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的相关文献在1984年到2022年内共计31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世界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13篇、专利文献248篇;相关期刊177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德国民法典的相关文献由336位作者贡献,包括邵建东、李全一、韩赤风等。
德国民法典
-研究学者
- 邵建东
- 李全一
- 韩赤风
- 刘青文
- 陈卫佐
- 何勤华
- 曾见
- 谢鸿飞
- 丁勇
- 何华
- 傅华丽
- 刘洋峰
- 周林刚
- 周梅
- 周汶
- 唐莹
- 孙宪忠
- 张文政
- 张玉海
- 彭玉海
- 徐国栋
- 徐晓燕
- 德特勒夫·雷讷
- 方峻峰
- 施余
- 王利明
- 王洁
- 王洪亮
- 王甜
- 王立栋
- 王立民
- 罗士安
- 胡大展
- 陈杰
- 颜雨昕
- 马俊驹
- 黄邵君
- David Siegel
- M.施坦曼
- Wang Qiang
- 于志洁
- 于晓丽
- 付栋
- 代祥
- 以巴勃罗·勒纳
- 仲伟珩
- 任倩霄
- 任景龙
- 伟民
- 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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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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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典》包含不少禁反言规定,司法上亦间或适用之。禁反言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经中世纪法学家加工理论化,得到英国法继受,在近代法典编纂运动中有些民法典忽视之,有些民法典规定之,在20世纪末的国际统一法运动中得到复兴,其成果体现在一系列的跨国法文件中以及一些新近的民法典中。法院在适用禁反言原则时,必须满足四个要件:其一,应存在具有约束力的前行为。其二,有与前行为相矛盾的后行为。其三,前后两个行为之间必须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其四,两个行为由同一主体实施。禁反言原则不同于权利失效原则以及不听任何援引自己的不法行为者之申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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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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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典编纂需要体系化支撑,体系化以法典内在逻辑为基础。《法国民法典》以“自由的人及其财产”为逻辑,《德国民法典》以规范化的权利体系为叙事。我国的教育法典可以结合这两种逻辑,以受教育人及其教育权利的实现为中心展开编纂。《德国民法典》以其抽象、严谨的概念体系与一般原则,《瑞士民法典》以其开放性法源为杠杆,维系了法典安定性与开放性的平衡。此外,《德国民法典》与《日本民法典》利用本民族的历史资源,将民族性纳入法典的规范体系中。如上四部近代著名《民法典》能够为我国教育法典的编纂提供宝贵启示。拥有内在逻辑,彰显民族价值,兼及稳定与开放的教育法典将实现我国教育法的自我超越,从而推动中华民族的文明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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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元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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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引言在法学知识飞速增加、日益零散的今天,由谁来决定哪些可以被遗忘,哪些需要保存?在德语法圈,没有比法律评注更合适承担这一任务的载体了。^([1])在其他国家,是否有类似的文献类型?如果没有,对于法学研究的影响如何?在未来司法与法学界对于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的利用愈发普遍时,是否还需要人工的知识筛选机制?在寻找这些问题的答案时,一个捷径是参考2020年底出版的德文文集《法律评注:一个国际性的比较》(以下简称《评注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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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特勒夫·雷讷;
黄卉(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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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德国法科学生在大学阶段的主要学习任务,就是不断地撰写鉴定式案例分析报告,这是德国为了培养统一的完全法律人、完成统一执法和司法任务而量身订作的法学教育方法。民法的鉴定式分析法通常围绕请求权展开,这需要以检索民法体系中的请求权为基础,具体则以法律效果配置为分析起点。在整个鉴定式分析过程中,应贯彻普遍的思维法则以及实体法和法教义学作出的结构性预设,精简得当地展开分析论证,冗余即为错误。德国民法案例分析框架和分析结构比较成熟,在发现问题并找到创造性解决方案方面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值得我们学习、参照,但显然不能照搬照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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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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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德式债务凭证贷款(Schuldschein-darlehen,简称SSD贷款)是起源于德国的金融产品,原意为本票(Promissary Notes)或借款凭证(Certificate of Indebtness),迄今已有近300年历史。现其已发展为经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 Fin)批准的非标准化的债务融资模式,由德国民法典对其内容和法律约束性(第781条)、贷款还款(第488条)等作出陈述,可根据债法原则以债权转移方式(Assignment)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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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峻峰;
徐晓燕;
颜雨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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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格式条款制度在现代的运用本来是为了减少交易成本、提升经济效率的目的,但交易双方不平等的交易地位使它发生了异化。在我国格式合同制度相对不完善的前提下,使用比较研究方法将我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进行规范比较,同时佐以功能主义等方法进行研究就成为可能。条分缕析之后,结论值得探讨:通过司法解释加以规制的方式最符合我国《民法典》体例;任意性规范的增加更有利于私法自治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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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峻峰;
徐晓燕;
颜雨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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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格式条款制度在现代的运用本来是为了减少交易成本、提升经济效率的目的,但交易双方不平等的交易地位使它发生了异化.在我国格式合同制度相对不完善的前提下,使用比较研究方法将我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进行规范比较,同时佐以功能主义等方法进行研究就成为可能.条分缕析之后,结论值得探讨:通过司法解释加以规制的方式最符合我国《民法典》体例;任意性规范的增加更有利于私法自治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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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特勒夫·雷讷;
黄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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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德国法科学生在大学阶段的主要学习任务,就是不断地撰写鉴定式案例分析报告,这是德国为了培养统一的完全法律人、完成统一执法和司法任务而量身订作的法学教育方法.民法的鉴定式分析法通常围绕请求权展开,这需要以检索民法体系中的请求权为基础,具体则以法律效果配置为分析起点.在整个鉴定式分析过程中,应贯彻普遍的思维法则以及实体法和法教义学作出的结构性预设,精简得当地展开分析论证,冗余即为错误.德国民法案例分析框架和分析结构比较成熟,在发现问题并找到创造性解决方案方面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值得我们学习、参照,但显然不能照搬照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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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勤华;
周小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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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1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做出决议,拟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意味着新时代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即将收官.回顾民法典编纂的渊源,清末民国时期的民事立法以及民法学说的发展都离不开对德国民法的借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德国民法的吸收也一直延续至今,并影响到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的编纂.我国民法典编纂选择效法德国,既有《德国民法典》本身的优势,也有对中国国情的现实考量.这是中国民事立法日益进步、成熟的重要标志.并且,这一过程作为世界法律文明交流的体现,对我国法治发展乃至世界法律文明的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如何让吸收借鉴的经验更为长久,更能为后世所用,仍值得进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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