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竞合
请求权竞合的相关文献在1992年到2022年内共计13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0篇、会议论文6篇、专利文献18508篇;相关期刊84种,包括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东方法学等;
相关会议5种,包括浙江省首届海洋经济发展法治论坛、中国法学会2009民法年会、2007年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年会等;请求权竞合的相关文献由150位作者贡献,包括李龙、王庆岭、茆荣华等。
请求权竞合—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8508篇
占比:99.27%
总计:18644篇
请求权竞合
-研究学者
- 李龙
- 王庆岭
- 茆荣华
- 黄晓陶
- 刘卫东
- 叶名怡
- 徐继强
- 李磊
- 栗佳琳
- 梁慧星
- 梅夏英
- 赵晓花
- 邹启钊
- 丁金钰
- 严峰
- 严桂珍
- 任俊龙
- 倪晶旌
- 傅鼎生
- 冯艳玲
- 刘书星
- 刘宁
- 刘彤海
- 刘斌
- 刘雪莲
- 区树添
- 南志丹
- 司玉琢
- 吕兴中
- 吴玺
- 吴胜顺
- 周光杰
- 周弋涵
- 周永健
- 周清林
- 周芙蓉
- 夏昊晗
- 姜安
- 姜海峰
- 宋磊
- 宗学军
- 尹静
- 展梦雯
- 崔世君
- 左传卫
- 席斌
- 张俊娜
- 张宓玲
- 张康林
- 张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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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文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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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早在上世纪德日等国就已对客观预备合并之诉作出了许多理论探索和司法实践,然而当时我国商品经济不发达,轻视诉讼法研究,客观预备之诉未在我国得到发展。随着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和员额法官制度的推行,我国正面临案件繁多、法官稀少的窘境。同时,《民法典》的颁布使得我国请求权竞合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学理上对于诉讼标的理论的讨论也愈发激烈,“一次性解决纠纷”的民事审判理念也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认可。为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又一次走进了法学人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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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梦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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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如何处理,第三人侵权责任、工伤保险责任及用人单位责任之间的关系如何,这一直是困扰实务界的一大问题,也是理论界广泛讨论的热点问题.笔者认为,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用人单位法律责任之间无直接关系,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之间不具备竞合关系,对两者的处理应适用补充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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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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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选择合并之诉是客观合并之诉的一种类型。由于德国学者和日本学者对选择合并之诉理解上的差异,形成了旧选择合并之诉说与新选择合并之诉说两种学说。比较分析新旧两种选择合并之诉说并解读特殊情况下的选择合并之诉,可以发现新选择合并之诉说主张由法院进行选择裁判,更符合选择合并之诉的本意。总结选择合并之诉一审、二审审理与裁判的不同情形,探讨选择合并之诉的发展进路,对该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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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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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子商务平台实施的"二选一"等限定交易行为对市场竞争具有重要影响,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在梳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重点研究法律规制"二选一"行为的构成要件及标准,正确认识市场份额在认定互联网领域市场支配地位中的作用,探索构建电子商务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综合判断标准,主张引入适用于准垄断行为的相对优势地位理论,当"二选一"行为存在高度盖然性时,通过举证责任转移规则解决"二选一"行为举证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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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孟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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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80条归属于"无因管理"一章,但却存在"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这一表述.如何理解这一表述?是将"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理解为无因管理之债的特殊情况,还是将其理解为不属于无因管理的他种之债?若这一"情形"非无因管理,又如何将其归类?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80条的债之性质尚不明确,有必要对之进行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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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建国;
丁金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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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996条强化了人格权保护力度,将原本属于侵权之诉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扩展适用于违约之诉中,对民诉法价值取向产生积极影响.基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偿"高阶化"的现实,应在"规范说"的基础上,合理运用司法认知与事实推定来认定"严重精神损害";从大陆法系规范出发型诉讼来看,私权保护的诉讼目的论与旧实体法说的基本理念更为契合,因此在诉讼标的识别标准上应采取更贴近《民法典》民事权利体系的旧实体法说;对于请求权竞合的诉讼解决方案,司法实践中盛行的"择一消灭模式"对受害人提出了相当严苛的要求,与民法典"以人为本"的理念相悖,而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特殊的程序构造,能够有效消解"旧实体法说"带来的二次诉讼和重复给付的质疑,有利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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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书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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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典》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定位采取了开放的体系设置,司法适用中一般情形下宜采请求权竞合观点,特别情形下可予以修正.