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
地役权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2年内共计43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农业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19篇、会议论文15篇、相关期刊279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博览、法制与经济(上旬刊)等;
相关会议15种,包括2013年度江苏省测绘学会学术年会、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2012年民法理论研讨会、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等;地役权的相关文献由453位作者贡献,包括耿卓、华晨、陈勇等。
地役权
-研究学者
- 耿卓
- 华晨
- 陈勇
- 刘贞
- 吴剑凌
- 康纪田
- 张鹏
- 张鹤
- 戴新毅
- 李世平
- 李遐桢
- 李霞
- 王维艳
- 钱明星
- 颜强
- 马新彦
- 乔瑞堂
- 冯张美
- 刘乃忠
- 刘宁
- 史浩明
- 叶剑锋
- 吕国朋
- 周晶晶
- 周滔
- 孙宇
- 常健
- 张腊梅
- 张辉
- 徐银波
- 戴孟勇
- 房绍坤
- 李洋
- 李甘露
- 王刚
- 程泽时
- 章礼强
- 翟寅生
- 蔡娬
- 蔡若融
- 赵自轩
- 赵荣军
- 邓乐
- 金俭
- 闫亮
- 阳东辉
- 陈建萍
- 陈罗兰
- 雷秋玉
- 马东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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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红;
罗维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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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我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地下通过权的法律性质不明,导致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油气企业和土地权利人之间纠纷不断,给顺利推进我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维护带来了较大的阻碍。在法律上确认石油天然气管道地下通过权的性质,既是保护管道安全、保障油气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有利于后期对土地的利用与开发、对管道的建设与保护、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明晰。设立地役权是解决我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地下通过权纠纷问题的有效途径。当前,我国可以审慎思考构建地役权制度,通过充分发挥地役权制度的法律价值来弥补现行地役权的不足,以便推进石油天然气管道地下通过纠纷得到更好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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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琦;
王英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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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后,中国才真正确立了相邻权、地役权制度。确立相邻权、地役权制度的目的是要在土地现有惯常、效用的基础上,使土地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但在中国,相邻权、地役权制度实施10多年来,取得的效果并不理想,在土地开发利用中鲜有涉及相邻权、地役权的设定,公众认知程度也很低。因此,如何加强相邻权、地役权制度在自然资源管理中的应用,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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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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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与铁路交叉项目日益增多,涉铁工程地役权管理问题逐渐凸显。该文以A铁路公司现有的涉铁工程使用铁路用地设立地役权管理机制为切入点,分析涉铁工程地役权管理的现状、存在问题及产生原因,提出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为界设立地役权,探讨完善涉铁工程地役权管理的思路和措施,进一步加强铁路用地管理,提升铁路用地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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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塔莉·巴希尔;
徐婳(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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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和丈夫搬到美国旧金山之前,我们居住在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州一座阳光明媚的海滨小镇上,就在洛杉矶国际机场以南几千米的地方。我们的房子是农场风格的,院子与面积达2000平方米的地役权土地相通,地上长满了茴香、鼠尾草和野芥菜。这片土地归城市所有,永久作为开放空间,我们搬去不久,我就“借”了一点地当菜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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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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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役权"为自己土地之便利而利用他人土地"之权利目的,仅凭债权性的合同即可实现.罗马法之所以将地役权的性质界定为物权,目的并非在于需役地人与供役地人之间土地利用关系的构建,而是在于使需役地、供役地的受让人继续承受地役权与地役权负担.罗马法实现这一目的的法律技术的要义,在于使地役权、地役权负担与需役地人、供役地人相"脱钩",而与需役地、供役地相"捆绑".大陆法系民法之所以将地役权性质界定为物权,与罗马法具有相同的旨趣,只是以人是权利的主体、主从权利关系、物权的对抗与排他效力等理论,取代了罗马法上"脱钩"与"捆绑"的法律技术.因此,民法赋予一项民事权利以物权性质之必要性,并非在于确立起人对物的支配,而在于确立起支配者对他人的排他与对抗.由此出发可知,我国民法赋予居住权以物权性质确有必要,而赋予土地经营权以物权性质则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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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家军;
崔晓伟;
李云;
钱海源;
孙鸿雁;
姚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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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中提出"国家公园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应该占主体地位".由于土地权属复杂,自然资源统一管理成为我国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建设的难点问题之一.钱江源国家公园在试点期间,通过探索和分析租赁、置换、合作等方式,对比国内外国家公园地役权制度优劣,构建了适合本地特点的集体林地地役权改革制度,即在不改变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经济补偿,限制权属所有者的行为,将其使用权和管理权通过各项决议和合同形式授权给国家公园管理机构.通过集体林地地役权改革实现了对自然资源的统一管控,不仅解决了国家公园建设中集体林占比较高的难题,同时还带来了显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集体土地占比较高的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构建互促共赢的可持续发展模式提供了示范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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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艳;
胡文英;
