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立法
商事立法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2年内共计17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69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42篇;相关期刊88种,包括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等;商事立法的相关文献由167位作者贡献,包括雷兴虎、李长兵、赵旭东等。
商事立法
-研究学者
- 雷兴虎
- 李长兵
- 赵旭东
- 郑曙光
- 于海涌
- 任尔昕
- 元小勇
- 吴元国
- 周林彬
- 姜一春
- 宁金成
- 张加磊
- 徐学鹿
- 施天涛
- 朱大明
- 杨信
- 满达人
- 熊伟杰
- 王佩佩
- 王利明
- 王雪梅
- 皇甫振宇
- 罗海山
- 范健
- 袁碧华
- 赵翔
- 邹瑛
- 郑琼现
- 陈汉生
- 于永芹
- 于莹
- 付辰飞
- 付辰飞1
- 任先行
- 何玄哲
- 何罕晶
- 冯果
- 刘俊海
- 刘光华
- 刘凯湘
- 刘卫锋
- 刘小苗
- 刘文科
- 刘清
- 刘笑敏
- 刘长安
- 刘霄鹏
- 史正保
- 叶昌富
- 吕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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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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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事外观主义起源于20世纪初的德国法学,但却与古罗马法、日耳曼法等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外观主义在商法中的法律关系类型不同于传统民法,以商事三角关系为视角可以看出其内部呈现出“本人—相对人—第三人”特殊构造。由于其在商法中的适用具有特殊性,一般认为商事外观主义由商事外观事实、本人与因、善意相对人具有合理信赖三要件构成。通过比较美、英、德、日等国的商事外观主义法律制度,在民法典出台背景下我国需要进一步在商事通则总纲部分细化规定与商事外观主义有关的法律制度和内容,以更好地促进商事交易在市场经济环境中高效、安全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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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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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公司法的历史上,作为第一部完整规定公司制度法律的1904年《钦定大清商律》、作为第一部单行法的1929年《公司法》以及1914年《公司条例》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三部法律文件不仅在内容上存在差异,同时各自所面对的立法背景与立法环境都存在很多的不同。这三部法律文件之间具有内在关系,其中包含对于今天公司法完善仍然有益的信息,这有助于更深刻地了解我国公司法自身,而且对于未来公司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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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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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近日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商事立法回应新时期市场经济发展实施的重大举措,是营商法治环境建设取得的又一重要成果,将对我国商事制度改革深入发展和我国商事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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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波;
雷兴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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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回顾改革开放40多年中国民事立法的变迁,"摸着石头过河"应当是中国《民法典》独一无二、独具特色的编纂方法.这种编纂方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方法论在民法领域的具体贯彻和生动运用,其形成存在哲学、经济、政治、学术、实践等多重诱因."摸着石头过河"亦是我国商事立法的方法.我国商事立法有必要借鉴民法典编纂方法,加快商法通则立法建设,推动商事立法的体系化和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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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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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法的价值在于商法的时代性,时代性是商法的基本品格,时代性使商法区别于民法,更使商法成为推动商业繁荣的助力器.从商法自身发展规律来看,维护商业可持续性和坚持营利保护理念决定了商法必须具有时代性.因此,《中国商法通则》的制定应该具有时代特征,需要解决中国经济与社会面临的现实问题.具体包括实现国有企业竞争中立,商事主体法律身份同一、地位平等与产权恒久保护,回应信息时代的商业模式创新,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理念,解决人工智能时代的劳动力就业问题,形成社会正确的伦理导向,关注民法调整功能历史与对象范畴局限性等.此外,从国际视野出发,《中国商法通则》还应该结合中国“一带一路”倡议背景,在充分研究与分析域外国家和地区商事立法以及商事交易习惯的基础上着力构建有利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发展的法律规则体系,从而使《中国商法通则》在世界范围内形成制度竞争优势,最终以制度融合的方式化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贸合作可能引发的法律规范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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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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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总则》通过以后,立法机关如火如荼地全面推进民法典的编纂,而中国商法学界则在积极酝酿《商法通则》的制定.《商法通则》制定的实质是民商合一的路径选择问题.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在民法典的编纂中,理所当然地包含商事立法的内容.分析表明,《商法通则》的立法定位模糊,没有足够的存在空间,容易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与商法的"去法典化"趋势背道而驰,且与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传统不合.事实上,民商合一的理念在《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中均有明确的体现,如果另行制定《商法通则》,在民法典和商事单行法之间插入一部独立的《商法通则》,反而会导致民法和商法在分分合合中演变成混沌状态,因此立法机关应当继续秉承民商合一的立法规划,不必另行制定《商法通则》,但是应当按照"分解融合"的路径,将商法的理念有机地融入民法典之中,这不仅便于理顺民法和商法的适用规则,而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分解融合的路径是中国民法典编纂中民商合一的现实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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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川
-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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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法学界对于商法的立法形式一直存在着民商合一、民商分立、商法通则等不同的主张.众多商法学者支持的商法通则却缺乏比较法的基础,而经历解法典化的日本商法典正类似于中国学者提出的商法通则构想.探究日本商法典解法典化的过程与原因,对于同属法治继受的中国商事立法颇有借鉴价值,商法通则因其可以填补民法与商事单行法之间的嫌隙而有其必要性,但在其立法中需要解决日本商法典未能很好解决的核心逻辑问题.