合同(侵权赔偿)超额支付获益、合同失败获益、具有补偿或赔偿责任的添附获益、侵权获益等构成不当得利,与合同请求权或侵权请求权竞合.正常履行的合同获益不构成不当得利,构成无因管理、第三人代为履行获得债权的,不适用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诉讼需要通过法定前置程序先行处理的,不当得利诉讼与该前置程序构成诉讼上的辅助关系;当事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对方的反诉等存在高度关联性的,法院应在释明后合并审理;对于不当得利诉讼需要审理查明合同是否失败、添附或侵权获益财产转化等事实的,若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可释明当事人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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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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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实体法处理请求权竞合的方式存在其固有的缺陷与不足,应该结合程序法上诉讼标的的理论,方有助于形成对请求权竞合的再认识.实体法上,应更倾向于请求权规范竞合理论对请求权竞合的处理方式,而在程序法上,应将法律上的效果主张与事实理由界定为诉讼标的,如此构建可为处理请求权竞合提供一种新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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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胜顺
- 《浙江省首届海洋经济发展法治论坛》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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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船舶合伙,船舶共有关系和合伙关系并存,各受物权法律规范和合伙法律规范的调整,对外效力和内部效力各自相异,应作区分。合伙关系下的共有船舶,系合伙的核心财产,如何处分不仅受物权法关于按份共有规定的约束,同时还受合伙财产在合伙期间不得分割的限制。合伙过程中,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船舶的,构成物权侵害,其他共有人有权行使物权保护,当事人主张抵销的,承担抵销抗辩举证责任。合伙清算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可根据证明责任规则处理,法院不得拒绝裁判。合伙清算请求权包含形成之诉的内容,判决不予清算的,不得剥夺当事人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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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胜顺
- 《浙江省首届海洋经济发展法治论坛》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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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船舶合伙,船舶共有关系和合伙关系并存,各受物权法律规范和合伙法律规范的调整,对外效力和内部效力各自相异,应作区分。合伙关系下的共有船舶,系合伙的核心财产,如何处分不仅受物权法关于按份共有规定的约束,同时还受合伙财产在合伙期间不得分割的限制。合伙过程中,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船舶的,构成物权侵害,其他共有人有权行使物权保护,当事人主张抵销的,承担抵销抗辩举证责任。合伙清算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可根据证明责任规则处理,法院不得拒绝裁判。合伙清算请求权包含形成之诉的内容,判决不予清算的,不得剥夺当事人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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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胜顺
- 《浙江省首届海洋经济发展法治论坛》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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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船舶合伙,船舶共有关系和合伙关系并存,各受物权法律规范和合伙法律规范的调整,对外效力和内部效力各自相异,应作区分。合伙关系下的共有船舶,系合伙的核心财产,如何处分不仅受物权法关于按份共有规定的约束,同时还受合伙财产在合伙期间不得分割的限制。合伙过程中,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船舶的,构成物权侵害,其他共有人有权行使物权保护,当事人主张抵销的,承担抵销抗辩举证责任。合伙清算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可根据证明责任规则处理,法院不得拒绝裁判。合伙清算请求权包含形成之诉的内容,判决不予清算的,不得剥夺当事人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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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胜顺
- 《浙江省首届海洋经济发展法治论坛》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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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船舶合伙,船舶共有关系和合伙关系并存,各受物权法律规范和合伙法律规范的调整,对外效力和内部效力各自相异,应作区分。合伙关系下的共有船舶,系合伙的核心财产,如何处分不仅受物权法关于按份共有规定的约束,同时还受合伙财产在合伙期间不得分割的限制。合伙过程中,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船舶的,构成物权侵害,其他共有人有权行使物权保护,当事人主张抵销的,承担抵销抗辩举证责任。合伙清算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可根据证明责任规则处理,法院不得拒绝裁判。合伙清算请求权包含形成之诉的内容,判决不予清算的,不得剥夺当事人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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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胜顺
- 《浙江省首届海洋经济发展法治论坛》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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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船舶合伙,船舶共有关系和合伙关系并存,各受物权法律规范和合伙法律规范的调整,对外效力和内部效力各自相异,应作区分。合伙关系下的共有船舶,系合伙的核心财产,如何处分不仅受物权法关于按份共有规定的约束,同时还受合伙财产在合伙期间不得分割的限制。合伙过程中,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船舶的,构成物权侵害,其他共有人有权行使物权保护,当事人主张抵销的,承担抵销抗辩举证责任。合伙清算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可根据证明责任规则处理,法院不得拒绝裁判。合伙清算请求权包含形成之诉的内容,判决不予清算的,不得剥夺当事人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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