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
借名买房的相关文献在2007年到2022年内共计7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6篇、专利文献431篇;相关期刊53种,包括西部法学评论、湖北警官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借名买房的相关文献由83位作者贡献,包括于建威、刘德玉、张博等。
借名买房
-研究学者
- 于建威
- 刘德玉
- 张博
- 李美莹
- 杨泽华
- 林文静
- 汪沛洁
- 邓世姣
- 于磊
- 付世鑫
- 付幸
- 冉克平
- 刘婧
- 叶真鸣
- 司伟
- 唐爱玲
- 唐金栋
- 孙宁1
- 庄诗岳
- 张丽琼
- 张丽琼1
- 张力
- 张婧
- 张志刚
- 张明星
- 张聪
- 彭莉珧
- 征歌
- 律杨
- 徐映雪
- 徐晓勇
- 曲娟娟
- 曹治国
- 朱晓平
- 朱晓平1
- 李亚伟1
- 李勇刚
- 李双
- 李妍熹
- 李媛辉
- 杨帆
- 杨满珍1
- 林梅均
- 林祖喜
- 武鲁华
- 汤文琪
- 潘云
- 王丽华
- 王婷
- 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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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磊;
王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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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借名买房”本身就是一种逃避政府规定的非合法手段,部分人在未经诉讼确认物权的情况下,片面地理解法律,要求申请更正登记,直接让登记部门确认自己的权属。物权是多条法律法规综合的结果,不能将物权和债权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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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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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法律规范尚未对借名买房行为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这导致实务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分析借名买房关系需认定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进而明确物权归属。借名买房合同包括内部借名合同与外部房屋买卖合同,内部借名合同应回归一般合同效力的判断规则,涉案房屋性质不同,借名合同的效力亦有所区别。房屋物权归属应当以外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为前提,若内部借名合同有效,不涉及第三人时,借名人原则上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涉及第三人时,出名人对房屋无权处分,善意第三人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所有权,恶意第三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若内部借名合同无效,借名人可向出名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以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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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勇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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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借名买房合同的学说性质、合同效力以及所购房屋的物权归属问题,在学术和理论上都存在一定争议。借名买房合同在性质上应当归属于无名合同的范畴当中;其合同效力也应当结合不同的情形予以考虑。此外,为保证其所购房屋物权效力以及市场秩序的稳定,其所购房屋物权应当结合借名人、出名人以及第三人的权利参与状态分别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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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子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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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借名人为规避“限贷”“限购”政策、购买保障性住房、逃避债务而与出名人订立借名买房合同,双方形成“房产代持”状态。实践中争议最大的是借名买房合同是否有效和代持房产物权归属于谁。在合同效力认定的问题上,为规避“限贷”“限购”政策和为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借名合同因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为有效,为逃避债务的借名买房合同因涉及恶意串通而认定为无效。在代持房产物权归属问题上,借名买房合同有效时房产归属于出名人,借名买房合同无效时,借名人的损失应通过向法院主张返还借款或不当得利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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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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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认定,需结合借名的原因以及房屋的性质,综合衡量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为规避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为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借名买房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为无效;以隐匿财产为目的的借名买房行为,构成恶意串通,属于无效情形.涉案房屋的物权归属则,因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认定不同,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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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执行案件中,当法院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控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时,案外人凭借其与被执行人签订的借名协议主张其为涉案财产的实际权利人,进而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法院停止对涉案财产的执行和处分。在最高法院未明确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借名人是否有权就登记在出名人名下的涉案房屋请求法院排除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各地出台的规定和.现有判例观点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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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祖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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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房子问题一直是国人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而近年来,各种关于房子的纠纷发生在婚姻关系或者家庭成员中.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借名买房后的纠纷.在利益面前,一些家庭组织也会因此而产生矛盾,更别提是房子这种价值较高的物品.而裁判机关在面对这些复杂的纠纷时,往往需要应对许多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空白区,其裁判思路也需要谨慎,基于此背景,本文先明确借名买房的定义和特点,接着就常见的几种借名买房形式分析其裁判思路,以此为相关案件纠纷的裁判提供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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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梅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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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几年,面对我国部分地区快速升高的房价,各地政府纷纷颁布了限购及限贷政策以抑制此现象.也因此,面对刚性及利益的需求,市场上不断催生出规避该政策的措施.其中,借名买房系常见的操作之一.除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对于产证登记与真实权利状态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外,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借名买房的审理并未颁布具体的依据,仅在一些意见、会议纪要等中涉及该问题的处理思路.本文从部分案例中梳理出了借名买房中所涉及的问题,并作出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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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玺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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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借名买房这一社会现象使得事实物权这一概念在司法实践中被运用、在理论中被发展.以保障事实物权人的真正物权为目标,需要论证自借名买房转移登记之时起,房屋的所有权人即变更为借名人、而非出名人.与此同时,应防止房屋出卖人滥用登记瑕疵之名.一种解决思路是,认为借名买房登记包含两个物权行为——出卖人至出名人、出名人至借名人.两个物权行为同时发生.两个物权行为均有其物权的意思表示、且以该意思表示为核心.循此思路,尽管房屋登记在出名人名下,借名人仍可主张其为事实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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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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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借名买房人能否排除出名人的金钱债权人针对房屋申请的强制执行,是执行异议之诉理论与实务中的疑难问题.除借名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构成对公序良俗的违背而无效外,借名买房行为原则上应为有效.根据《民法典》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定,借名人对借名所购房屋仅享有债权,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并不产生物权效力.在债权竞存的视角下,借名人对房屋并不享有物权期待权,并且其权利因未经登记而不得对抗出名人的执行债权人,故原则上借名人的权利不足以排除出名人的金钱债权人对房屋申请的强制执行,但对于借名人的基本生存居住权利则应特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