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
债务人的相关文献在1957年到2022年内共计326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244篇、会议论文16篇、专利文献257398篇;相关期刊1069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政治与法律等;
相关会议11种,包括生态环境法治保障论坛、2014全国企业破产与重组律师实务研讨会、第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等;债务人的相关文献由3232位作者贡献,包括张兆利、曹思源、冯仑等。
债务人—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57398篇
占比:98.75%
总计:260658篇
债务人
-研究学者
- 张兆利
- 曹思源
- 冯仑
- 周美艳
- 孙晓红
- 李文成
- 董从芳
- 冷华
- 刘林
- 姚红
- 崔建才
- 李丹
- 栾甫贵
- 潘家永
- 潘运华
- 蓝星兴
- 褚红军
- 贾登勋
- 赵自云
- 邹海林
- 郭玉元
- 钱卫清
- 陈云卿
- 丁海湖
- 于会堂
- 傅宁人
- 冷琳
- 刘军民
- 刘德生
- 刘正锁
- 刘萍
- 刘静
- 姜亚兰
- 孙敏
- 崔建远
- 廖春梅
- 张勇
- 张士顺
- 张蕾
- 张驰
- 徐平
- 曹培
- 曹守晔
- 李曙光
- 李浩
- 李红
- 李霞
- 熊征
- 牛凌峰
- 王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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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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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企业破产程序,公平、高效、便利地清理债权债务,依法保护境内外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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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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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动产抵押担保常用作借贷合同的担保过程,但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借贷合同后很多都未完成不动产的抵押登记,这可能由债权人、不动产抵押人、债务人等某一方或多方的原因导致。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相关规定,抵押登记仅对抵押权的设立有影响,而不会干涉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旦发生违约情况,债权人可通过正当途径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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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华军;
蒋文军;
张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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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通常已深陷经营与财务危机,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企业破产法》的宗旨是规范破产程序,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而我国的税法是面向正常经营的企业,更侧重于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国家的税收征缴,对于非正常运营的企业目前缺乏有针对性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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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钰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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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债权异议诉讼实践中存在当事人地位的错置。《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错置的混乱,但在“债权人对他人债权存有异议”情况下提起的诉讼中,并未将债务人列为被告。破产债权异议诉讼针对破产管理人审核债权的行为提起,囿于破产管理人的职务性质,破产管理人只能以债务人名义参加诉讼,债务人应是本诉的当然当事人,并视债务人自身对异议人所提异议的态度,列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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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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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查封的相对效力是查封制度的核心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查封标的物,但是实践中债务人违反限制规定处分查封标的物的情形屡见不鲜。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处分行为之性质,各地区人民法院的处理方式不一,不免增加执行障碍。因此,为了提升执行效率,缓解执行难问题,亟须明晰查封相对效力的真正内涵,即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性质认定规则。从现行法律法规入手,进行法律立意解读,协调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适用矛盾,将有助于指导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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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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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市场经济体系日益完善,企业在其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同时基于经济全球一体化趋势,进入破产清算流程的企业数量增加。当实施清算工作期间,债务人的对外股权投资属于普遍应用的一项形式,采取何种方式处理股权投资尚未制定出清晰的定义,有关法律法规中也没有明确表示。对此,文章主要探究和分析了破产清算期间的难点,提出了对外股权投资处理方式在破产清算中的具体应用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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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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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提出:从破产涉税争议看破产管理人纳税身份疑云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3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债务人破产之后,为了对债务人的财产实行有效的管理,避免债务人对其财产的不当处分,以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程序开始后需要有一个独立的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处分债务人的财产,这就是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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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赫;
马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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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最早可以追溯至美国破产法中的DIP制度,具有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兼顾公平以及推动破产行为市场化的优点。我国2006年颁布的《破产法》在引入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外,也引入了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但在我国的实践之中对于该制度的启动机制、债务人在自行管理过程中法律地位并不明确,对于债务人自行管理的监督机制并不完善,此外与该制度相衔接的预重整制度也长期处于缺位状态,极大地阻碍了该制度的落实。更为清晰地划分在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之下债务人的职权边界,完善人民法院、债权人、管理人多方共同监督的监督机制十分重要。与此同时,对预重整机制予以引入,多管齐下,避免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之中可能导致的道德风险,使得破产重整中的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真正成为一种选择而不是在多数情况下停留在法律文本之中,从而发挥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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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景丽;
孔红;
