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工作
审判工作的相关文献在1956年到2019年内共计304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中国共产党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013篇、会议论文30篇、专利文献147881篇;相关期刊507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人民司法等;
相关会议19种,包括贵州省第二届硕博论坛、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2014年年会、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11年度年会等;审判工作的相关文献由2390位作者贡献,包括任建新、肖扬、黄晓云等。
审判工作—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47881篇
占比:97.98%
总计:150924篇
审判工作
-研究学者
- 任建新
- 肖扬
- 黄晓云
- 本刊编辑部
- 李华斌
- 孟天
- 宇培杲
- 戴建志
- 蒋惠岭
- 吴秀军
- 孙晓光
- 袁定波
- 宗河
- 王延义
- 马新岚
- 高绍安
- 于新年
- 刘敬怀
- 刘校均
- 张军
- 本刊记者
- 李国光
- 王中伟
- 董治良
- 周玉华
- 唐咸荣
- 孔庆贺
- 尹忠显
- 江必新
- 肉孜·司马义
- 胡健华
- 高远
- 乔燕
- 区鸿雁
- 吴培洪
- 唐德华
- 张开松
- 张慜
- 易新
- 曾浩荣
- 李佩佑
- 李汉成
- 李雅秋
- 杜万华
- 王承咨
- 祝铭山
- 立里
- 童兆洪
- 罗东川
- 胡云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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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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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目前面临思维、制度、机制、市场四大困境.意图破解这些难题,关键是深刻理解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市场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性,打破供需之间的壁垒,搭建以分合联动为导向的机制架构.既对审判辅助事务的切割,以防范其干扰或占用过多司法资源,又对社会化的服务制定高标准,进行严格监控,并不断进行信息化升级,从而打通提升审判效益的进路,实现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的根本目的,助推审判核心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公开化、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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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继明;
周莉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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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判机关行政化趋势的负面影响导致部分案件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格局;刑事法律与刑事政策的纠结;媒体网络的舆情影响;刑事案件受害人不断申诉上访;等等,使刑事审判工作面临困境.针对困惑,笔者提出克服审判机关的"行政化"趋势——避免角色错位;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避免吃"大锅饭";正确对待媒体网络舆情,把握中国的基本国情,关注公众主流正义价值观,同时坚守法律底线,坚持正当法律程序;同等保护被告人和受害人的正当权利;刑事法律与刑事政策应当成为互相依托、互为补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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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路路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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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两年,随着融资难度的增大以及中小城市房地产市场的不景气,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激增——以我市为例,在2015年之前自新破产法2007年实施以来,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受理的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仅6件;但自2015年以来,两年时间内受理的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就高达18件.在审理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法院除需要处理通常企业破产案件中常要解决的问题外,往往还夹杂着许多非法院职能所在但又事关重大、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比如房屋续建、验收问题、办证问题等等.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和协调,破产审理工作根本无法推进.以笔者审理的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为例,对府院联动机制在此类案件审理中的重要作用进行论述.总之,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涉及面广,触及的利益主体多,尤其是如何平衡购房后、拆迁户及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利益问题,解决不好,将引发广泛和激烈的社会矛盾,对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而房地产企业的破产审判工作所涉及到的方方面面的问题,又绝非凭法院一己之力就可以完成,相关审判实践表明,作为法院,要积极接受党委领导,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即由法院在法律上主导破产案件的审判工作,由政府提供配套公共职能服务,由管理人在法院的监督指导具体执行职务一一共同推进房地产企业破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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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文运
- 《第七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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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处理涉海经济,使得有利于涉海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摆在海事法院面前的紧迫课题.为此,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突出审判工作重点,把握司法价值取向,明确司法政策导向,依法支持、鼓励、保障和引导一切有利于加快涉海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在促进加快涉海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上切实见到成效.建议坚持科学定位,充分认识海事审判在促进涉海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作用,坚持能动司法,牢牢把握服务涉海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主动权,坚持维护稳定,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坚持司法为民,努力提高群众对涉海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支持度和认可感,坚持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服务涉海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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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显冬;
王志良
- 《中国能源法研究会2016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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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能源矿业领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矿业权作为能源矿业资源的开发利用之方式,其交易的市场化对能源矿业领域的安全、秩序和效率都有重要作用.因此,在矿业权出让与流转交易中,必须坚持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之区分.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能源矿业案件为例,考察和分析目前能源矿业权领域司法实践中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区分的运用情况,并指出其中缺憾之处,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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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显冬;
王志良
- 《中国能源法研究会2016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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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能源矿业领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矿业权作为能源矿业资源的开发利用之方式,其交易的市场化对能源矿业领域的安全、秩序和效率都有重要作用.因此,在矿业权出让与流转交易中,必须坚持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之区分.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能源矿业案件为例,考察和分析目前能源矿业权领域司法实践中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区分的运用情况,并指出其中缺憾之处,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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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显冬;
王志良
- 《中国能源法研究会2016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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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能源矿业领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矿业权作为能源矿业资源的开发利用之方式,其交易的市场化对能源矿业领域的安全、秩序和效率都有重要作用.因此,在矿业权出让与流转交易中,必须坚持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之区分.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能源矿业案件为例,考察和分析目前能源矿业权领域司法实践中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区分的运用情况,并指出其中缺憾之处,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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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显冬;
王志良
- 《中国能源法研究会2016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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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能源矿业领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矿业权作为能源矿业资源的开发利用之方式,其交易的市场化对能源矿业领域的安全、秩序和效率都有重要作用.因此,在矿业权出让与流转交易中,必须坚持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之区分.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能源矿业案件为例,考察和分析目前能源矿业权领域司法实践中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区分的运用情况,并指出其中缺憾之处,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