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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理论

物权行为理论的相关文献在1998年到2022年内共计9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哲学理论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1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945349篇;相关期刊75种,包括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2010年会等;物权行为理论的相关文献由106位作者贡献,包括于忠龙、肖平安、魏盛礼等。

物权行为理论—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91 占比:0.01%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945349 占比:99.99%

总计:945441篇

物权行为理论—发文趋势图

物权行为理论

-研究学者

  • 于忠龙
  • 肖平安
  • 魏盛礼
  • 丁晓春
  • 于奕
  • 于海涌
  • 于海涌12
  • 付震
  • 付震1
  • 傅华丽

物权行为理论

-相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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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孙宪忠
    • 摘要: 本文意在提纲挈领,分析法律行为理论的内涵及重点问题,包括法律行为的概念、效果意思与情谊行为、动机作为构成要件的学术争议、意思表示与行为能力制度的内在制度联系、法律行为理论的政治伦理意义、意思表示的本质和效力以及法律行为的类型等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之区分的生活逻辑、法理基础以及实践价值进行了讨论,并且回应了若干质疑物权行为理论的学术观点,最后总结了潘德克顿学说的主要内容。
    • 李兴达
    • 摘要: 物权行为独立性是我国在实证法上向物权行为理论的进一步递进,独立的物权合意不应做一般性推定,物权合意的存在要根据具体情形做出判断。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背后是对交易安全价值的考量,应当对其适用范围进行限缩。限缩后应当采纳物权行为有因性的判断,才能更好地适用于我国司法实践。
    • 赵凯旋
    • 摘要: 一、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规则所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因被撤销无效后,该民事法律行为仅在当事人之间无效,但该当事人不得以其行为无效来否定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主张.换句话讲,对于善意第三人而言,该无效相当于有效.通过对该规则的解释,其实不难理解,传统理论和立法就已经注意到在某些情况下,为保护交易安全,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其实是立法在对保护财产所有权稳定和保护交易安全两种价值衡量之下做出的取舍,立法之所以从近代财产权绝对保护到现在强调交易安全,这是商业发展的一个表现,到现在社会,商业迅速发展是那种"以物易物"的时代所不能想象的.故为了适应商业化的发展,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规则便应运而生.《日本民法典》第96条第三款规定"因欺诈进行的意思表示的撤销,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华民国民法典》第92条第二款规定"被欺诈而为意思表示,其撤销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除此之外,法国等大多数国家均有类似规定.[1]但是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此均无规定,其实也不难理解其为何,因我国民法受德国民法理论影响颇深,而德国对于保护第三人规则的研究则不太受重视,因为其采用物权行为理论,基础民事法律行为(即原因行为,如买卖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对物权行为(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本来就不能产生任何影响.[2]我国虽然大多借鉴德国民法,但对于物权行为理论,却始终未予承认,学界对物权行为理论争议极大.既然对于该理论争议极大,不妨在民法总则编纂中采取另一种模式即善意第三人保护.
    • 杨宇1
    • 摘要: 在物权变动过程中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通过善意取得和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来保护第三人,且这两种保护手段都起源于罗马法。然而我国物权法仅仅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关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却予以回避,这种立法现状和态度必定会引起理论和实务界的混乱。所以理解和学习罗马法是掌握这二种制度的优劣及相互关系的关键,并且能为我国提供相应的借鉴从而更好的维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
    • 谭诗语
    • 摘要: 在财产法债物二分的基础上,有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并由此形成了德国法的标志性产物——物权行为理论,这是在债物二分体系下,德国人特有的"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惯例.物权行为指的是直接引起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理论由分离原则和抽象原则构成.我国法律并没有直接承认物权行为,然而,现行法的框架也并没有否定物权行为理论,故物权行为理论在我国存在适用的余地.对此,笔者将分别从分离原则和抽象原则入手,分析物权行为理论在我国实证法上的体现.
    • 李壮壮
    • 摘要: 《物权法》第十五条体现了效力区分原则,效力区分原则与德国民法中物权行为理论下的分离原则并不相同,但是效力区分原则与德国民法中的分离原则关系密切.文章从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效力区分原则出发,探讨效力区分原则的理论基础.
    • 张洪瑜; 王欢欢; 朱晓婷
    • 摘要: 物权变动中对第三人的保护,主要有善意取得制度、公示公信原则和物权行为理论.文章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目前适用最广的制度,但由于善意取得的具体含义难以准确界定,无形中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而其适用具有局限性;公示公信原则是法律利用公示产生的公信力对第三人进行保护,但假若第三人有主观恶意,公示公信原则就会失去其应有的作用;物权行为理论为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提供了具体的理论基点,但对出卖人的利益保护稍显不足.因此文章建议,在我国应以物权行为无因性为基础,结合善意取得制度和公示公信原则建立起我国的第三人保护制度.
    • 付震
    • 摘要: 采用何种物权变动模式的关键在于物权变动的要件上不同.具体而言,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基本原则应为公示,而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物权变动则和公示无关.对遗赠之物权变动模式的分析的意义在于明确了其变动要件,另也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文章通过对条文探讨并从法律行为、物权行为理论等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得出遗赠并不能引起物权变动的结论,并提出反思和设想.
    • 付震1
    • 摘要: 采用何种物权变动模式的关键在于物权变动的要件上不同。具体而言,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基本原则应为公示,而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物权变动则和公示无关。对遗赠之物权变动模式的分析的意义在于明确了其变动要件,另也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文章通过对条文探讨并从法律行为、物权行为理论等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得出遗赠并不能引起物权变动的结论,并提出反思和设想。
    • 王利明
    • 摘要: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之后,作为制定民法典的第一个步骤,我国已启动了民法总则的制定。民法总则作为统领整个民法典并且普遍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其是民法典中最基础、最通用,同时也是最抽象的部分。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纲举目张,整个民商事立法都应当在总则的统辖下具体展开。民法总则的制定不仅将增进民法典的体系性,而且有利于整合并完善整个私法体系。在构建我国民法典体系时,必须要确定其中的核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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