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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主义

意思主义的相关文献在1990年到2021年内共计10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世界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4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170篇;相关期刊81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中国法学会2009民法年会等;意思主义的相关文献由109位作者贡献,包括王娜、刘新国、刘英等。

意思主义—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04 占比:37.68%

会议论文>

论文:2 占比:0.72%

专利文献>

论文:170 占比:61.59%

总计:276篇

意思主义—发文趋势图

意思主义

-研究学者

  • 王娜
  • 刘新国
  • 刘英
  • 孙毅
  • 李兆利
  • 梁清
  • 沈琳
  • 洪丽
  • 王晓东
  • 王越新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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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王越新
    • 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的生效时间在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都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本文通过梳理司法实践和学术界对于股权变动生效时间点的认定标准,对比各认定标准的优缺点,以此佐证股权变动生效要件应当采用的认定标准.
    • 吴尧
    • 摘要: “骗取政策型”虚假离婚是以相关政策为导向,以经济利益为驱动,以夫妻感情为联结,在拆迁公司、开发商、二手中介等有关方面单独或联手推动下形成的。“骗取政策型”虚假离婚尽管对婚姻关系造成了负面影响,无论从现实情况来看,还是从经济角度考虑,都应采取形式意思主义认可离婚效力。今后应贯彻好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置好离婚警示制度,综合运用法律法规、政策设计等手段妥善解决虚假离婚问题。
    • 王越新
    • 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的生效时间在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都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本文通过梳理司法实践和学术界对于股权变动生效时间点的认定标准,对比各认定标准的优缺点,以此佐证股权变动生效要件应当采用的认定标准。
    • 韩新磊
    • 摘要: 受传统法教义学研究的局限,中国有关物权变动模式的争议一直难以消解。争议主要集中于单一模式与混合模式、债权形式主义与物权形式主义的立法选择。传统法教义学研究中的政策学与体系论之间存在着难以协调的冲突与矛盾,双方各执一词难以形成物权变动理论的共识。英美法系并无物权的概念,而是以财产权概念代之。英美法基于法经济学研究的微观视角,为全面理解物权变动的相关理论提供了一个视角,为破解既有争议提供了一种研究方法。借助法经济学研究工具,单一模式符合法律供需平衡、法律制度创新的经济学基本规律;形式主义符合成本与收益、安全与效率的经济学基本规律。结合法律思维与经济分析两种路径,物权变动模式以单一模式为较优选择。在单一模式之下,理论上以物权形式主义的单一模式为最优,在中国既有立法情境中则以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为可行之道。
    • 杨天钥; 姜月
    • 摘要: 本文系统地论述了以意思表示概念和要素为主的一些基本理论,并且着重分析了意思表示的解释原则的内容,针对目前学界存在的几种意思表示的解释方法逐一分析,对比利弊,以典型国家为例来加以系统的阐释,由此引出我国目前主要采用的意思表示解释原则,每个解释方法适用都对应着我国法律条文内容的约定,因此分析了关于我国《合同法》中的相关解释原则,不仅展现了民法中意思表示解释原则内容的完整性,同时也塑造了意思表示内容的框架,使得整个意思表示的内容更加明晰,对于我们熟练运用解释原则进行日常案件内容的分析有很大的帮助.
    • 王亦白
    • 摘要: 不动产物权变动或基于法律行为发生或由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引起。在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主要有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之分。意思主义是指当事人只要有了涉及不动产的债权意思表示,不动产物权变动即可成立,无须借助登记等其他要件,以《法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为典型代表。形式主义是指不动产物权变动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之外,还必须具备登记形式方能完成,而根据意思表示为独立的物权行为还是债权行为,又可进一步分为《德国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为代表的物权形式主义和以《瑞士民法典》和《奥地利民法典》为代表的债权形式主义。
    • 栾志博
    • 摘要: 交付是我国的一个固有词汇,其日常语义与法律意义相同,即移转占有,而"观念交付"并非交付。由于权利的移转不需要具备主观意思之外的其他要素,以及占有与所有权不存在必然关联,因此交付并非其中的必备要件。因为交付与占有都不具有充分的公示功能,且一般动产所有权的公示亦难以实现,因此交付公示原则难以成立。然而,占有可以为交易相对人提供信赖,交付可以通过改变占有秩序,创造新的占有外观,产生对抗效力,不过这些功能与所有权移转无关。在一般动产所有权移转中,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存在并列关系的交付规则与交付替代规则。在交付规则中,交付与合意同时发生,但并非其中的要件。在当事人没有做出明确选择的情况下,法官最终以交付作为是否存在合意的判断标志。由此,可以将我国的一般动产所有权变动规则解释为意思主义模式。
    • 黄钰容12
    • 摘要: 《法国民法典》在物权变动的立法上坚持意思主义立法例,其主要观点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所有权即发生变动,不需其他任何外在的公示要件,但是基于双方合意的结果对于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而言却无从知晓,这就使得物权变动的公信力成为一个问题。基于此,法国通过一系列具体法律制度的建构对物权变动的公信力问题进行了规制。本文希望结合法国民法典及单行法的规定以及有关判例对法国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进行梳理,主要从所有权及时性原则、动产即时取得、公证制度三个方面展开,力求疏通三者之间的关系,进一步考察司法实践中在所有权证明问题上当权利证书与占有事实产生效力冲突之下的路径选择,探究立法的规定在司法中的实现和发展,进而全面阐明在意思主义立法模式下公信力之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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