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文献在1990年到2022年内共计33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世界各国经济概况、经济史、经济地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17篇、会议论文14篇、专利文献1684篇;相关期刊211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7种,包括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2010年会、刑事和解暨财产犯罪法律适用研讨会等;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文献由361位作者贡献,包括侯海军、李光禄、刘丰瑞等。
善意取得制度
-研究学者
- 侯海军
- 李光禄
- 刘丰瑞
- 刘家瑞
- 刘阳
- 叶金强
- 周婉萍
- 周金颉
- 夏芬芳
- 崔巍
- 张杨
- 徐成立
- 朱小平
- 朱珍华
- 梁敬锋
- 王丽美
- 王振宏
- 王明中
- 王贞勤
- 白志潮
- 苏洁
- 谢潇
- 赵阳
- 陈艳玲
- 马永峰
- 丁俊峰
- 丁竞宇
- 严周武
- 严胜波
- 乐瑞
- 于海涌
- 井澈
- 仲昭霖
- 任东亚
- 任东亚1
- 任小兴
- 任明星
- 何东宁
- 何可人1
- 何本华
- 何皓
- 何阳阳
- 余奎
- 余莹
- 倪桂芳1
- 傅明
- 傅源长
- 傅穹
- 关淑芳
- 冉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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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芷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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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并不是现代法律的创设,而是对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吸收融合并不断完善的结果。善意取得制度的内容规定虽然应趋于完善,但学界对于其理论依据却众说纷纭,其实溯及源头,其内在依据载于过错责任。在过错责任的原则下,善意取得制度均衡了各方行为人的利益,既维护了财产静的安全,也维护了财产动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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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子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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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占有改定情形下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在立法上尚未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判例.基于对交易安全的保障及合理信赖的维护,应肯定占有改定属于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通过对学界各主流学说研究,分析否定说等学说主要弊端,并通过探究立法原旨、文义与体系解释、风险自负角度探析肯定说适用性,从理论和目的两方面论证占有改定情形下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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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菲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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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经济快速增长,公司的设立条件也越来越简便化,但是有限责任公司在强调意思自制的情况下,如何完善股权转让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在公司制度下,如何更好地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并且维护市场公平的竞争环境.在此背景下,本文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内涵入手,通过分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内容和基本特征,为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制度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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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维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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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从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到通过设立善意取得制度从而限制所有权,这些变化主要是因为我国从小农经济向资本主义经济所转所转变而形成的。本文想要解答的问题是:在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善意取得制度的嬗变。本人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视角,仔细分析了善意取得制度之所以被大众所接受的原因并重点探究了善意取得制度的内在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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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忠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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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推动了各项制度建设逐渐完善,当前,关于股权善意取得的规定自发布后一直饱受诟病:一方面是围绕着适用类型的困扰,即是否仅包括名义股东处分和一股多卖情形.另一方面是直接针对本条规定两种情形的质疑,对于前者普遍认为是有权处分,而不符合适用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后者一股多卖有学者认为是有权处分,也有的则认为直接用登记对抗主义的特殊规则解决而无须另借助股权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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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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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善意取得作为一种特殊物权取得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地被使用,近年来在市场交易中越来越重要的股权能否使用善意取得在从前很长时间内都存在争议,但是根据2011年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则在立法层面上对股权适用善意取得进行了确认.本文将从股权的性质入手,结合关于无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善意取得进行一定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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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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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由于一般动产抵押具有不动产抵押、动产质押以及其他非典型担保所不具有的优势,因而其价值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大陆法系国家遵循物权法定和公示公信原则,对于一般动产抵押基本持否定态度.英美法系国家在一般动产抵押的问题上采取了与大陆法系国家截然不同的态度,最大限度的体现了私法自治精神,完全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意以一般动产为标的设立抵押权.我国《物权法》兼收并蓄、视野广阔,以极高的创新精神承认一般动产抵押,但由于一般动产抵押还存在制度上的困境,而被一些学者认为应当予以废弃.事实上,从一般动产抵押与物权法的具体制度及形成这些制度的基本原则的关系上看,其与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善意取得制度以及意定动产担保物权体系之间并非是完全冲突的.因此,认可一般动产抵押是完全可行且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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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泽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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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动产登记薄公信力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都是保护第三人交易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两者能够互相配合、互相促进,但也存在不可替代的适用范围.对二者进行有效区分,使其能够发挥出自身特点,以解决实践中的具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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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庆
- 《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2010年会》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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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我国《物权法》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系统地对该制度了以界定.该法一经出台,善意取得制度便备受争议.本文在考察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合理性的基础上,探求影响善意取得适用范围的因素及该制度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间的关系,以期实现对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正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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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辰
- 《江苏省土地学会2015年度学术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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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不动产的交易日趋频繁,而夫妻共有的房地产等不动产仅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的情况十分普遍,单方私卖夫妻共有不动产的纠纷不胜枚举,能否依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不动产物权交易活动的安全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根据中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在中国不动产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善意取得不动产涉及到原权利人、处分人、相对人与登记机关四方主体.研究善意取得单方私自处分的夫妻共有的不动产,使善意取得不动产更加完善,从而更好地促进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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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长辉;
张英周
- 《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2010年会》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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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权处分行为真可谓"法学上之精灵",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制度,不仅存在理论上的缺陷,而且也不利于实践中的操作.《合同法》上的无权处分制度侧重于保护原财产所有人的"静态的安全利益",但在对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上,却显得苍白无力.我国《物权法》正式在民事立法上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在让与人无权处分时,法律衡量原权利人与善意取得人之间的利益状态,调和、折衷静态所有权保护与动态交易安全保护冲突所作出的规定.当无权处分邂逅善于取得时,两种制度之间却充满了利益选择的矛盾及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在不动产交易日益发达的今天,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力,维护不动产无权处分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成为物权立法的亮点和趋势.鉴于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制度之间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本文从现代民法保护交易安全的基本精神出发,深入阐述了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制度在司法文践中的适用和效力,以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在实践中的冲突与协调为视角,探索两者法律适用关系的不同建构,以达到以更好健全和促进民法体系的和谐,建立一种既使所有权人利益得到保护,又使善意第三人利益也能得到合理保护的制度,从而实现既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又能有效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构建社会和谐经济秩序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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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宁
- 《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2010年会》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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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物权法》对遗失物能否善意取得规定的并不明确,法律条文存在多种,解释的可能.从社会效果的角度分析,遗失物应当可以被善意取得.在买受人善意取得遗失物后,为平衡买受人和原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法律赋予了原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该请求权是一种法定之债请求权,并不能优先于买受人所负担的其他请求权得到优先实现.针对该请求权设定的二年期限属于诉讼时效期间,但是因为起算点的不确定容易造成社会关系的不稳定,因此立法上有必要以遗失物遗失之日为起算点再设定一个最长期间,经过该期限遗失物权利人不能再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便固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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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宁
- 《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2010年会》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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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物权法》对遗失物能否善意取得规定的并不明确,法律条文存在多种,解释的可能.从社会效果的角度分析,遗失物应当可以被善意取得.在买受人善意取得遗失物后,为平衡买受人和原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法律赋予了原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该请求权是一种法定之债请求权,并不能优先于买受人所负担的其他请求权得到优先实现.针对该请求权设定的二年期限属于诉讼时效期间,但是因为起算点的不确定容易造成社会关系的不稳定,因此立法上有必要以遗失物遗失之日为起算点再设定一个最长期间,经过该期限遗失物权利人不能再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便固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