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股权变动模式再审视——兼谈股权表征方式的完善

股权变动模式再审视——兼谈股权表征方式的完善

     

摘要

由于公司法对股权变动模式的规定不明确,形成了债权意思主义与债权形式主义两种解释.意思主义被认为更符合我国实证法特别是 《公司法》 第32条,因而成为通说.但依据 《公司法》 第32条2款"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之规定,仅能得出股东名册登记是行使股权的充分要件,不足以证其为对抗要件,更不能得出其非生效要件,因此意思主义的解释逻辑存在瑕疵.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应认定为法律漏洞,由债权形式主义弥补:一方面,意思主义将股权权属与股东身份、 权利行使等割裂,难以与相关制度衔接,特别是以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共同作为股权表征,易引起权利确定的混乱;另一方面,债权形式主义与股权性质理论以及股权优先购买权、 股权善意取得等制度相契合,在需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判定上与民法原理一致,可激励股权交易双方积极公示,并利于增强交易的效率与安全.依据股权表征的要求与域外立法经验,应由股东名册表征股权,并对其制作、 公示、 更改、 维护及相关责任作体系化的规定,以维护交易效率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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