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的相关文献在1988年到2022年内共计38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81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647600篇;相关期刊235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2012年民法理论研讨会、第六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等;善意第三人的相关文献由402位作者贡献,包括孙戈、张鸿、李建华等。
善意第三人—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647600篇
占比:99.94%
总计:647983篇
善意第三人
-研究学者
- 孙戈
- 张鸿
- 李建华
- 许中缘
- 仲英豪
- 冉克平
- 刘春梅
- 刘琳
- 初北平
- 向逢春
- 吕娜
- 吕振浩
- 周瑾
- 夏芬芳
- 孙兆晖
- 宋忠胜
- 崔拴林
- 张淳
- 张稚萍
- 张诚
- 徐媛
- 李婷
- 李安枝
- 李小龙
- 李帅
- 李慧娟
- 杜伟
- 杨镇楠
- 王亚男
- 罗捷思
- 罗榆
- 董梦缘
- 许婧婷
- 辛占营
- 郑显华
- 陈敦
- 马胜男
- 黄伟源
- 黎卓全
- 于国红
- 于忺
- 于莹
- 付音
- 任旭东
- 任明星
- 伊成儒
- 何媛媛
- 何振华
- 何显兵
- 何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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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鸿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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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谋虚伪表示的效力评价同时受意思表示制度与信赖保护原则的双重约束。从通谋虚伪表示本体的法律效果角度看,通谋虚伪表示属于绝对无效的行为,而非相对无效;同时,通谋虚伪表示客观上会形成可归责于表意人的权利外观。据此,一方面在法律世界中,通谋虚伪表示不产生权利变动的事实效果;另一方面为信赖保护的介入提供了可能。在我国民法典现有关于信赖保护的制度体系下,不得以通谋虚伪表示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则并不会与分则中的信赖保护规范发生实质冲突,同时民法典第763条等规定的类推适用并不能对诸多情境中的善意第三人进行合理保护。在信赖保护原则作为私法的基本原则的认识下,对抗规则中的第三人应为参与法律行为性的往来的主体,同时其善意应排除明知和因重大过失而不知的情形,并在具体交易情境中对是否存在合理的信赖基础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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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贞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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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874条从文义解释上看,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且与相关法规存在冲突,亟待解释澄清。从目的性、体系性及社会学解释出发,该条中“受让人、被许可人”的主观状态应限定为善意。依基本逻辑推断,“由让与人或者许可人承担责任”中的“责任”应解释为“赔偿责任”,结合其规范意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意为负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从句末但书“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反推,《民法典》第874条实为技术合同双方对他人侵权的内部责任分配之规定,“赔偿责任”应再限缩解释为“内部赔偿责任”。《民法典》第874条授予了善意受让人、被许可人对让与人、许可人的追偿权,该条与《专利法》第77条、《民法典》第1169条相配合,使得前两者负先付责任或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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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静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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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权让与担保的对外效力与商事外观主义密不可分,审判实践中用外观主义保护第三人已成定势思维,但商事外观主义的适用并非没有界限。股权让与担保的对外纠纷可鉴隐名出资中的不完全隐名理论,唯有公司对内部关系知情时才存在外观与实质的背离,因而有外观主义介入的空间,例外情况在于第三人恶意时,无论实际股东是否显名化,均不应对其予以保护。此外,第三人信赖与其法律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是外观主义得以适用的本质,司法实践中裁判者应当以保护“就争议股权产生交易关系的第三者”为原则,妥善分析对股权外观的信赖是否对交易决策产生决定性影响,准确把握商事外观主义的适用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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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敏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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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311条引入善意取得制度,同时也在第312条排除遗失物善意取得的适用.对于盗赃物,现行立法仍对该问题持回避态度,致使司法实务中“类案不同判”问题明显.本文梳理我国法院近年来审理相关案件的情况,总结现存问题;分析各国立法条例,找寻其背后的理论依据;尝试以制定成文法为手段,以盗赃物的占有脱离物性质为理论根基,从明确盗赃物性质、限制回复请求权、保障第三人权益等角度,提出我国盗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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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拴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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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民法典》规定的动产担保登记对抗规则中,若涉及无权处分,则善意第三人之善意的对象就涉及在先权利人和处分人两个方面,第三人无重大过失地“不知处分人无处分权”或“不知有在先物权人”都构成善意。在动产担保权的竞存中,《民法典》第403条与第414条形成法条竞合,此时,应该适用前一条,排除后一条。《民法典》第403条、第641条第2款、第745条规定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的范围也应根据第403条而非第414条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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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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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明股实债交易的外观主义适用范围有扩大化的趋势,业界对商事外观主义的适用条件还存在争议。在股债性质界分过程中,应用商事外观主义,必须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必须存在有外观事实、善意第三人的合理信赖,且交易行为和公司法保护的信赖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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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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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因为我国法在物权变动模式上未采纳物权形式主义的立场,故当买卖合同被撤销后,出卖人请求返还买卖标的物的权利兼具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这一债权请求权和原物返还请求权这一物权请求权的双重权利属性.出卖人请求返还买卖标的物这一权利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应根据权利人请求权基础及标的物类型予以区别:若权利人主张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论返还标的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均适用诉讼时效;若权利人主张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仅在返还标的物属于普通动产或未登记特殊动产时,才有适用诉讼时效的空间.基于有效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考量,出卖人请求返还买卖标的物的权利不能对抗善意占有的第三人,且不论第三人所享有的是物权还是债权.未来制定我国民法典司法解释宜对此加以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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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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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国对于知识产权有着较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在法国,知识产权是根据《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来进行业产权局申请注册。对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是自提交申请之日起的五年内,还可最多延长至25年。外观设计根据《知识产权法典》相关条款受到保护,保护的条件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外观设计的所有人有权转让其外观设计、许可他人使用其外观设计。但是,转让和许可行为均需在法国国家外观设计登记处进行登记,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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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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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明股实债交易的外观主义适用范围有扩大化的趋势,业界对商事外观主义的适用条件还存在争议.在股债性质界分过程中,应用商事外观主义,必须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必须存在有外观事实、善意第三人的合理信赖,且交易行为和公司法保护的信赖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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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闻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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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商法领域的抵销制度,作为债的一种消灭方式,具有简化程序、节约交易成本的功能.而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对受益人的保护,抵销被各国在立法上明文禁止,我国更是没有规定任何例外情形.本文便是立足于对我国"一刀切"立法模式的反思,在梳理相关中日文献的基础上,通过价值平衡的视角分析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应当允许抵销的例外情形,也对我国信托抵销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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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文静
- 《第六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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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占有改定作为观念交付最典型的的一种方式,欠缺动产物权变动的外在表象,不符合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要求,导致第三人无从判断物权实际变动的状况.为了保护动产物权变动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秩序,需要通过特别规定对占有改定的法律效力进行明确地限制.本文通过对大陆法系两种立法例中有关占有改定法律效力的规则进行比较和分析,得出结论:由于占有改定不具备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使得占有改定在法律效力上与其他观念交付方式存在根本区别.我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二节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的有关规定在法律适用中存在问题,需要在将来的立法中对占有改定法律效力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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