徐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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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制度增权从乡村社区旅游增权理想变为现实或许并不遥远.运用典型个案、实地调研以及地役权制度嵌入性分析等方法,全面揭示了雨崩社区旅游增权现状及其制度增权的法律逻辑.研究结果表明:(1)雨崩社区旅游吸引资源及其住宿分配的"代税制"与马队经营的"轮换制",均已纳入集体增权之制度性增权轨道,但都不具备物权意义上的制度增权效力;(2)雨崩社区旅游多元制度性增权实践,既与社区旅游观赏、通行供役不动产补偿制度增权相契合,又与社区旅游"住改商"不动产役权的购买/补偿制度增权相回应,而其住宿分配的"代税制"创新实践,又实证了旅游"住改商"收益再分配之可行性,也是对乡村旅游地役权二元层级概念模型的有力实证;(3)建议在雨崩景区—社区进行旅游地役权制度增权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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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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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对居住权的设立争议由来已久。受制于传统婚姻继承观念及曰本、中国台湾省等相似立法体系的影响,众多学者认为中国大陆缺乏设立居住权制度现实土壤,现有的婚姻法、继承法就能化解由居住权引致的纠纷。学者曾大鹏认为,虽然我国缺乏人役权的立法框架,但居住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并不是在用益权、使用权涵盖范围上的进一步限缩,而应与地役权共同构成我国的役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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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鹏;
丁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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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研究目的:确定中国长输油气管道占用土地以及相关限制(禁止)义务的法律权属和性质.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法、规范分析法.研究结果:长输油气管道用地实践中采用"临时用地+无偿权利限制"模式,现实中存在诸多弊端.应当在《民法典》等现有法律范围内,解释运用地役权、相邻关系、公法上限制等制度以构建该领域的土地权属关系.研究结论: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 m内,应当设立"油气管道通过地役权";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 m外,相关限制(禁止)义务既属于行政法上的财产权"公法上限制",也属于民法上相邻关系,管道企业可以自行选择从何种角度维护自身权益,还可以根据需要个别设立"油气管道限制开发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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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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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国家公园范围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并存,土地权属问题复杂、人地矛盾突出.传统的土地流转方式存在政府财政压力过大、原住居民权益受损、生态保护效果不佳等问题.国外对此运用了保护地役权的方法处理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冲突,而我国钱江源国家公园试点区推行的地役权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也突显出一些问题.《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为地役权改革提供了新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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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银波
- 《2015年中国土地学会学术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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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外在行政强制手段强化对耕地、生态保护的调控和监管,因对土地发展权、土地增值利益配置的不公平,难以抑制集体、农民乃至地方政府牺牲环境以谋求发展之冲动.且因为其系以“施舍”的方式补助土地权利人,而非以权利义务法治化治理方式明确权利义务,无论如何提高补偿标准,均难以对土地权利人形成“道德优势”,难以实施有效强制.以地役权制度推进耕地、生态保护的法治化,通过公平配置土地发展权、土地增值收益,使农民由“被强制”转向“自觉”,通过权利义务明确化赋予追责正当性,有助于提高耕地、生态保护效率,亦系具体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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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卓
- 《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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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役权作为我国物权法上的新制度,继受色彩明显.正确认识地役权有必要走向其起源,回顾其演变.在以《十二铜表法》为代表的罗马法早期,虽然未明确规定地役权,而只是对与地役权密切相关的相邻关系进行了规定,但也说明了调节土地利用关系的法律规则存续的古老性与必然性.在以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为代表的罗马法中后期,地役权因类型化而逐渐走向成熟,并为地役权植入了活力生长因子.在以并存之诸法为代表的中世纪直至民法典编纂时期,地役权在商业、经济发展的推动下,随着罗马法的影响及复兴而延续、发展.地役权在欧洲大陆的发展史充分表明古罗马人在对待法律时实践性和艺术性的结合,以及所具有的传世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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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娟;
李世平
- 《2013年度江苏省测绘学会学术年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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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论述设立地役权权属的合法性、必然性,从法律法规角度确立地役权的法效性;设立地役权权属调查原则、程序,探求地役权设定的可操作性;叙述地役权登记的实质内容与内涵,探寻地役权的权益保障;概述文物、水利、地铁用地地役权登记的应用性,彰显国土资源管理的完善性和工作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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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平;
赵荣军
- 《江苏省土地学会2012年学术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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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探求地役权来源、完善地役权概念、特征,研讨分类、界定权益,分析物权性、法定性,商讨《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中对地役权界定的不严谨,探讨相关法律中规定的当然地役权、地役许可权,设立当然地役权、地役许可权的现实性与可行性,补充完善土地权益理论.地役权、地役许可权登记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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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东尼·萨柯丘;
李媚
- 《第六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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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谓地役权,其在现代法中的制度规则是受罗马法学家影响最大的制度之一.“役权”这一名称容易让人联想到“奴役”的概念,让人联想到两块土地之间的关系就像是奴隶(拉丁文是servus)与其主人的关系一样.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第1027条定义了地役权:“地役权是为某块土地提供便利(参阅第1028条)而在另一块属于不同所有权人(参阅第1072条)的土地上附加的负担.”.很有意思的是《物权法》第168条的规定,依照该规定如果地役权合同解除,则会导致这一地役权消灭。中国立法者就该问题所采取的立场也一直都是意大利法学界所面临的争议问题。这与我们所认为的地役权在合同完成缔结那一刻即立即设立是存在冲突的。因此,地役权不会因为不履行支付义务或是滥用地役权所导致的合同解除而消灭。相反的,这里更好的处理方式是规定:如果是因不履行合同所确定支付义务,特别是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或存在滥用地役权的情形而解除了地役权合同的,此时应转变法律后果,确定地役权非正当行使所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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