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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行为

债权行为的相关文献在1993年到2021年内共计14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政治理论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43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25937篇;相关期刊109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2010年会等;债权行为的相关文献由155位作者贡献,包括张庆华、胡阳帆、刘兆侠等。

债权行为—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43 占比:0.55%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25937 占比:99.45%

总计:26081篇

债权行为—发文趋势图

债权行为

-研究学者

  • 张庆华
  • 胡阳帆
  • 刘兆侠
  • 刘守忠
  • 唐烈英
  • 崔文星
  • 张康林
  • 张琴
  • 杨彦浩
  • 王素娟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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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 董新中
    • 摘要: 无权处分情形之下,涉及合同效力及是否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两个问题,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因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理论而不同。从我国关于无权处分的立法史考察看,《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均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故而将无权处分形成的合同效力规定为无效或效力待定,亦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但《物权法》第十五条确立了债、物二分理论,规定无权处分情形下的合同有效,但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的裁判规则,因此《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范不应再保留。基于《物权法》上已经确立的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分离的原则,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删除无权处分规定符合基本法理。在《民法典》实施后,司法实践中仍应坚持无权处分情形下应当确立合同有效但不发生物权变动,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裁判规则。与无权处分相关的主观善恶、给付均不能影响合同效力;无权处分情形下第三人可以通过善意取得获得物权,而无权处分者则应当返还不当得利;冒名行为情形应当类推适用无权代理及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以达到平衡各方利益的效果。
    • 董新中
    • 摘要: 无权处分情形之下,涉及合同效力及是否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两个问题,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因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理论而不同.从我国关于无权处分的立法史考察看,《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均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故而将无权处分形成的合同效力规定为无效或效力待定,亦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但《物权法》第十五条确立了债、物二分理论,规定无权处分情形下的合同有效,但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的裁判规则,因此《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范不应再保留.基于《物权法》上已经确立的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分离的原则,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删除无权处分规定符合基本法理.在《民法典》实施后,司法实践中仍应坚持无权处分情形下应当确立合同有效但不发生物权变动,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裁判规则.与无权处分相关的主观善恶、给付均不能影响合同效力;无权处分情形下第三人可以通过善意取得获得物权,而无权处分者则应当返还不当得利;冒名行为情形应当类推适用无权代理及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以达到平衡各方利益的效果.
    • 王亦白
    • 摘要: 不动产物权变动或基于法律行为发生或由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引起。在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主要有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之分。意思主义是指当事人只要有了涉及不动产的债权意思表示,不动产物权变动即可成立,无须借助登记等其他要件,以《法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为典型代表。形式主义是指不动产物权变动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之外,还必须具备登记形式方能完成,而根据意思表示为独立的物权行为还是债权行为,又可进一步分为《德国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为代表的物权形式主义和以《瑞士民法典》和《奥地利民法典》为代表的债权形式主义。
    • 黄尤加
    • 摘要: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一直是合同法上的争议问题。文章先对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性进行法理分析,通过分析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研究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
    • 翁石强
    • 摘要: 物权法律行为和债权法律行为之区分对于促进交易、构建顺畅的民事法律制度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论述了两者相区分之基础理论、区分模式、我国法制现状及有关争议剖析.首先,对相关概念作出阐释.其次,纵向阐述物权与债权区分的由来.最后,针对争议焦点对物权行为无因性作出评述,论证我国应全面继受物权行为理论以及物权债权行为相区分的科学性与完整性.
    • 徐安平
    • 摘要: 本文从我国构建无效民事行为转换制度的思路开始,分别介绍了我国物权法和债权法中特有的无效民事行为转换制度的几个例子.在物权法中,对被认定为无效的部分抵押行为、物权行为和质押行为,可按照规定相近转变为合法的保证行为、债权行为和抵押行为.在债权法中,对被认定为无效的债务担当行为和本约行为,可按照规定合法将其转变成有效的第三方代理清偿行为和预约行为.通过对这些无效民事行为转变制度的阐述,说明了我国制定无效民事行为转变制度、充分尊重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 周袅娜
    • 摘要: 我国《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无权处分问题涉及到无权处分人、相对人与权利人三方面的法律关系,牵扯到权利人和相对人两方面的保护问题,但这部法律的规定使得权利人和其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分配产生严重失衡,同时这一规定的适用也容易出现危及交易安全等方面的问题,所以无论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出现了严重的分歧.在07年我国《物权法》颁布后,在是否采纳物权行为问题的争议已尘埃落定.我认为无权处分行为的性质应当界定为债权行为,它的效力应不受处分人的"处分权"的影响,并已成为有效的法律行为,只有将无权处分合同依法认定为有效时,才更能有利于无权处分问题与其它民事法律制度的和谐,也顺应了我国合同法总体的发展趋势和当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 李乾宝; 周宇
    • 摘要: 合同法第二条对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进行了规范,显然业已排除了身份合同等其他非经济交易合同.即便如此,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合同法第二条的调整范围是仅限债权合同,还是包括了债权合同与物权合同存在争议.通过体系解释合同法第二条,以我国通说主张的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依据,论述债权行为是物权行为发生的原因与依据,物权合同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因此合同法调整范围仅限于债权合同,不包括物权合同.
    • 李乾宝1; 周宇2
    • 摘要: 合同法第二条对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进行了规范,显然业已排除了身份合同等其他非经济交易合同。即便如此,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合同法第二条的调整范围是仅限债权合同,还是包括了债权合同与物权合同存在争议。通过体系解释合同法第二条,以我国通说主张的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依据,论述债权行为是物权行为发生的原因与依据,物权合同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因此合同法调整范围仅限于债权合同,不包括物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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