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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的相关文献在1988年到2022年内共计29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共产党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91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435924篇;相关期刊178种,包括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17互联网刑事法制高峰论坛等;财产性利益的相关文献由298位作者贡献,包括陈文昊、李海滢、林鹂等。

财产性利益—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91 占比:0.07%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435924 占比:99.93%

总计:436216篇

财产性利益—发文趋势图

财产性利益

-研究学者

  • 陈文昊
  • 李海滢
  • 林鹂
  • 陈烨
  • 凡冬梅
  • 刘明祥
  • 吴远慧
  • 周荣荣
  • 夏理淼
  • 姚万勤

财产性利益

-相关会议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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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东
    • 摘要: 针对偷换二维码案件定性问题,学界主流观点认为构成三角诈骗,但三角诈骗说的缺陷在于,其弱化了商家与顾客的互动关系中商家的作用,忽视了商家对顾客支付行为的影响力.商家由于行为人的置换行为陷入认识错误,而顾客并不具有重要的认识错误.在二维码案件中,行为人的置换行为导致商家作出错误的指示行为,商家的指示行为支配顾客的扫码支付行为.置换行为属于实行行为,指示行为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而扫码支付行为并不因二维码的置换而产生影响,因而并不具有规范意义.
    • 李鹏飞
    • 摘要: “任何人不应因自己的不法行为获益”是不言而喻的法律信条。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这不仅对跟进抑制贿赂违法犯罪提出基本要求,也为跟进没收贿赂所得确定了基本方向。但当前大量案例反映出,反腐进程中存在“重受轻予”、行贿获取不正当财产性利益未被处置的情况,与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总基调不尽一致。
    • 裴佩
    • 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窃取欠条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大多是债务人为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合法债权的行为。第三人窃取他人欠条的情况也时有出现。我国现行刑法理论中对该行为的认定存在很大争议,虽部分司法机关的实践中有相关法规出现,仍无法达成司法中的统一意见,对该行为也缺少恰当的处罚意见。本文立足于法律对财产犯罪的规定以及我国司法实践,对窃取欠条的行为进行讨论,以得出正确的结论。本文首先讨论欠条的法律性质,确定欠条属于财产犯罪的对象,并界定欠条属于财产性利益。其次,对窃取欠条的行为根据行为主体不同分类讨论。其中债务人窃取欠条应认定盗窃罪。第三人窃得欠条没有后续行为的为无罪、虚构其经过债权人授权的事实向债务人主张债务的为诈骗罪、以毁坏为理由威胁债权人交出财物的为敲诈勒索罪以及窃得后卖与债务人的成立与债务人的共犯。在此基础上讨论该行为的犯罪形态问题,认定在欠条是债权债务唯一凭证的前提下窃取欠条属于犯罪既遂。最后讨论该后续行为,认定撕毁、隐匿行为属于盗窃罪的事后不可罚行为从而不应当被论罪。出卖欠条的行为人若前行为被评价为取得型犯罪则出卖行为因是前行为的延续而不可罚,收买欠条的债务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 刘丽娜
    • 摘要: 无论是信用卡还是欠条都是某种财产性利益的载体。抢劫信用卡后未使用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其抢劫对象是信用卡这种财产性利益,应当在抢劫罪基本法定刑内依情节轻重量刑。抢劫信用卡后使用的行为,视情形不同可以构成掎劫一罪,也可以构成抢劫罪与信用卡诈骗罪数罪。抢劫欠条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但不应以欠条记载的现金数额量刑。
    • 王思宁
    • 摘要: 围绕盗窃罪中财产性利益的界定展开讨论,对目前的肯定说、否定说两种学说进行了评析,提出财产性利益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可以被转移占有两个主要观点。基于盗窃罪中财产性利益的概念界定,对实践层面“逃票、逃单等单纯逃避债务的情况”和“单纯意义上盗窃借条等借贷凭证的情况”进行了分析,提出以上两种情况不符合盗窃罪的要件之观点。
    • 黎宏; 陈少青
    • 摘要: 财产犯中的财产性利益本质上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特定权利,从事实特征出发不能对财产性利益予以精准界定。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应当限于民法典“合同编”所规定的原权之债,其包括原权性意定之债(合同之债)与具有准合同性质的原权性法定之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的权利属性与调整对象呈现出平行态势,即“财物—人与物—支配权—物权法”与“财产性利益—人与人—请求权—债法”。物的返还请求权作为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救济之债,不属于财产性利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规定的抚养请求权、赡养请求权以及继承权等原权性法定之债,不属于财产性利益
    • 潘继华
    • 摘要: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成为有经济价值的资源,但现行的法律并未明确存在个人信息财产性利益的保护路径。学界尝试从人格权的商品化、财产权等途径保护此财产性利益,但这些方式都不可克服的缺陷且饱受争议。保护路径的不确定性来源于个人信息财产权益法律属性的不确定性。《个人信息保护法》虽未完全明确个人信息财产权益的法律属性,但赋予了个人信息财产权益一定的排他效力与处分效力,初具财产权雏形,只是此权益包含在“框架性”的个人信息权益之中。基于个人信息与知识产权客体的相似性,以及为了更有利保护个人权益并满足信息产业的现实需求,应在此基础上独立确立财产权保护路径,同时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建设个人信息流转与保护机构,以此促进个人信息财产权益转化为经济收入,使法律权益在公众生活中落实。
    • 徐莹
    • 摘要: 信息时代的到来以及电子商务的发展,使“薅羊毛”行为屡见不鲜,这种利用规则漏洞违规获取优惠券以及商家资金的行为应定位为《刑法》中的财产犯罪,而非计算机技术的相关犯罪.因为设计违规程序获取财物只是手段行为,不能评价行为的全过程;在该行为的定性上,“薅羊毛”行为的对象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财物,但因其具有经济价值,应评价为财产性利益,并且可以成为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机器不能成为被骗的对象,否定利用互联网“薅羊毛”的行为是诈骗罪.
    • 杨旭涛
    • 摘要: 针对“买短乘长”铁路逃票现象,刑法理论界和实务部门有观点认为需要对该类行为中逃票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情形以诈骗罪或者盗窃罪定罪处罚。由于“有偿服务”本身不能成为取得型财产犯罪的行为对象,在这类案件中只有相应的对价请求权能够成为可能的行为对象。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语境下难以对此类行为做出诈骗罪或者盗窃罪的认定,而是应当做出无罪的认定,并由前置部门法予以预防和规制。
    • 苏青
    • 摘要: 随着数字货币时代的来临,存款的流通性逐渐增强.若将存款等同于存款现金,会使案件的判断陷入"两难",所以应当将存款区分为存款债权与存款现金,但是有关存款债权的占有,以及存款现金所有的归属一直存在理论争议.为解决以上问题,应当明确刑法与民法虽然统一于法律体系,但是因为调整对象、手段与目的的不同,相较于民法,刑法具有相对独立性.基于此前提,刑法的占有是规范占有,不是民法的事实占有,刑法占有的对象可以包括财产性利益."占有即所有"原则适用于民法,而不绝对适用于刑法;根据以上结论,可以推导出存款人占有存款债权.存款未被取出时,存款现金归属于银行,若存款被非法取出,存款现金的所有权人是存款人,而非取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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