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和教义学中的役权

摘要

所谓地役权,其在现代法中的制度规则是受罗马法学家影响最大的制度之一.“役权”这一名称容易让人联想到“奴役”的概念,让人联想到两块土地之间的关系就像是奴隶(拉丁文是servus)与其主人的关系一样.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第1027条定义了地役权:“地役权是为某块土地提供便利(参阅第1028条)而在另一块属于不同所有权人(参阅第1072条)的土地上附加的负担.”.很有意思的是《物权法》第168条的规定,依照该规定如果地役权合同解除,则会导致这一地役权消灭。中国立法者就该问题所采取的立场也一直都是意大利法学界所面临的争议问题。这与我们所认为的地役权在合同完成缔结那一刻即立即设立是存在冲突的。因此,地役权不会因为不履行支付义务或是滥用地役权所导致的合同解除而消灭。相反的,这里更好的处理方式是规定:如果是因不履行合同所确定支付义务,特别是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或存在滥用地役权的情形而解除了地役权合同的,此时应转变法律后果,确定地役权非正当行使所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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