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法
财产法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15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49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93543篇;相关期刊103种,包括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东方法学、法学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2012年民法理论研讨会、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暨第十一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中国法学会2009民法年会等;财产法的相关文献由139位作者贡献,包括卢现祥、徐国栋、蒋骁飞等。
财产法—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93543篇
占比:99.84%
总计:93696篇
财产法
-研究学者
- 卢现祥
- 徐国栋
- 蒋骁飞
- 冉昊
- 单国胜
- 朱伟一
- 李政辉
- 沈新艺
- 王铁雄1
- 郑成思1
- 郑祝君1
- Charles Dia.Thorland12
- 严传东
- 于程远
- 俞作志
- 冉克平1
- 冯恺
- 刘兵红
- 刘剑文
- 刘华
- 刘晋松
- 刘生亮
- 刘阳
- 华热·多杰
- 可可(摘)
- 史燕平
- 吕世伦
- 周建雄(译)2
- 周林彬
- 咸鸿昌1
- 唐波涛
- 姚辉
- 姜大伟1
- 孙宪忠
- 孟勤国
- 季境
- 季奎明
- 岳林
- 张冀湘
- 张凤霞
- 张利宾
- 张媛
- 张宝华
- 张平华
- 张欣
- 张海萍
- 张涛
- 张益平
- 张秋婷
- 张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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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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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财产法结构的形成与我国时代价值、立法者技术、传统文化等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经历漫长时间的演变之后,我国财产法结构逐渐完善,形成了当下的法律体系.从我国立法史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我国是先制定了合同法,之后再慢慢依次制定了物权法以及侵权责任法.利用这一财产法结构,能够更有效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突出法律特色.同时这一法律体系契合我国国情,合理利用这一结构能够有效促进我国民法典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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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学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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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共有推定规则是我国物权法特有的立法例,其传统来自司法实践中的民通意见.源自域外的共同共有"类型强制"学说,对共有推定规则的解释力不足,容易造成司法实践中的同案异判.中国法语境下,应扬弃共同共有"类型强制"的观点,明确共有关系可以由共有人自由约定.共有推定规则是以填补共有人意思表示缺陷为目标的法律推定,非法律拟制;"家庭关系等"作为除外规定,是开放性的而非封闭性的.共有推定规则的转向对共有关系定性以及"一般共有"的适用产生了重要影响.民法典时代应加强对共有推定规则的本土化解释,以便有效回应本国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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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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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通过民法典,我们可以透视当代中国社会的伦理精神。《民法典》之底线伦理民法给人的感觉,主要就是财产法,但翻开《民法典》,笔者首先看到的是"人",而不是"财产"。民法典的主旋律便是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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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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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将数据权利"入典",明确其民法属性的立法选择,无论从纵向维度还是横向维度来看,都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通过对数据权利的性质、配置、流转、保护等几个问题的研究,从法律经济学和财产法的角度初步提出适应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数据权利立法的制度选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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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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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婚姻法向民法的回归不应仅是具体规则层面的回归,《民法典》婚姻编对于其他编规则的参照适用应当尽可能保守和谨慎.婚姻法与财产法规则之间存在三对基本矛盾,即伦理秩序与权属规范的矛盾、法内空间与法外空间的矛盾、权利累积与义务集成的矛盾,这决定了财产法规则的介入对婚姻关系的破坏效应.婚姻法回归民法,应当通过高度类型化的方式有限制地接纳法律行为理论,同时正视婚姻关系向外的辐射力.婚姻法应当致力于构建自身特有的抽象概念,并且依据婚姻关系的底层逻辑构建婚姻法的外部体系,实现婚姻法概念体系的融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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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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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人破产制度是破产制度的重要部分,目前学界对个人破产制度进行广泛研究.破产法是债务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公平解决与债务人纠纷的法律.个人破产制度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对填补我国破产立法空白,促进个人债务人获得救济,保障市场经济正常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研究概述个人破产法,论述个人破产立法的必要性,提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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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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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现代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产物,数据信息具有重大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理应建立完备的数据信息交易机制,为此,需要首先在财产法领域明确归属、扫清障碍.数据内容说较为合理地契合了民事财产法领域的规范目的 ,应当予以采纳.以此为基础,必须进一步引入数据信息的概念,作为财产设置的客体.基于先占理论、劳动报酬理论、功利主义理论,数据信息的财产属性得以证立,从而从根源上解决数据信息交易的合理性危机.现有民事财产法的规范体系难以适应数据信息规制的需要,应将数据信息作为一类全新的财产对待.数据信息的无体性加剧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必须通过对世性、排他性、期限性等效力的赋予加以对冲,从而框定权能和效力,降低数据信息的交易成本.数据信息的对世性、排他性效力使之具有二重救济路径,能够从财产秩序的维护角度促进市场交易的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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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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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互联网时代科技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格权涉及的外延不断扩大,公民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自身价值、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保护需求日益强烈。不论是社会对人格权热点问题关注度的持续增长,还是司法审判中人格权纠纷的不断增多,以财产法为主导的民法体系已经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新时代的司法需求。我国首部民法典在大陆法系法典体系的基础上推陈出新,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对人格权进行了系统化的整合,改变了既往法律较为零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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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波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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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论是从个别规范的角度,还是从一般规范的角度,均可发现婚姻家庭法无法实现体系自足,需要参引外部规范。其参引方法,应以《民法典》第10条为指引依据。首先,在适用规范时,应坚持法律行为解释先行的原则;其次,在对法律规范展开解释时,既要注意到规范间的体系位置差异,又要注意到不同规范的内外价值考量有别;再次,对于习惯如何取得婚姻家庭法中的法源地位,法官应当结合个案情况予以审查与确认;最后,对于法律原则与漏洞填补,司法者既要区分好"婚姻家庭编"与"总则编"两编中原则的不同功能,又要防范结果导向主义对于法官造法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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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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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法上一直有同股同权原则、禁止股权分离原则等统一的股权权利外观理论,并以股权可在工商登记的特点类推适用物权登记公示公信力原则,从而解决股权的外部性问题,维护交易安全.如今,实践中的股权创新虽然解决了企业多渠道的融资需求,且有利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但这些创新打破了原初的股权权利外观制度设计,也挑战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的现实性,甚至使针对股权的交易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而具有普遍指向案外人的特征.经济的发展和良好金融秩序都需要同步供给符合公司交易实践现实需求的法律规范.目前,公司法关于股权内容和功能的规范设计已被架空,传统财产法规范和构建的物债二元理论也不能满足需求,实践中靠司法裁判解决立法技术缺陷的局面亟待解决.故应重新认识股权的性质,进一步优化构建财产法的体系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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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素华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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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的现代化不能等同于德国化、民法典的现代化不应体系封闭,应有自我完善自我更新的空间、民法典的现代化不是标新立异,而是与时俱进,民法典现代化面临的困境,对此民法典现代化的路径与选择:松散式、汇编式——现实主义思路,体系化、逻辑性——理想主义思路,民法典现代化必须解决的几个问题包括民法总则抑或民法通则、人格权法立法模式、财产法总则的存废、与民法典现代化相背离的几个特殊问题涉及到权利能力、客体范围、间接代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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