朱凤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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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债权从程序上讲是依破产程序申报并依破产程序受偿的财产请求权,从实体上讲则是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破产债权的审查、核查和确认不仅关涉债权人的实体权益和程序参与权,而且影响整个破产清算或重整、和解的进程。我国现行《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第五十八条则规定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进行核查,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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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全;
李彦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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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债权人要自己遵守合同约定,向债务人发出有效的书面通知,提醒客户还款,并详细地按照合同约定,罗列清楚滞纳金金额。在工程机械行业债权的催收过程中,禁忌是“懦”。催收人员必须避免对于失信债务人的懦弱表现,守住催收的底线与原则,只有如此,才能实现债权的成功回收,继而在区域市场的环境中,打造代理商公司重信重诺的品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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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鸿娜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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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债务人的异议权关系到债权的最终认定,关系到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破产法未规定该异议权的诉讼期限、诉讼费用归属等,导致实务操作中的不统一.本文结合破产法实践中关于债务人异议权遇到的实际问题,结合现有法律法规进行探讨,以求在符合破产法集体、公平清偿债权的原则下,对债务人的异议权做出符合全体债权人利益的方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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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登潇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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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重整中债务人产生的借款该如何清偿,我国司法实践做法不一.本文认为重整中债务人为继续经营产生的借款应作为共益债务清偿.重整中的债务人得以继续经营是为了实现其运营价值,为实现这一目标可以对外借款.共益债务是为了保障债务人继续经营,债务人为继续经营产生的借款应该作为共益债务清偿.同时,为培育破产融资市场,破产法应该赋予重整中新融资更优越的清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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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孙哲
- 《生态环境法治保障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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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法和环境法是美英等国非常重要的法律,破产法的目的在于给与债务人新的开始和最大化破产财产的价值以供债权人分配;环境法的目的在于预防和修复污染,保护环境.在债务人破产的场合,两者发生了冲突.对于清理费用是否会构成破产债权、修复命令和禁令是否可执行以及破产时受托人是否可以放弃财产,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解释,产生不同的标准,削弱了法律的确定性,削弱了污染者付费原则,对此需要进行公共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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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建;
邹忠平
- 《2014全国企业破产与重组律师实务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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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程序中存在多方利益主体,这些利益主体存在不可避免的冲突或矛盾,如果破产法不能均衡地保护各方利益主体,那么破产程序可能沦为部分利益主体滥用损害其他利益主体工具,笔者从实际工作中接触到的股东权益受损的案例入手,首先分析了破产程序中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的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然后列举了现行破产法下保护股东权益有限的几条途径,接着结合案例和实务经验挖掘现行破产法下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的不足之处,即股东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受限、股东无权申请更换管理人、股东在破产程序中是否可以代为行使权利不明确、股东参与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的程度有限、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有所欠缺.笔者在上述挖掘和思考的基础上最后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建议适度放宽股东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的条件,公平地赋予股东更换管理人的申请权,明确破产程序中股东代位行使权力的情形使保护股东权益具有更实际的可操作性,重整程序中赋予债务人股东一定程度的参与到重整计划草案制定过程中的权利更有利于各方利益的平衡,对股东知悉重整进行情况的渠道作出明确规定使股东参与重整程序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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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元永;
袁公章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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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接收债权申报并登记造册,对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这是新破产法赋予管理人的职权,更是职责.但管理人对债权申报资料负有何种审查义务,由于新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对此亦认识不一.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应以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为己任,以尽可能提高债权人的受偿率为目标,勤勉尽责.本文从债权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出发,分别从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方面对管理人的审查义务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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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腾
- 《第二届担保法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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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担保法上,有关意思瑕疵场合保证合同效力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担保法》第30条和《担保法解释》第40条.根据前者第2项,①主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后者,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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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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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从多个角度列数了合同法第121条的不当,主张在解释论层面应当弃而不用,在立法论层面应当删除这一规定.最核心的理由是,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给付不能实现能否被评价为违约从而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只能通过合同内容的确定这一作业来实现,而不能由法律越俎代庖.而合同内容的确定这一作业恰恰是违约责任的一般条款(第107条)的适用前提.也就是说,第121条的使命完全被第107条吸收,并没有独立的价值.本文借助比较法的成果,论证了两点主张。首先,债务人为履行辅助人的不当履行负担合同责任的理论依据是对合同之预见的尊重;其次,债务人为履行辅助人的不当履行负担合同责任的实定法依据是合同责任的一般规定(第107条),债务人对履行辅助人的不当履行负担合同责任,完全可以通过合同责任的一般规定得到正当化。第121条的设置无异于画蛇添足。既然债务人为履行辅助人的不当履行承担合同责任的问题完全被债务不履行(违约)的一般规则(第107条)所涵盖,履行辅助人责任论这样的问题领域是不是也随之丧失了独自的价值,在违约责任中烟消云散了呢?那么,探讨履行辅助人责任论的意义何在呢?对第121条的否定评价,并不意味着履行辅助人责任论也成为多余。这是因为,他人的行为不见得都会被评价为履行辅助人的“履行行为”。他人的行为何时可以评价为履行辅助人的履行行为,依然是一个无法绕过去的问题。对这一评价基准、考量要素的研究,正是履行辅助人责任论的课题。这正是本文开头所言之第三个子问题——构成要件的问题。既然如此,就仍有必要设定履行辅助人责任论这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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