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形式主义
债权形式主义的相关文献在2000年到2022年内共计10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3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8527篇;相关期刊76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与社会、人民司法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大连海事大学第二届硕博论坛、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等;债权形式主义的相关文献由109位作者贡献,包括于忠龙、刘武波、叶国平等。
债权形式主义
-研究学者
- 于忠龙
- 刘武波
- 叶国平
- 肖平安
- 倪燕秋
- 吴凡
- 安娜
- 崔海波
- 林文静
- 王传国
- 程令
- 邱玉成
- 郜飞燕
- 马琳
- Zheng Yuhui
- Zhu Xueyun
- 严剑冰
- 于飞
- 付丽
- 伍治良
- 何婧
- 余曦
- 党瑜
- 冯承臻
- 刘晨
- 刘硕
- 刘经靖
- 刘迎霜
- 刘静
- 吴汉勇
- 周南君
- 周喜梅
- 周磊
- 姚永红
- 孙超
- 孟祥娟
- 季境
- 应秀良
- 张家龙
- 张家龙1
- 张岩培
- 张程
- 张茜
- 张莹雪
- 张锰霖
- 彭亮
- 彭建新
- 彭诚信
- 徐洁
- 施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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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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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典就基于合同行为的物权变动认可区分原则,以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基础,明确区分合同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与物权变动法律效果发生的条件,其第215条属于区分原则的典型法律体现。债权形式主义与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代表着两种不同的实现区分原则的法律技术。以两种物权变动模式为前提,都能得出第215条所表达的结论,这也是在解释论上围绕区分原则区分什么的问题出现争议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以及第641条第1款而言,在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和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都可以得到合理解释,并完成法律的构成。区别之处在于: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相同的法律条文会得出不同的法律解释结论,会呈现不同的法律构成,这就是物权变动模式立法选择的体系效应。需要指出的是,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及历史解释等角度观察,民法典第352条但书的规定并未被赋予贯彻区分原则,以解决房屋交易中已交付但未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使命。因此,不宜解释为属于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但书的法律体现,第352条也并非区分原则的法律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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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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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鉴于选择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直接影响到物权法的整体架构及物权法理论,如何构建我国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在国内民法学界备受热议.从其他各国的情况来看,不同的立法例在构建物权过程所采取的模式是不同的,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三种,分别为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分析和比较研究三种模式,对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构建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的物权变动理论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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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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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动产物权变动或基于法律行为发生或由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引起。在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主要有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之分。意思主义是指当事人只要有了涉及不动产的债权意思表示,不动产物权变动即可成立,无须借助登记等其他要件,以《法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为典型代表。形式主义是指不动产物权变动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之外,还必须具备登记形式方能完成,而根据意思表示为独立的物权行为还是债权行为,又可进一步分为《德国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为代表的物权形式主义和以《瑞士民法典》和《奥地利民法典》为代表的债权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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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显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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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公司法对股权变动模式的规定不明确,形成了债权意思主义与债权形式主义两种解释.意思主义被认为更符合我国实证法特别是 《公司法》 第32条,因而成为通说.但依据 《公司法》 第32条2款"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之规定,仅能得出股东名册登记是行使股权的充分要件,不足以证其为对抗要件,更不能得出其非生效要件,因此意思主义的解释逻辑存在瑕疵.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应认定为法律漏洞,由债权形式主义弥补:一方面,意思主义将股权权属与股东身份、 权利行使等割裂,难以与相关制度衔接,特别是以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共同作为股权表征,易引起权利确定的混乱;另一方面,债权形式主义与股权性质理论以及股权优先购买权、 股权善意取得等制度相契合,在需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判定上与民法原理一致,可激励股权交易双方积极公示,并利于增强交易的效率与安全.依据股权表征的要求与域外立法经验,应由股东名册表征股权,并对其制作、 公示、 更改、 维护及相关责任作体系化的规定,以维护交易效率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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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茂兵1;
甄开辉1;
杨献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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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法律“冲突”及理论自洽(一)《婚姻法》与《物权法》规定冲突我国物权变动模式是以债权形式主义为主,债权意思主义为辅。通常,房产物权的生效应在登记之后,此处的登记应是一种赋权性质.而非备案登记。房产物权的生效除事实行为外通常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而《婚姻法》规定,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应就解除婚姻关系后的财产包含房产进行协商分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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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 Yuhui
- 《大连海事大学第二届硕博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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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物权法》第23条关于动产物权以交付为变动的生效要件的规定,奠定了债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在我国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中的统领地位.船舶所有权虽有其特殊性,但仍应适用该模式.虽然,未登记的船舶所有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其一般债权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对一船数卖下,船舶所有权归属作出规定.然而,部分规定尚存不足,应予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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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 Xueyun
- 《大连海事大学第二届硕博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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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船舶作为海商法的重要调整对象奠定了其在众多特殊动产中的特殊地位.因此,船舶物权变动顺理成章成为理论研究的宠儿.尽管研究船舶物权变动的文章和著作举不胜举,但是船舶物权变动依然存在着诸多难以达成统一意见的理论难题,尤其《物权法》的出台,又一次掀起了船舶物权变动理论研究的热潮.本文主要以船舶物权变动模式为切入点,研究船舶物权变动的特殊性.通过分析,我国船舶物权变动遵循的既不是传统的债权意思主义,也不是债权形式主义,而是两种模式的结合。值得注意的是,在船舶物权变动的时候,交付才能使物权发生变动,但是此时的物权变动的效力并不是形式主义下的完全的效力,而是意思主义下的内部效力。只有进行登记,才能使该物权变动具有对外的效力。船舶物权变动的公示行为既有交付又有登记,但实际上,交付在船舶物权变动中的公示效力已经大大削弱,法律之所以强调当事人之间要进行有效的交付才可以发生物权变动实际上是遵循了特殊动产价值大,需要特殊保护的价值追求。如果一定要对此种模式一个名称的话,笔者认为,称其为经修正的债权意思主义更为贴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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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有容发展有限公司
- 公开公告日期:201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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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种基于债权债务平账确认系统的债权债务平账确认方法,依次包括如下步骤: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远程设备录入数据和注册,服务处理终端接收数据并生成三数组进行存储,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远程设备录入债权信息,通过摄像装置同时拍摄票据图像,查询匹配数据后将拍摄图像按照此次债权对应的平账单据和所有票据的尺寸进行图像分割,得到多个子拍摄图像,进行子拍摄图像识别,获进行匹配比较,关联构成新的四维组并发送确认后邀请债务人或债权人进行确认,审核通过后台支付尾付款,系统结构简单、确认方式智能、快捷、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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