依条文顺序编列有关条文内容.同时,根据法典编纂的结构技术和逻辑体系要求,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对现行《物权法》的章节名称、目录和内容等作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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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剑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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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法》第176条规定暧昧,引发了(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能否相互追偿之争议.虽然论者大都基于公平观念而认可上述追偿权,但是,其背后核心依据并非公平,而是效率.基于效率价值,并经由对《物权法》第176条的目的解释,共同担保人之间的内部追偿权在解释论上可以证立.单纯从连带债务、不当得利、意思自治等角度展开的教义学分析实难有说服力.在认可追偿权的背景下,各担保人宜按照"事后的期待责任",而非"事前的责任风险"之比例来分担责任;在内部追偿之前,追偿权人应当先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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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桂雄
- 《2017年福建省土地学会学术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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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动产登记中的审查标准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在目前的不动产登记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导致各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登记的审查标准的把握不准,各有分歧.而且,在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的区别上,因概念的不同一性,导致关于审查方式的争论更具有复杂性.本文试通过对不动产登记两种审查方式的界定、分析对比,并从中国不动产登记的审查模式出发,提出进一步完善和提高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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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桂雄
- 《2017年福建省土地学会学术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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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动产登记中的审查标准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在目前的不动产登记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导致各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登记的审查标准的把握不准,各有分歧.而且,在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的区别上,因概念的不同一性,导致关于审查方式的争论更具有复杂性.本文试通过对不动产登记两种审查方式的界定、分析对比,并从中国不动产登记的审查模式出发,提出进一步完善和提高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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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桂雄
- 《2017年福建省土地学会学术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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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动产登记中的审查标准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在目前的不动产登记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导致各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登记的审查标准的把握不准,各有分歧.而且,在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的区别上,因概念的不同一性,导致关于审查方式的争论更具有复杂性.本文试通过对不动产登记两种审查方式的界定、分析对比,并从中国不动产登记的审查模式出发,提出进一步完善和提高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