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巴西法律之中,关于私法的协调与统一问题一直以来被视为一个经典的主题和要实现的目标:一方面,这个问题在十九世纪法典编撰所引发的辩论之中就已存在;另一方面,《巴西联邦宪法》第四条,确立了这样一条巴西联邦共和国的原则,即实现拉丁各国美洲人民的政治、经济与文化一体化,旨在使拉丁美洲各个国家形成统一体,这意味着他们与巴西法律体系之间的联系.即使可以认为拉丁美洲的一体化进程不符合拉丁美洲国家们的最初需要,也必须指出的是,由南方共同市场发起的一体化进程重申了对于拉丁美洲法律统一与协调这个论点的兴趣,因为这与参与共同市场一体化进程之中的各国政府的共有的政治目标存在着联系.南方市场共同体成员国打算建立一个共同的内部市场.这意味着将通过一个具有灵活性和相称性的开放式一体化条约.也意味着这些成员国有能力控制一体化进程的进度.在《亚松森条约》第1条所提到的各项目标之中,其中之一就是协调成员国之间主要部门的立法.7因此,这本质上是一个旨在减少现行成员国之间立法差异的进程.统一拉丁美洲法律的可能性,即为这些国家制定一部单一的规范性法典,是肯定会遇到困难的,正如这个事实,不是所有的南方市场共同体成员国都在国内的法律体系之中规定了明确的超国家性的法律规范,8以及在巴西等国家,存在着限制条约适用的观点,否定这些条约规定可直接作为国内法律适用.尽管在立法的一体化和协调化进程之中存在各种阻碍,考虑到法律在一体化进程之中的重要性,除了那些认为拉丁美洲法律统一化和协调化是合适的情形之外,从便利性前提到共同市场的形成这个角度出发,经过相当的分析,私法的协调,尤其是民法的协调,具有可行性.除此之外,法典编撰和软法作为研究工具将用于研究法律协调化的合适性.目的是在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分析:一是强调区域之内的私法的共同特征,这有助于的民法的协调,例如,有助于南方市场成员国之间的民法的协调;二是需要一个可行的机构来推动协调进程,特别是在债法领域,对于人、财产以及服务的初期自由流动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